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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措规范IP-VPN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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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展的角度看,IP-VPN业务运营的放开是电信市场发展的必然。今年初,信息产业部已经开始发放IP-VPN业务经营许可证,未来将有更多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进入这一领域,而如何规范ip-vpn业务的市场运营是政府主管部门亟需认真审视和规划的问题。

为规范电信市场的竞争秩序,政府监管部门需采取规范的监管措施,保证电信市场有序、有向、有质的运行。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六点:

从立法的角度对VPN业务的经营许可条件进行规范性确认。

电信产业的高科技性质决定新的技术可能会使其所衍生的新业务突破政府监管所固有的对象范畴,要求政府确立周期性地审核、修正与调整政策的工作理念,从立法的程序和角度出发,对监管法律与文件进行修订。就VPN业务而言,信息产业部应及时根据该业务的发展状况,在适当的时间先行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的文件,以确保各地通信管理局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施监管,避免因监管尺度的差异而产生的区域性监管失效现象出现。

加快修订准入条件,让有条件的网络服务商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

通信产业的特点决定其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但过长时间的垄断又会形成技术进步方面的阻碍力量,不利于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对IP-VPN业务而言也是如此。因此,对IP-VPN业务的政府监管而言,就是要构建一种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相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市场长期均衡的有效竞争格局。

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对监管对象进行细化,按照监管对象的不同特性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基于传统电路的IP-VPN的运营是在租用大带宽的DDN、ATM、FR电路基础上开展IP-VPN业务,其实质相当于通过MPLS技术对从基础电信运营商处批发的大带宽进行分割后再提供给用户使用。因此,这种方式的IP-VPN可划入“带宽转售”业务。按照信息产业部的工作要求,对转售业务尚需研究,因此作为转售业务的一种类型,目前“带宽转售”不在放开之列。据此,对利用广电及不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企业的传输光纤,从事IP-VPN业务的情况应予以纠正。

政府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实施其监管职能时需要明确监管对象的性质方能准确地引用恰当的法律条款。

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对涉及IP-VPN业务的相关概念的内涵进行规范性定义,以便于具体部门在实施监管时有所依据。此项业务最重要的是“虚拟”和“专用”,虚拟即传输网络的与他人共享;专用即企业自用。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针对各自监管区域的IP-VPN业务发展状况及出现的运营特征拟定监管措施。

从市场发展的趋势看,业务覆盖范围仅限于一个城市的IP-VPN业务将会受到网络规模的限制。因此,这些城市的监管重点应集中在已备案单位上,而不是市场准入方面。对于省、自治区的通信管理局而言,因为这些地区的电信网属于长途网的性质,可以使IP-VPN业务的供应商在收益方面具备更大的获利空间,所以,这些省、自治区的通信管理局应该要强化对准入方面的规范措施。

各地政府电信监管部门在监管IP-VPN业务时必须坚持基本的监管原则与立足点。

IP-VPN经营者在为用户提供IP-VPN服务时,必须租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线路,服务范围也仅限于企业用户内部;I不得为用户提供非企业内部的通信服务;不得为用户提供受信端再转接的通信服务。

企业用户利用经营者提供的IP-VPN服务,开展自用的、非经营性的企业内部IP长途话音通信不在约束之内,IP-VPN经营者应可以技术支持、系统集成等身份为其企业内部IP电话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