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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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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要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首先分析了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遇到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最后提出一些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改革

在上世纪80年代,养老保险体系进入改革时期。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破冰,确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老有所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再次被提上日程。2008年2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省市先期开展试点。试点内容涵盖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并表示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该政策一出台立即引起了社会热议和争议,也引起了我们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应该改革、应该如何改革的思考。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正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伴随的退休养老制度既不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也不符合城乡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

(1)筹资结构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应对人口老龄化困难。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已经实现的社会化管理和发放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传统的退休养老制度采用的是单位管理和单位发放,离退休人员的老、病、死仍由原单位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上就是单位保险。这种保险社会化程度低,筹资结构单一。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超前,根据《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6714亿,占总人口的12.5%,仅退休养老费用就达到1000多亿元,这对经济发展处于小康社会的国家来讲,财政将不堪负担。

(2)有碍人才流动,无法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企业劳动者都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而大部分机关事业劳动者均未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这使得劳动力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虽然国家在2010年颁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时规定、公务员及参照和依据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但是在实践中,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此类人员的保险衔接一直悬而未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保险关系将由制度间转续变为制度内转续,制度性差异不复存在,从而消除了劳动力流动时的担心和疑虑。

(3)供款单位财政压力沉重,不利于降低制度风险。伴随着事业单位老龄化加剧,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加之近几年工资上调,扩大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使单位财政供款压力巨大。仅从石家庄辛集市的实际情况来看,2012年度辛集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数是1236人,到2012年度增加到3222人,年养老金支付额由2000年的1063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8279万元,由此可见财政和单位负担越来越沉重。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离退休人员养老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传统模式,使养老方式更趋社会化,筹资更加多元化,能有效地降低制度运行风险,更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各地政策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全国没有统一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导致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和随意性。一是从参保范围和对象看:有的是机关和事业全员参保;有的仅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参保。二是从社会保险费征缴上看,缴费的基数、比例、方式各有不同:既有双基数缴费,又有单基数缴费;有的按固定比例缴费,有的按固定额度缴费;有的按月征缴,还有的按年征缴。

(2)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大部分都是划地而治格局,一些地区市一级统筹都没有建立起来,更不用说省级和国家统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现行统筹层次太低,县一级的基层统筹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小,收支压力十分巨大。养老保险是一种部分积累模式,是“以支定收,略有积累”,体现的是以多养少的“大数法则”。但目前这种县级统筹模式,统筹层次低,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弱。

(3)缴费与待遇脱节,权力义务不对等。1997年起,全国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截至2012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人数达到2.189亿人,人均基本养老金为每月1080元。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目前仍按国发【1978】04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工作人员的计算,与实际缴费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与职工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解决:

(1)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强制性开展。我国目前的实践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来推动,因此我们国家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完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内参保不全、制度随意定等的混乱局面。

(2)全面提高统筹层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可以更好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资金,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得到保障,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省一级主管部门在统筹范围内实施转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体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和共济性,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能量,确保社会稳定。

(3)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缴纳养老保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享受养老金待遇也是每个缴纳养老保险的公民应有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相统一是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最起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