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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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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常常会撤回案件甚至检察机关建议侦查关撤回案件,这无疑扰乱了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妨碍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使,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只有制定和完善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法律制度,才能顺利完成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刑事诉讼职责。

【关键词】撤回提请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

一、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概念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撤回案件指侦查机关将案件已送至检察机关批捕时,由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管辖问题发生变化或者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等,由检察院建议撤回或侦查机关主动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从司法实践过程中来看,撤回的原因大致有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管辖问题,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等。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时有发生,并且在正式版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办案业务软件上亦存在,这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一程序也是认可的,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属立法妥协的产物。

二、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原因

从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侦查人员没有认真审查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导致案件到了检察机关时发现不应该由本院管辖,或者其他检察院管辖该案件更方便时,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移送至其他检察机关管辖。

(2)侦查机关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在逮捕审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此时,侦查机关主动撤回案件补充侦查。

(3)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后,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

(4)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漏罪或其他同伙被抓获归案或证据发生变化需要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合并或拆案或者补充证据。

(5)犯罪嫌疑人侵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人身、财产性犯罪且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期的案件或者可能判处7年以下刑期的过失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移送至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

三、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撤回案件时存在的问题

(1)导致超期羁押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办案节点的办案期限,对于一般犯罪的拘留期限是3天,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期限可延长1至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可以延长至30天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假如某甲系多次作案已经延长至第30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证据不足,请求撤回补充侦查证据,此时,必然影响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导致超期羁押。

(2)违背刑事诉讼法原理,于法无据。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公检法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两种决定,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建议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侦查机关主动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于法无据。

(3)不利于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承担着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职责,而审查逮捕工作就是一个重要体现,如果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过程中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势必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

(4)撤回案件成为了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相互推卸责任的理由。案件被撤回后,如果是证据得不到进一步的突破导致超期羁押,侦查机关就会认为是检察机关不想批捕等原因,检察机关又会认为是侦查机关证据收集达不到批捕条件等等原因而互相推诿,从而导致违法办案。

(5)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一旦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到了检察院后,检察院就会迅速对案件进行审查,当案件审查快终结的时候,侦查机关发现案件事实有变化或者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等原因,主动要求撤回案件或者检察院建议撤回案件,这变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对策分析

笔者建议对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撤回案件作如下规定:

(1)撤回的程序和决定权。侦查机关撤回案件时,需说明撤回的理由,检察机关需对其理由进行审查,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对符合撤回条件的案件同意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对不符合撤回条件的案件不同意侦查机关撤回案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不应该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这与检察机关的职能是相悖的。

(2)撤回的时间。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只能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之前,以避免造成违法办案。

(3)撤回的次数。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只能撤回1次,防止多次撤回案件造成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也可避免侦查机关提捕的随意性。

(4)撤回的理由。下列案件准予撤回: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的;③证据发生变化的;④案件需要合并或拆案的;⑤卷宗材料不齐,需要补充的。下列案件不予撤回:①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②符合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③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5)撤回案件需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使用统一的文书、统一的格式、统一的文书号,如侦查机关《**公安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撤回逮捕案件申请书》,检察机关《关于**公安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撤回逮捕案件答复函》。

参考文献:

[1]刘晴主编.侦查监督事务与技巧[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

[2]于书峰,刘金林.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程序须规范[J].检察日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