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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党红曼 单位:西安市邮政局人力资源部
随着社会、经济、法律等用工环境的变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邮政企业在劳动用工动态管理和探索多元化经营管理模式过程中,因依法用工意识不强,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导致潜在的劳动用工风险日益突出,给企业经营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带来较大影响。因此,现实用工制度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是目前邮政企业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
一、《劳动合同法》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立法机构的表决。新法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坚强决心,昭示了民众对改善内部分配关系的强烈渴望,同时也向各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发出了最后通牒。新法最突出的特色是有效解决当前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
1、实事劳动关系认定规定打消了用人单位只用不签的最后幻想。新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时建立,劳动者只要开始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关系,不签订者一年内须付双薪;一年后仍不签订的认定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规定杜绝了用人单位屡试不签的无赖作法。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不得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规定,劳动合同不能只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只能试用一次。
3、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认定杜绝了用人单位分解合同期限的老套路。新法除明确“双十规定”外,另加了两条限制:一是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两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二、邮政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管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实质区别,有利于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当前邮政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管理。新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意义上的正式工、临时工、招聘工的划分或者干部和工人身份上的划分已失去法律意义,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因此,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论是哪一种用工,都同样受新法的保护。因此,为了避免用工风险,邮政企业应尽量避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极易与劳动合同相混淆的一类合同,尤其是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更是如此。因此,除因个别能及时履行完毕,时限较短的劳务合同外,应尽量避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而是应寻求与提供劳务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如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合同,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卫生清洁合同,与邮政企业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等。然而,当前复杂的邮政用工制度已严重制约了邮政企业的发展,正式工成为了“终身工”,临时工也不知不觉成为了固定工,职工能进不能出,企业无法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按照新法的规定建立真正的劳动合同制度,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仅是形式而已,实质上仍未依据劳动合同进行用工管理。改革的惟一办法就是打破所有身份界线,以劳动合同制度来建立邮政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对职工的管理也要实现从行政手段管理转变到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惟有如此,才能建立适应现代邮政企业发展需要的用工制度。
三、试用期的全新规定及风险应对
针对试用期可能成为“廉价期”、“白干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对于试用期来说,用工单位存在如下风险:
1、单独试用合同风险: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赔偿金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邮政企业用工应采取如下措施:
1、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2、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四、对劳动者入职审查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新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1、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为避免该类风险,需要运用如下举措: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2、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陷阱及风险应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分析:
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用人单位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总结
邮政企业要深入贯彻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增强防控意识,建立防范机制,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抓住重点环节,以避免企业劳动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