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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综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从根本上解决猪肉质量安全问题,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监管重点
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验检疫制度,根除私屠滥宰现象,杜绝非法肉品交易,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三、明确工作分工
(一)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猪肉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涉及猪肉质量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猪肉质量安全信息的综合利用,组织全区猪肉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猪肉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组由区公安分局、农委、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分局确定专门人员组成。负责全区生猪屠宰信息报送工作。
(二)区商务局负责全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负责生猪屠宰的行政执法,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屠宰行为,严禁屠宰场屠宰病死猪及对生猪及猪肉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督促屠宰企业认真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市,遏制注水肉、病害肉出厂。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定点擅自非法屠宰生猪的私屠滥宰和宰杀病死猪、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按照规定对病害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三)区农委负责全区生猪生产指导和养殖环节的质量监管,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及其产品防疫、检疫,实施猪肉质量例行监测。加强生猪屠宰环节检疫检验工作。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要有免疫耳标,经宰前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场,屠宰场凭检疫员开具的准宰证屠宰生猪。依法查处运输和经营无耳标生猪和无检疫证明或伪造检疫检验证明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肉品出厂凭“两证两章”上市制度。
(四)区工商分局负责全区猪肉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市场内猪肉销售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实施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对上市猪肉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私宰肉、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和查处冷藏企业储藏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无合法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调运和经营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薄弱环节,依法坚决取缔非法猪肉经营网络,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五)区卫生局负责对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猪肉实施日常卫生监督,完善猪肉采购索票索证和台帐登记制度。对宾馆、酒楼、餐馆、饮食店、流动饮食摊点和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使用和销售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猪肉食品进行日常监督。
(六)区质监局负责查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有害肉等违法行为。
(八)岩寺镇、西溪南镇、潜口镇和呈坎镇配合联合执法检查,并加强本区域内猪肉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