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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及完善方向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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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频发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日益受到重视。本文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进行探讨,总结了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现状;监督模式;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1.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分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立项阶段的质量由建设单位负责,由国家计划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由图纸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监督;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行监督控制。

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参与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主体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相关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控制主体为第三方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

配套制度包括: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纸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施工许可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工程监理制度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所有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另一个是社会监督控制体系,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间接主体及中介机构对直接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监督控制,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起辅助作用,社会监督控制体系受到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的制约。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政府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管;具体监督内容:〈1〉对建设工程主体(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竣工验收成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等。

社会监督监督管理机制,〈1〉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进行审查。〈2〉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在管理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改善,问题主要表现为:

1.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隘,政府监督工作着重于微观控制,为保证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规定定期、定次到施工现场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重要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和过于庞大的工作量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会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另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为施工阶段,对工程初期勘察设计阶段质量监督力度不够,对工程实物的监督多,对质量行为监督少。

2.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够。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有隶属关系,导致容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同时也能造成检测市场地方保护和垄断性经营。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都实施单一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监督必须有所侧重,改变以往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管理的思路,监督应该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突出差别化管理。

4.监理单位存在一下问题: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过程中资料不全混乱、执行规范不严格。因此需要进一步健全监理制度,加强监理单位及人员质量行为的监督,确保社会监督体系的正常运行。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政府监督机构应适当调整思路,利用好社会监督力量,通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控,采取抽检核查方式间接达到调控目的。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完善

1.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理念、转变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不直接指挥、调控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好政府必须管的事,改变不作为、滥作为的行为。

2.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职能和执法范畴,实现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廉洁、高效、减少或防止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方式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变为财政全额拨付事业单位,实现权利与利益脱钩,同时取消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该政策目前国家已执行,但有的地方受财政影响执行不下去,或执行不到位。

3.为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政府监督资源的供需矛盾,建议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挥社会监督控制体系的作用。大力发展工程咨询业,适应各层次投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政府要鼓励和扶持工程咨询业的建设和发展,促使专业协会向科学化、经济化、实体化发展,达到建筑业每个专业领域均有相应的工程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4.工程质量取决于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离不开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得不到有效监督,监督管理体系有效性可能受到影响。所以必须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效评价,以保证监督管理体系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