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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公司的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其可以分担企业经营的风险,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金融担保公司在运营时存在一定风险,相关部门需要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监管,传统的监管方式是行政监管,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管理机制的不断变革,传统的监管已经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对监管现状进行调查后,发现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了解问题阐述的原因,并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机制进行完善。
1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
1.1监管主体不够明确
为了保证金融担保公司稳定的发展,我国在2009年出台了《有关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这解决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多头管理的问题,提高了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利于促进金融担保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在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监管时,也存在一定问题,政府在行使监管权时,有着地方保护的倾向,对外来的金融担保公司,可能会制约其发展。在监管体系中,银监会的地位比较低,其职责也不明确,既没有发挥出监督管理的作用,也没有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批,在监管中发挥的作用不大。金融担保公司有着多项业务,而且业务的专业性比较强,地方政府监管的技术并不强,而且有时存在监管不合理的问题。
1.2监管运行时存在问题
在监管的过程中,有时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在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审核时,缺乏有效的标准与规定,有的金融担保机构不符合注册资本,而且工作人员企业缺乏相关资质,但是由于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管时没有可依据的规范要求。有的监管运行制度并不完善,缺乏现场检查的机制,也没有定期成交报告的要求,金融担保公司无法实现全面的监控,使得监管出现了较大的空白区域,这不利于及时发现金融担保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有的公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后没有退出市场,监管的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金融担保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比较严重。
1.3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督存在较大的问题
金融担保公司为了实现稳定的发展,还需要制定内部监督制度,只有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才能促进金融担保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我国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后,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督的体系越来越完善,制定自我约束的机制后,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快,工作环境也更加健康。但是自我监管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很多金融担保公司制定的自我监督约束力有着较大的差异,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进行相互交流与沟通,没有实现自我监督体系的统一,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自我约束功能无法真正实现。有的自我监督机构对公权力有着较大的依赖性,,没有实现独立自主的运行,公权力有时会影响监督的措施,政府部门对金融担保公司有着干预的作用,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约束与监督的效果无法达到。
2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审视
上文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进行了探讨,通过调查发现,我国金融担保行业在发展时受到了较多因素的制约,下面笔者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简单介绍,希望金融担保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及时规避这些问题。
2.1客观因素:金融担保公司的不成熟现状
我国担保类项目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起步的模式不是市场自发产生的,而是政府外部推进的。因此造成了我国担保业呈现出倾斜式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绝大多数的金融担保公司只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而对于国有型大企业的信用则没有进行过担保,这使得他们的服务范围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并且就算近年来一些发展快、实力强的金融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和内容上有所突破,开展了一些新的业务,但是这些业务项目还刚刚处于启动阶段,效果尚不清楚。
2.2内在因素:监管规则分散、抽象,缺乏操作性
目前制定的相关金融担保公司监管规则是不同的政府部门针对各自监管范围而单独制定,相当分散、不成体系,缺乏从整体上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进行规范而使得监管出现真空。更为严重的是,在目前分散、凌乱的监管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这些规则的适用性差,监管主体在运用时的工作效率较低。
2.3诱导因素:国家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权力分配存在偏差
从金融担保公司在我国出现以来,国家对其的监管权力就是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拥有,这些部门没有将监管权与其他的有关部门或者是民间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合理的分配,导致了我国针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方式都属于行政监管,阻碍了担保公司的自我监管和社会第三方的约束与评价的制衡作用。金融担保公司分为政策性与商业性两类,不同类型的公司运行的模式、面临的风险都相差很大,应该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味地对其进行行政监管,否则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3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构建与完善
完善我国关于金融担保公司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监管规则细化,提高监管的效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对相关的监管立法进行统筹安排,改变立法主体混乱、监管法规分散无序,无体系化的状况。第二,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进行相应的修改,确定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并分别就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公司的运行属性,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管制度。第三,合理配置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比例,改变全面行政监管的局面,让金融担保公司与民间第三方监督机构参与到监管中来,实现监督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制衡。第四,完善相应的市场资源配置手段,督促金融担保公司形成健康的内部治理环境。第五,协调好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增强社会第三方对于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冲突的调节度,增加公权力主体与第三方组织以及被监管主体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担保公司在经营与发展时,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督,但是由于监督的机制不够完善,使得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不利于实现金融担保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文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还对出现这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只有了解影响监管力度的因素,才能制定出完善的监管体制。
作者:高井新 单位: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