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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要约;要约邀请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
一、合同产生的条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合同的作用对象必须是两个当事人或者以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相互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以概括起来,并结合更加专业的术语来进行理解的话,那么,第一,合同是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第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第三,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第四,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
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确立合同的目的是规避双方在权利的行使或者义务的履行上出现的违约行为。所以具有法律效应。
说到这里,我想到了老师在上课的时候给我们讲的一个案例:2004年3月1日,某高级美容院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美容院欲购进一批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公司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美容院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与说明后,又送了200条毛巾到美容院,美容院看货后不满意,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美容院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美容院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美容院认为他发出的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美容院不受该行为的约束。
起初,在没有学习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时,我觉得应该是美容院承担责任,因为我觉得美容院发出的是一种要约,而且甲厂也给出了反映,后来得知,这种行为叫作承诺。而当我学完要约这一章节之后,我发现自己的理解是错误的。
美容院所发出的电报的内容不具备一个所要的主要条款,因为既没有标的物的数量,价格,也没有履行的期限,不符合合同法所要求的“具体明确”的要求,同时也没有表明受约人甲厂的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的表示约束,因此这份电报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甲厂送毛巾的行为是甲厂发出的要约,美容院有是否承诺的选择权。
通过进一步的分析以及书上对于要约以及承诺的定义来看:我们发现了要约与要约邀请还是有着比较大的区别的。
二、要约
依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被称之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
允许要约人有权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法律上对要约的撤销不作限制,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那么必将在事实上否定要约的法律效力,导致要约在性质上的变化,同时也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如何对要约的撤销作出限制呢?我认为:
第一,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
第二,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那么不得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就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当然了,在写这篇论文的过程中,由于自己平时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也不多,所以只能通过查找大量的有关资料才能让这篇文章显得更加有深度。但并不是纯粹的抄袭,因为我结合了很多自己的见解与感悟。让我懂得法律是一本无形的书,给人一种神秘感,但是他却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生活的角角落落,不懂得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很有可能让自己在今后的生活中吃“哑巴亏”,但是我们只要了解,那样我们便能将法律变成一种武器,一种保护自己的手段,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五、结束语
尽管这个学期的合同法学习结束了,但是生活中的学习却没有结束。法律来源于实践,将所学的知识用于现实生活当中,那么这便是学习法规的最终目的。通过这个学期的学习,我变得更倾向于用理性的思维看待问题,这是课上给予我的一种思想。也希望自己能在今后不要被感性思维冲昏了头脑,多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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