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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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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表见是一种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无权人以被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权而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在当前经济状态下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的制度。随着学术和立法实践的发展,表见制度随之完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表见 无权 无过失责任

表见是指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无权人以被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权而实施的行为。例如:被人向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

表见的构成要件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人的属于无权。

表见本质上是无权,因此人应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进行行为。

2、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无权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关键就在于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甚至借用的合同章。尽管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人具有权。这些表象有些是本人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如本人的口头表示,授予空白合同等,有些是人捏造的,如伪造的公章、身份。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明知人无权或者相对人与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表见的定义是“在无权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但在合同法正式颁布时,却删除了“善意”一词。这并不表示法律允许表见中的相对人是恶意的或者明知的,之所以删除“善意”是因为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相对人为善意的必要,第一,如果相对人与人有串通行为,那么即便依据有权制度,该仍是无效的;第二,如果相对人明知是无权,那么他就不是“相信”有权而是“确知”无权,显然也不构成表见。

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行为不追认。

表见是在本人对无权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无权人的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前,首先构成无权,如果本人在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

5、符合的生效要件。

表见是有效,就必然要具备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标的必需确定、可能和合法,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于表见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明确说明对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在我国表见制度中无权人的抗辩权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就这个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我认为,无权人不得以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或主张构成表见,理由如下:

1、表见本质是一种无权,无权中的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论有何表象,人毕竟未获合法授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表面授权不是权产生的原因,不能强制权因此产生或责令本人进行事后授权。综观德、日、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表见的表述,均未把无权人视为有权人。因此,表见本质是无权,而无权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此无权人的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无权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因此无权人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以具有授权表象为由主张具有权。

2、表见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交易的双方是本人和相对人,如果交易双方都主张构成无权,那么法律就没有必要让无权人主张表见。表见是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人有权而产生的,如果连相对人都不主张该为有权或表见,那法院就没有判定其构成表见的必要。否则违背了交易双方的共同意志,强行干涉交易,对交易的正常进行不利。

表见实质是通过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来实现交易安全,只有相对人才有权主张构成表见。如果允许人主张构成表见,那么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不能实现表见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

3、无权人不能通过主张表见来逃避自己的责任。由于无权人没有权,那么当无权行为发生后,首先应该由无权人对相对人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无权人是否有过错,应该承担多少责任,那是无权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问题,与相对人无关。不能由无权人主张构成表见,否则将使人逃避责任,对相对人不利。无权人如果确实对无权行为的产生是没有过错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救济:如果本人对无权的产生有过错,那么相对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本人追偿,如果能够举证本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那么即可免除责任,甚至对利益损失可要求本人与相对人共同赔偿。

近年来,我国表见制度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均取得了很大成就。学者对它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以使其更加完善,发挥出最佳法律效果。可以预见,表见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该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民法60讲》作者:李建伟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7年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