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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新规:农民建房税收减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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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7年4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条例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

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10~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提高50%。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的农村居民,经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湖北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去年12月,湖北省人大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全体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鼓励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并逐步增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活动;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