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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具有历史长久的行政法,德国人以为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是维护和完成国度的必备条件,因而在树立行政法院的历史过程中,他们自创了法国和英国的行政法经历,树立了一套能够独立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法院系统。
在引见德国行政法院的司法制度之前,我们先大致理解一下德国法院体系的概略。
德国主要设五类法院,包括:普通法院(Amtsgericht)(即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ZivilgerichtundStrafgericht)、行政法院、劳动法院(Arbeitsgericht)、财政法院(Fi—和社会法院(Sozialgericht)。每类法院的最高法院分别为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联邦行政法院、联邦劳动法院、联邦财政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同时在各州设置高等法院和初等法院(Gericht)。此外,德国还设置了联邦(Bundesverfassungsgericht)和联邦专利法院。为防止这种复杂性给法院在管辖权上带来的抵触,德国树立了结合参议院。这个参议院设在五类法院之上,由这个法院的院长和其他一些法官组成,担任研讨、处理管辖权抵触问题。
法院制度是德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而行政法院是五种法院体系的一局部,主要审理行政机关进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实行复议前置,有独立的组织。德国法律规则行政法院制止执行任何行政职能,不能在立法过程和为行政机关提供的倡议中提供任何咨询;同时,法律制止行政法官从事立法工作和行政工作,也制止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成员担任行政法官职务,以保证行政法官具有独立性。
德国行政法院由初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组成。依据各州大小,设立初等行政法院的数量有所不同;每个州设立一个高等行政法院;联邦行政法院设在柏林。
初等行政法院由1名院长(Gerichtspr~isident)和若干职业法官(Richter)和相等数量的声誉法官(ehrenamtlicherRichter,组成。每年年初,初等法院成立若干合议庭/isidium),分别担任处置特定的诉讼。每个合议庭由3个职业法官和2个声誉法官组成,成员组成和受案范围在年初肯定之后在本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以保证处置案件的专业化以及对等看待同类型的一得当事人。
高等行政法院由1名院长、若干合议庭庭长和其他行政法官组成。合议庭由3个职业法官和2个声誉法官组成或者只由个职业法官组成。
联邦行政法院的成员和高等行政法院相同,合议庭由5名职业法官组成。
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能够设立大合议庭,由院长和其他6名任期2年以上的法官组成以审理严重法律问题。
行政法院法官分为职业法官和声誉法官,也有人称之为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
职业法官想成为职业法官必需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是大学里学习法律的学生在大学3年半后经过学校的考试,第二次考试是在法院、行政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年后经过司法部的考试。
大学法学教授也有资历被任命为法官。另外,年满35岁以上的才有资历担任联邦行政法院的法官。
各级行政法院的职业法官由相应的法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联邦行政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其他下级法院的由各州任命。行政法院法官终身任职,除非有理由且契合法律规则,才干被解职、免职、退休或转职。职业法官在任职之前要停止宣誓,在履职过程中受本院院长的监视。高等行政法院的院长监视初等行政法院。一切监视不能阻碍司法独立。
声誉法官凡年满30岁的德国公民,有当地户口和专业学问能应对案件需求,如有金融、建筑、电子、证券等方面的专业学问都有资历被任命为声誉法官。声誉法官也由相应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兼职的,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在德国,声誉法官没有报酬,只能报销一些汽油费,但是可以担任声誉法官是一种很高的荣誉,很多人都愿意从事此项工作。同样,声誉法官在任职之前需求宣誓。
行政法院的合议庭每年至少布置12个声誉法官按次第参与法院工作。在庭审中,声誉法官与职业法官的权利对等,他们有权理解案情、查阅案卷、讯问当事人,也要在合议记载上签字。
遇到需求专业学问的案件,声誉法官就能够运用本人的学问直接肯定,不用再延聘专家。判决中的专业理由,普通出自声誉法官。
德国的行政诉讼还有一大特性就是设置公益代表人并由其参与诉讼。德国非常留意在行政诉讼中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由于在行政诉讼中不只触及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常常也触及到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为此德国确立了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政府任命,代表联邦政府和联邦政府机构的利益。高等、初等行政法院的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是州高等检察官和中央检察官,分别代表各州及其机构的利益。
这些公共利益代表人作为参与人分别参与各级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保卫公共利益,并且能够提起上诉和变卦之诉,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行政法院判决很称心。
德国的行政法院法详细规则了行政法院的行政裁判权。行政法院有权受理一切公法性质的纠葛,但是曾经被法律规则扫除行政裁判权的除外,例如触及国际法性质的争议、宪法案件以及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法院实行三级审讯制:初等行政法院受理了绝大多数案件;高等法院主要是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初等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申述,同时也受理局部初审案件;联邦行政法院主要受理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同时也受理局部初审案件。行政案件上诉准绳上要经上一级法院同意,但关于高等法院不准上诉的初等法院一审案,公民可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
从以上我们能够看出德国树立了一套共同的、胜利的、合法高效的行政法院司法制度,保证了行政案件由专业法官判决,保证了法官不受行政机关影响,同时更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政策和行为,从而作出值得人民信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