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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生纠纷 法院依法断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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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实际经营者连带给付受伤的员工10万余元。

南昌市某劳务服务部成立于2007年。2008年8月,近60岁的涂老汉与服务部经理王九根口头协议,在劳务服务部做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20日,涂老汉被所搬运的铁门砸伤,后经王九根等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由王九根支付了近4万元医疗费。涂老汉在该服务部工作起直至受伤、住院、仲裁、诉讼期间,该服务部经营者胡某始终不曾出面。11月2日,涂老汉出院。12月20日,经仲裁确认,涂老汉与南昌市某劳务服务部系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涂老汉被认定为工伤,七级伤残。2010年7月,涂老汉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王九根承担连带责任。王九根不服,故。王九根诉称:涂老汉发生事故时,我方只是服务部的管理人,并不是实际经营者,涂老汉申请仲裁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特,恳请法院依法判令我不承担涂老汉的工伤赔偿金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南昌市某劳务服务部的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者为胡某,但其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王九根一直在该服务部工作,虽辩称受胡某指派管理,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王九根系该服务部实际经营者,应与南昌市某劳务服务部对涂老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涂老汉与劳务服务部劳动关系解除:南昌市某劳务服务部补发涂老汉工资、支付双倍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1万余元;并为涂老汉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王九根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硕发、雷志强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涂老汉在劳务服务部做搬运工时不慎受伤,构成工伤,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及社会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