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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曲形体与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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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曲源于百戏,它的特征就是歌舞演故事。歌就是戏曲的唱。舞便是戏曲的形体动作。戏曲历来是载歌载舞演绎各种故事,因此而受到大众的青睐,经久不衰。随着戏曲声腔的不断衍变,特别是戏曲唱词之格“放流"即“滚唱”的形式出现,使戏曲的唱与舞的结合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变。过去那种唱时必舞的形式由于有了“滚唱”这种大段的叙事性强的唱词的插入而增强了唱词的叙述性,而抒情的咏叹性相对地有了很大的削弱。因此,咏叹时常伴以的形体舞蹈动作逐渐地被简单明了的手示或动作幅度不大的身段所替代。这样一来,演唱与舞蹈被逐渐分离开来,并被广大的观众所认同和接受。

但是,作为戏曲表演艺术手段重要组成部分的舞蹈并没有被人们丢弃或遗忘,相反,它作为戏曲表演手段之一,经过与唱腔音乐的分裂后得到了更加自由的发展,且使之更趋完美。戏曲的形体经变化发展,它逐渐地更加独立,更加完善。例如戏曲中的“趟马”、“走边”、“起霸”及至后来的诸如“扇组合”、“水袖组合”等等,都是在戏曲形体动作这一基础上依据所表现的具体内容而变得更加细化,肢体语言个性更加强烈,也更具舞蹈的艺术性了。所以说,由于舞蹈与唱的分离,使戏曲艺术中的舞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表现力更强了,手段更加完善了。

然而,世间事物是有着双重性的,戏曲形体动作的日趋完善标志着戏曲艺术的日趋成熟,但从某个角度而言,它也为戏曲造成了一种客观上的羁绊。当然,这个问题也在于人们如何去认识,或怎样去对待了。此间提出这一问题并非空穴来风,下面可以一些现象来说明。由于戏曲形体动作的超独立,并以其鲜明的风格个性而自成一系,并被人们接受认可,而恰巧这种认可,这种对于艺术风格的定位,便成为了人们衡量其是否为戏曲的标准。并且成了唯一的标准。正因为这种唯一,人们就认为戏曲中若使用舞蹈就只有这么一个风格标准,采用其它任何元素都被视为旁门左道,所以说在客观上就成为了一种向前发展的羁绊。众所周知,随着戏曲艺术对生活的更加贴近,它所要表现的内容就更需要去表现近代、现代,要表现我们身边的人和事。这样一来,单靠过去的“趟马”、“走边”,是远远不够了。人们便会从现实生活中去提炼,去创造新的形体动作、新的舞蹈样式,甚至会将一些现代人所熟悉的舞蹈语汇搬到我们的戏曲中,用来表现我们熟知的现代生活。按理说这是合情合理的,应该是容易被人们理解的。可惜在过去一段时日中,凡戏曲舞蹈上某个戏中出现了以舞蹈为表演主体的章节或片段时,就会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其原因无非就是说戏不是舞,舞不要抢戏等等。且不说戏不是舞这个幼稚的说法怎么不对,至少要问上一句戏为何不能舞呢?中国的戏曲就是以歌舞演故事而闻名于世的,这种硬性地将舞蹈与戏曲分开的说法实在是一种无知。舞蹈与戏曲本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又何必将其人为地对立起来呢?

当然,要将现时的各种舞蹈搬入戏曲之中也并非一种易事。戏曲虽以歌舞演故事,但这种歌舞已经有了早被人们认可的风格和衡量的标准。经过歌唱与舞蹈的分离,戏曲的舞蹈有了自己的风格和个性,这种风格和个性成为了戏曲的一种标志。当我们在一个戏中运用舞蹈这一手段时,必然在风格上首先考虑到它与整个戏在风格上的融合性,在整体创意上更要注意到它与整个戏在表现手法上的一致性。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去创作、去使用舞蹈则不会形成舞抢了戏或者舞不是戏的局面。我认为,当使用的舞蹈在风格上与戏相左,或整体上游离于戏外,当然是不会被人们认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