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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问 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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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兄上个月到农行ATM机上取钱,在他前面取钱的一个中年妇女取过钱后就走了,忘记拿走自己的银行卡。堂兄见附近没人,经查看发现对方卡上还有10020元,于是就利用还插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分几次共取走1万元钱,然后把卡取出丢弃。几天后,警察找上门来,说他涉嫌盗窃,把他带走。请我老师,我堂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三十二中 李丹宁

李丹宁同学:

应该说,你堂兄取走他人忘取的银行卡,从中取出1万元据为己有,是秘密窃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①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②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③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1万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你堂兄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并非盗窃而来,而是他人遗忘,故在量刑上有从轻或减轻的可能。

2009年3月份,我叔叔看中了位于本市中心地区的一套二手房。由于手头资金不足,叔叔想办理期限较长的贷款。但是因为叔叔年龄大了,银行对贷款人年龄有限制,无法办理长期贷款。于是叔叔找其姨妹王某协商,以王某的名义办理贷款,由自己按月偿还,房屋登记在王某的名下。在此期间,叔叔让王某向其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表明上述房屋系叔叔出资购买,仅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愿意积极配合叔叔办理此房屋的买卖、租赁等事宜。后该房屋所在区域房价大涨,王某便想将房屋据为己有。她从叔叔处取得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然后自己出钱将银行贷款还清,准备出卖该房屋。叔叔得知此消息后,急忙与王某商谈此事,但王某坚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属于自己的。无奈之下,叔叔准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请问老师,叔叔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中学 张桦青

张桦青同学: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有些购房者不愿将其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就想出了借用亲属或朋友的名义购房。这样操作具有很大风险。因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对于实际出资购房人来说,可能最终无法得到房产。对于被借用人来说,则可能影响到其将来的购房和借贷等,各方都面临着来自不同方面的风险。因此,最好不要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也不要让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购房。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一些没有必要的麻烦。

法院的判决有两种可能:一是法院依法确认该房产归你叔叔所有,由王某协助你叔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一种是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你叔叔买房所付费用由王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