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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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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将部分市属工业企业下放属地管理的通知》(办发[]25号),文件明确要求,将蒲圻矿业有限公司(原蒲圻矿务局,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整体下放移交到市,实行属地管理。矿业公司下属4家煤矿企业(其中,2家生产矿井、2家基建矿井),加上市属煤矿(基建矿井),全市境内共有5家煤矿企业(其中,2家生产矿井、3家基建矿井)。分别分布在我市北部和南部,监管战线长,范围广,任务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从坚持以人为本和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市政府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公安、行业办、监察、环保、工商、矿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部署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治,分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研究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煤矿企业监管、监察工作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以矿业公司现有技术力量为支撑,同时聘请专家组与安监部门一起共同参与负责煤矿企业的监管、监察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二、落实责任,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力度

(一)为了便于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决定将煤矿划归矿业公司管理。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以下分工抓好落实。

蒲圻矿业公司对本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上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估“三同时”验收、煤矿企业各种资料和图纸的建档、各种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安全责任和责任网络体系的建立、五大灾害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演练、矿难的施救和抢险物资的储备、协助事故调查等。

专家组每季度参与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每半年对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条件评估、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三同时”验收等。

安监部门对煤矿企业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发放、日常检查、督促隐患排查治理、特殊工种培训、安全评估、“三同时”验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事故调查等。

国土部门依法对煤矿矿区范围、矿产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等进行审查,负责牵头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配合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检查,负责尾矿(库)的排查和整治。

公安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器材案件的查处和煤矿企业爆破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行业办依法协助安监部门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发放和瓦斯等级的鉴定与划分。

工商部门严把煤矿企业准入关,对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核定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依法取缔无证经营。

监察部门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环境保护执法监察。

经贸局和煤矿所辖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以外日常协调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按照上述分工的规定,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从根本上遏制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是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三是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员,各种岗位人员不得缺位。

四是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订全年培训计划并报蒲圻矿业公司审批。注重应急避灾知识的现场培训。

五是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煤矿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六是必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在指定银行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关手续。

七是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估。对评价、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八是必须完善六大系统。

九是必须有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抢险救灾器材、设备和设施,针对五大灾害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排查和治理各种隐患。坚持矿长入井制,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煤矿专项整治

煤矿企业专项整治,必须突出重点,盯紧盯牢,坚持动态监管,长期不懈地抓下去:瓦斯治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瓦斯监控必须联网,集中监控,瓦斯记录必须齐全;防治水工作必须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采取“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在暴雨或恶劣气候条件下,对防治水工作要进行重点布置和全面检查,各煤矿企业必须配齐钻探水设备,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探放水必须落实到人,记录齐全;顶板管理上坚持敲邦问顶制度,严禁空区作业;机电设备管理上严防电气失爆,杜绝淘汰设备下井,杜绝井下火源;斜井提升运输必须设置可靠的“一坡三挡”,坚决杜绝行车行人。

四、强化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各类隐患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六证”是否齐全并有效、安全机构及人员资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基础(含图纸、采掘部署、安全出口、规程)、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顶板管理与巷道维修、井下电气设备、斜井运输、防治水、防灭火、防尘、应急救援及演练情况等。安全检查要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在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检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井下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蒲圻矿业公司和安监局、行业办驻矿人员每月每矿下井检查不得少于1次。

专家组每季度必须下井检查1次。

国家、省煤监局的专项督查、“三同时”验收检查,上述人员必须陪同下井检查。

五、严格执法,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对煤矿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执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