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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产业转移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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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区转方式调结构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拓宽经济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空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拓展我区经济发展空间和加快内涵发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拓展空间、互利共赢、转移转产促发展”为根本,鼓励、支持、引导我区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实现梯次转移和就地转产。

二、任务、内容及措施

(一)任务。

力争年内全区转移、转产企业9家,其中转移建陶生产线3条以上。南定镇转移、转产企业3家,其中转移建陶1家;沣水镇转移、转产企业3家,其中转移建陶1家;傅家镇转移、转产企业2家,其中转移建陶1家;街道办事处转移、转产企业1家。

(二)范围。

1、《市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导向目录(试行)》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

2、我市范围内资源几近枯竭、产能相对过剩的建筑陶瓷、水泥、冶金、化工等行业。

(三)产业转移目的地。

1、工业园。

2、企业自主选择或区产业转移办公室选择推介的资源、环境容量较为丰富、政策优惠、具有比较优势的境内外有关区域。

(四)认定标准。

1、符合产业转移、转产范围。

2、有项目所在地立项、工商登记注册、建设投资、开工手续等文字、影像证明材料。

3、年内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完成年度投资额60%以上的项目(企业)。

(五)认定程序。

1、企业在决定实施转移、转产前,应及时将转移、转产项目的有关资料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报企业所在地镇、办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产业转移办公室备案。

2、区产业转移办公室收到企业转移、转产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察,核实、制作留存企业转移、转产前的文字、影像等基础资料;15个工作日内,要组织专人赴项目企业拟转移、转产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书面意见送达企业。

3、每年自11月中旬起至12月中旬为集中受理转移、转产项目考核认定时间。

4、自11月下旬开始,区产业转移办公室负责按照转移、转产企业报送时间顺序,逐个核实转移、转产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完成情况,并提出评定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六)扶持政策。

1、对认定的转移、转产项目,优先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拓展经济发展空间的政策规定(暂行)》的支持落后企业转产或转移的土地、税收、行政性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

2、对实施产业转移、转产的,企业可以申请返还因治理整顿缴纳的工资、安全、劳动保险保证金和综合保证金等。

3、凡属转移到工业园的我区企业,自企业实现第一笔税收之日起5年内,我区税收分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的创新研发费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产业转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为保证年度转移、转产任务的圆满完成,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全区年终政绩考核,经考核认定完成产业转移、转产任务的镇办,区政府将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奖励。无年度产业转移、转产任务的镇办,实现转移、转产任务的按同等标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