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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因制度的内涵及其与相关范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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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诉因作为公诉事实和犯罪构成事实的抽象或观念形态,既是刑事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连结的纽带,也是法官作出最终判决的关键。但是对于诉因制度的基本内涵及与相关范畴的关系,一直没有一个清晰的说法,因此本文着重探讨诉因制度的概念,以期能对诉因制度有更为清晰的界定。

关键词:诉因;公诉事实;犯罪构成;诉因事实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73-01

诉因制度可以明确的效力、审判的范围以及我国目前争议较大的法官是否有权改变罪名等诸多理论及实践上都不十分明晰的问题,同时,这一制度对于调整公检法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公诉机关的稳定性,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以及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有着难以替代的积极意义。但是,对于诉因制度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范畴―公诉事实、犯罪构成事实、诉因事实等的关系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及认识偏差。因此,只有从本质上把握诉因制度的内涵,才能更好地运用其相关规则。

一、诉因制度的内涵

刑事诉因,来自于英美法中的count一词,意思是指控的事项、罪状,也有人直接译为罪状。英国关于诉因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法律之中,《1915年法》和《1971年书规则》。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英国诉因包括事实性要素和法律性要素两部分。对被指控者指控的犯罪在书中被以单独的罪状陈述。每一罪状必须只能指控一项犯罪。每一罪状被分为罪行陈述和犯罪细节。罪行陈述给出罪名,如果有制定法的,还需指明所违反的法律和条款,如果罪行违反普通法,则无需明确陈述。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7条(c)规定:“大陪审团书或检察官书应当是关于构成所指控罪行的基本事实的清楚、简单和明确的书面陈述,应当由检察官签署。……大陪审团书或检察官书应当就指控的每条罪状说明该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援引有关法律条文。”由此规定可知,美国法中没有明确指出诉因包括罪行陈述和罪行细节两部分。但是,从美国刑事诉讼法律实践来看,其书中对诉因的记载通常是先记载构成指控犯罪的具体事实,随后记载该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条款,正好对应了英国法中的罪行细节和罪行陈述。因此,美国法的诉因也是由事实性要素和法律性要素两部分组成。

诉因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是个外来概念,是二战后随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和制度的引进而确立的。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司法权滥用,制约公诉机关变更权,维护辩护方合法权益,以协调控诉方、裁判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提起公诉,应当提出书。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为被告人的事项;二、公诉事实;三、罪名。公诉事实,应当明示诉因并予以记载。为明示诉因,应当尽可能地以日时、场所及方法,特别指明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罪名,应当示知应予适用的处罚条文并予以记载。但处罚条文记载错误,只要不存在对被告人的防御产生实质性不利的危险,就不影响提起公诉的效力。”从该规定的字面意思看,日本法中的诉因似乎并不包括罪名。但是,如同美国法一样,这种区别也仅仅是形式上的。正如田口守一教授指出的,“因为不会有脱离法律构成的犯罪事实,所以应该明确诉因的法律要素。表示法律构成是表明诉因,表示具体的事实是确定诉因。”因此,根据日本理论界观点,诉因既包括事实性要素,也包括法律性要素。

国内学界对诉因的基本内涵的探讨形成了以下几个观点:(1)诉因是书中应予记载的具体的、特定的犯罪事实和主张①。(2)诉因是检察官根据有关法律对公诉事实进行综合考量而提出的供法庭审理的犯罪构成事实的观念形态②。(3)诉因是控方记载于状之中并通过特定的犯罪构成事实加以表明的,由控诉方请求法院判定该事实是否存在的观念形态③。(4)诉因即诉讼理由,是公诉事实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抽象和犯罪事实并无本质区别④。此外还有诸多学者认为,诉因就是诉讼原因,是一定公诉事实的抽象和观念形态。

要给诉因作出明确的界定,应当考虑如下因素:首先,对于诉因的表述,应当由公诉事实明示并加以记载。诉因是一定公诉事实的抽象和观念形态;诉因事实是公诉事实的核心部分,主要是犯罪构成事实。因此,诉因是诉因事实在一定诉讼程序中的抽象。其次,诉因涉及的范围。诉因包括罪名与表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事实。再次,诉因记载的主体与目的。诉因应由检察官记载于状中,其目的在于等待将诉因提交法院进行判决,以判定该诉因是否成立,从而确定被追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因此,我们可以给诉因做如下的界定:控诉方记载于状之中,并由公诉事实记载的特定的犯罪构成事实所表明的,控诉方请求审理该事实是否存在的观念形态。

二、诉因与相关范畴的关系

(一)诉因与公诉事实

公诉事实,是指检察机关在书中明确加以记载以支持其所提出的诉因和所指控的罪名的犯罪事实。《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公诉事实,……应当尽可能地以日时、场所及方法,特别指明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诉因则是检察机关在公诉事实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原因。

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一,公诉事实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它是检察官在公诉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考量的结果,它是检察官明确记载于公诉事实之中,并且经过了检察官在公诉事实基础上的综合与抽象;其二,仅有公诉事实只能说明某种行为的危害性,并不能说明某种行为的违法性,因而尚不足以提出犯罪指控,只有在明示诉因的情况下才能现实地提出犯罪指控。

(二)诉因与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构成事实,是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指符合一定犯罪构成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的主观事实和客观事实。《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公诉事实为明示诉因,应尽可能涵盖日时、场所及方法,特别是要指明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此处,“构成犯罪的事实”即犯罪构成事实。“日时、场所及方法以及构成犯罪的事实”指犯罪事实。

三、小结

公诉事实、犯罪构成事实和诉因具有一致性。公诉事实是程序法上的概念,犯罪构成事实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诉因则是两者的抽象或观念形态。从公诉事实到诉因的抽象,是通过刑事程序法实现的,而犯罪构成事实则是实体法对具体犯罪的抽象。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当法官通过心证对这两个抽象作出评判时,便完成了程序法上的抽象与实体法上的抽象结合。因此,诉因是刑事法中将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连结的纽带,最终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关键。

刑事诉因制度的概念及与相关范畴的关系,是我们进一步研究诉因制度的基础。诉因是与犯罪构成相对应的刑事程序范畴,是指控方记载于状之中并提供给法庭审理的,在公诉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评价而形成特定的犯罪构成事实的观念形态。

おげ慰嘉南祝

[1]周菁.《试论日本诉因制度之借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2]刘晓兵.《日本诉因制度论略》,《河北法学》,2007年第7期.

[3]张琳琳.《日本诉因制度研究综述》,《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おあ倥聿.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②鲁兰.牧野英一刑事法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学出版社,1999.

③周菁.试论日本诉因制度之借鉴[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

④魏家钦.日汉双解法律词典[Z].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