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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内部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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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政务公开,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部会审制度

第一条集体决策和会审的方式

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审,分别以局党组会的形式进行;对国土资源重要业务工作,一般以局长办公会议形式会审。

会审会一般由局长主持召开,也可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主持。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决议。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派专人予以处理。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主要领导确认后,以文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条集体决策和会审的主要内容

㈠局党组会审的主要内容

1、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

2、重要人事任免、调动、轮岗、交流和奖惩;

3、重大资金的使用。

㈡局长办公会会审的主要内容

根据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凡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财务审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解,建设用地项目预审,供地方式的确定;

2、农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的审定;

3、土地年度出让计划;

4、出让地块和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地价底价;

5、新设矿业权交易方案、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延续变更登记的矿业权协议出让价款;

6、土地、矿业权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7、重大土地、矿产权属争议处理意见;

8、大宗土地变更登记;

9、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案;

10、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定;

11、土地出让地价和重大土地资产处置评估确认;

12、土地利用调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审核;

13、地籍调查及土地勘测等重大项目的招标;

1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15、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及开发、复垦经费的使用、分配;

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窑厂环境治理规划;

17、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

1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9、重大案件调查处理及违法用地、探矿、采矿责任人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

20、涉及全局性国土资源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21、年度财务预决算;

22、重大财务开支及重大项目实施经费预算;

23、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指标和返还款的分解;

24、土地、矿产规费的收取与减免缓交;

25、固定资产和大宗办公用品的购置;

26、机关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27、其他需要集体会审的事项。

第三条会审的程序

预审。提请会审前,应由有关业务承办单位对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对重大事项或涉及政府部门和两个科室以上需要协调的,应当提交会审。

会审。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有关业务承办单位向会审会介绍提交会审的有关业务事项的基本情况,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提出两种以上方案,供会审会参考。

第二步:针对承办单位介绍的情况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会审人员充分酝酿和考虑,并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通过共同讨论,集思广益,形成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和有效途径,以达到共识。

第三步:对会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进行集中和筛选。对意见一致,且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事实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采纳;对意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在调查了解,掌握情况后,再进行会审。

终审。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局长予以最终确认后,作为集体决定正式予以实施。

报审。对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决定的事项,或者虽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决定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职权分工,还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作出决定后,应当按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第四条会审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利用职权,做出有损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事情,确保各项审批活动能够依法有序进行。一般不对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公正公开原则。对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无论任何人和任何事情,都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绝不能分亲疏、搞等级,或者厚此薄彼、偏轻偏重。对研究处理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主动回避原则。提交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服从多数原则。会审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果意见有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一般情况下对相关事项不予审议。其他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分管领导事先征求意见,并在会上说明。

及时高效原则。对提交会审的有关事项,会审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该办理的尽快办理,不该办理的明确不予办理。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办理。会审事项做出决定,明确主办单位和完成时限。

第五条会审决定的执行

1、承办单位和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主办科室负责决定的落实,局办公室督办决定的执行。

2、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如遇到困难和问题需领导再行决策,按程序提请会审。

3、已会审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完成后,承办单位必须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呈报局长。局办公室可以政务信息的形式反映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