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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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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案件会审制度》,结合我县执法监察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处罚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分一般案件会审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审两类。

四、一般案件指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需要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一般案件的会审,由分管局长召集或指定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召集执法监察大队和法规监察股相关人员及案件承办人进行讨论、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一)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案件;

(二)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能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六)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七)案情复杂,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八)可比性大,有可能引发群集性上访事件的案件;

(九)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其他应当进行会审的案件。

六、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局成立国土资源违法重大案件会审小组,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内重大、疑难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会审。会审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党委成员、纪检监察室、执法监察大队、法规监察股、耕地保护股、土地利用股、地籍(测绘)管理股、财股科、地矿(地环)管理股、科技规划股、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市场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组成,未经局长批准,会审成员不得缺席。

七、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八、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相关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九、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对会审意见负责。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十一、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密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十二、对应当会审而未予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得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