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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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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社会制约权力。权利要想有效地限制权力,必须有一定的中介,这就是市民社会。因为公民个人是分散的,面对一个巨大的国家,很难有能力与之抗衡。而市民社会作为一种中介组织,它是一种组织起来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为此,法律应该成为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孵化器,并明确赋予各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充分的权利和权力,使之成为真正自治自律的法律主体。不过,如所周知,国家权力之所以具有强大的支配力量,主要是它代表着社会的公共意志,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特别是稀有资源。因而社会制约权力的关键,首先在于社会直接拥有的资源的多少。社会拥有的资源越多,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性就越小,享有的自由度就越大,从而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也就越大。而社会拥有的资源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成正比的。因而社会制约权力也只有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四是以程序制约权力。法律程序是权力运行的“控制纽”和“安全阀”。法律程序通过引入分权制衡机制、权力监督机制、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失控乃至滥用。例如,在行政处罚中,通过设立行政听证程序,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加到行政决定程序中听取行政主体决定的理由、相对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从而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又如在刑事诉讼中,设置公诉、辩护、举证、质证、认证、陪审、合议和严格的审级等程序,都是为了抑制法官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五是以责任制约权力。任何一种权力都内涵着义务(即职责),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对自己行使权力所带来的各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说,以责任制约权力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明确规定权力主体对其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通过一整套的具体制度予以保障。责任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自觉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