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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和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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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汪大爷家中挖出的128枚“袁大头”,眼下面临着“充公”的可能。媒体报道,由于老屋的两任房东和给汪大爷养老送终的村委会都介入,引出一场“袁大头”官司。村委会放弃争夺战后,法院近日驳回了另外两方的诉求称,银元归埋藏人所有,若查不清是谁埋的,且找不到继承人,将上交国家。

一讲“充公”,很多网友便“呵呵”了。笑的不是古戏里唱的“权待他鹬蚌相持俱毙日,也等咱渔人含笑再中兴”,而是这官司中各种“怎么证明你爸是你爸”式的悖论。法院认为,7年前购得此房的詹某虽然是现房主,且发掘了银元,但对银元不享有所有权。而汪某仅能确认汪大爷是屋子的原住户及所有者,却不能确认汪大爷或汪大爷父亲系银元实际埋藏者;即便有充分证据证实银元属于汪大爷的遗产,但汪某也不能证实对汪大爷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所以,这“袁大头”也不能归汪某。

关于詹某与“袁大头”的关系,法院的表述不难理解。难就难在对汪家需要提供的证明关系,纯粹是一环扣着一环的死结。它相当于你不仅要证明这些“袁大头”必须是汪大爷或者汪大爷的父亲生前埋藏的,还得证明汪大爷或者汪大爷的父亲活着的时候讲好了是给你继承的。因此,这时候你是否姓汪、是不是与汪家有着血缘关系,已经没有关系了,关键是你必须拿出你与这些“袁大头”的直接关系,否则这些“袁大头”跟谁都没关系,只跟公家有关系。

也就百年上下的一幢房子,如果排除别人把银元埋藏在汪家旧屋的可能性,那么,法理上将这批银元记在逝去的汪大爷头上,估计谁都不会有太大的异议。汪大爷膝下无子,侄孙汪某无疑是他血缘关系中最亲近的,设身处境地站在汪某的角度去体会,他提出继承权,也应该在情理与法理的考量之中。这也是汪某愿意打这场官司、希望能够理直气壮并且名正言顺地分得自己一杯羹的心态所在。

但是,常识与常理,在这里还是遭遇了死无对证的“所有人不明”的法理。也就是说,哪怕汪大爷还活着,这银元也不可能算在汪大爷的名下。汪大爷也得拿出“怎么证明你爸是你爸”的法律依据,才有可能拥有这笔埋藏物。可见,旧式的藏宝习惯,在现代的法则面前,已经将血缘与财产的关系作了一次了结。这恐怕是很多中国的先辈们做梦也想不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