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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我市基础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依据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40号及《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教人字〔1998〕035号)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京发〔1999〕26号)和《关于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京教人〔2000〕001号)文件精神,从2000年起我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以下简称“城近郊区”)中小学(含民办公助和民办的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城近郊区中小学自2000年起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人才资源开发等)。城近郊区可根据本区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职能权限,从2000年起将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工作交由市、区两级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教育人才中心”)负责。
教育人才中心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作用,打破地区界限,融通各类教育人才资源,促进各种形式的合理流动,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城近郊区中小学在区教委、教育局人事科核定编制的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并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与其签定《聘用合同书》及《委托人事协议书》。
三、城近郊区教委、教育局人事科归口负责做好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工作期间相关的人事管理工作(转正定级、晋升工资、职称评定等);用人单位按现行办法实施管理并解决其医疗、养老、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四、城近郊区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党、团组织关系一律转入用人单位。需要建立集体户籍,办理落户手续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教育人才中心要做好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国政审、出具婚育证明、公证等事项。
六、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服务期内申请调离中小学、校外教育单位、进修院校、特殊教育学校,需经用人单位和区教委、教育局同意,按照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干部、教师调离普教系统或从远郊区、县调入城近郊区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京人干〔1988〕第8号、京教人字〔1988〕第67号)精神及人事调配的相关政策办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8〕018号)精神,负责追缴未完成服务期人员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
七、按《聘用合同书》的约定终止聘用时,经双方协商,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本人做出鉴定,并书面通知教育人才中心;同时通知本人到存档的教育人才中心办理档案转存事宜。
八、人事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委托者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