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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术作品的形式是作品内容的存在方式,是内容的物质化的体现,因此形式应该从属于准确而鲜明地表达内容这一要求。但是,形式也因为具有相对独立的审美意味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形式美是美的一种表现形态,它有着特定的含义。在艺术史上,美术家们通过长期的创造实践,探索出了一些相对不变的形式美的法则,这些法则都是事物矛盾运动和对立统一规律在美术形式上的体现 。
关键词:形式美;美术作品;审美价值;形式法则
中图分类号:J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8-0044-02
形式美是指自然、生活、艺术中各种形式因素(色彩、线条、形体、声音等)及其有规律的组合所具有的美。早在原始社会的时候,人们经常把动物的牙齿串起来挂在脖子上,在开始他是作为一种勇敢的象征,或乞求神赐于力量。久而久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形式逐步脱离了原来的使用价值。人们看到他们时会自然而然的产生一种亲切感,这时候,他已经成为一种装饰品,成为一种时尚,一种形式上的美感。这就是形式美。因此,形式美是人类独特发现和创造之一。到了古西腊时期,人们开始对形式美的研究和探讨,并归纳总结了许多关于形式美的法则。比如,均衡、比例、对比、节奏、对称、和谐、多样统一等,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美术作品的形式美含义
形式美是艺术创造追求的目标之一。它在美术作品中往往具有独立的作用。但形式只有和相应的精神内容相结合才会产生强烈的感染力。因此,形式美只有不仅作为目的,也作为手段时,它的本质才会得到充分体现。首先,美术作品的形式和内容不可分割。在现实生活和美术作品中,内容和形式不可分割。中外古代的美学和艺术创作很早就注意到作品内容和形式的密切联系。如《维纳斯》他表现的女神的美,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质的,既包含形式又包含内容,他的美存在于灵魂和人体的统一和和谐之中,因而成为内容和形式高度有机结合的典范。
其次,形式美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 但它决非纯粹自然的事物。它或多或少、或隐或显地表现这样或那样的某种朦胧的意味和人类情感观念,是因为它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社会实践和历史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包括心理、观念、情绪向形式的历史积淀。经过历史积淀的形式美,就成为一种植根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有意味的形式”。社会实践的历史积淀使形式所涵盖的社会生活内容渐渐凝结在构成形式美的感性材料及其组合规律上,事物的形式或美的形式就演变为独立存在的形式美。
二、美术作品的形式美构成因素
美术作品形式美的构成因素一般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构成形式美的感性质料,一部分是构成形式美的感性质料之间的组合规律,或称构成规律、形式美法则。
构成美术作品形式美的感性质料主要是色彩、形状、线条等。色彩的物理本质是波长不同的光。色彩既有色相、明度、纯度属性,又有色性差异。色彩对人的生理、心理产生特定的刺激信息,具有情感属性,形成色彩美。如红色通常显得热烈奔放,活泼热情,兴奋振作;蓝色显得宁谧、沉重、悒郁、悲哀;绿色显得冷静、平稳、清爽;白色显得纯净、洁白、素雅、哀怨;黄色显得明亮、欢乐等。形状和线条作为构成事物空间形象的基本要素,也都具有极富特色的情感表现性。如直线表现刚劲(商代司母戊鼎);曲线具有柔和(永乐宫中仙女的衣纹);波状线表现轻快流畅;辐状放射线表现奔波;交错线表现激荡;平行线表现安稳;圆形柔和、饱满;方形使人感到刚劲;立三角有安定感;倒三角有倾危感等等。把色彩、线条、形体按照一定的构成规律组合起来,就形成色彩美、线条美、形体美等美术作品的形式美。
构成形式美的感性质料组合规律,也即形式美的法则主要有多样和统一、对比与和谐、比例与尺度、对称与均衡、节奏与韵律等。这些规律是人类在创造美的活动中不断地熟悉和掌握各种感性质料因素的特性,并对形式因素之间的联系进行抽象、概括而总结出来的。下面,我们就列举并结合一些实例做简单的解释。
(一)多样和统一
多样和统一是一种相当普遍使用的基本法则,多样统一体现了生活、自然界中对立统一的规律,整个宇宙就是一个多样统一的和谐的整体。“多样”体现了各个事物的个性的千差万别,“统一”体现了各个事物的共性和整体联系。在美术作品中,由于各种因素使美术形象变的不同,有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必须要达到高度的统一,使其统一于一个中心或主体部分,这样才能构成一种有机整体的形式,变化中带有对比,统一中含有协调。例如在绘画方面中国五代顾闳中的《韩熙载夜宴图》,画中琵琶演奏部分,人物表情都集中在“听”上,但每个人听的表情、姿态、服饰各有不同,有的侧首,有的回眸,有的倾身,有的凝神。不但面部表情不同,每个人的手的表情也不同等。但所有的这些细节表现都同意在倾听上。个性是多样的,所以画面上丰富而不杂乱,统一而不单调,给人以真实感。可见,多样统一形成了整体的和谐,一切局部都从属于整体,局部的魅力是在整体中显现出来,同时在整体中又保持了局部的相对独立性。
(二)对比与和谐
对比就是把两种极不相同的东西并列在一起,使人感到鲜明、醒目、振奋、活跃。美术作品形式中的对比因素很多,如大小、曲直、方向、黑白、明暗、色调、疏密、虚实等,都可以形成对比。如“万绿丛中一点红 ”就是色彩中红与绿对比。和谐就是各个部分或因素之间相互协调,就是指可比因素存在某种共性,也就是同一性、近似性或调和的配比关系。和对比一样,和谐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在林风眠的《静物》中,直立的玻璃水壶和水平的鱼、黑与白、背景上的橙与绿,都存在鲜明的对比,使画面具有很强的感染力。然而由于黑白在画中起主导作用,画面仍是和谐的。而潘天寿的《水仙》由于花丛方向与造型而使整体形式非常和谐,然而在花丛大小、位置、叶的交插及题字上又稍有变化。因此在美术作品中,对比与和谐,常常是某一方面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比例与尺度
美术作品的形式结构和艺术形象中都包含着一种内在的抽象关系,就是比例和尺度。比例中包含着数学的秩序,美的人体具有某种比例,在古代希腊就被发现并作为美的规范。古希腊前期人体比例规范被确定为7个头长,到后期又确定为8个头长,而在时装设计中甚至是九个头长或九个以上。同时,几何学中的黄金分割又被认为是美的比例运用到美术创作中。如古希腊建筑《帕特农神庙》的建筑平面与正立面的长、宽之比,都是接近黄金比的。法国古典主义画家达维特的《萨平妇女》的构图,也是按黄金分割的比例去安排主要人物与次要人物的位置的。中国古代画 论中所说“丈山、尺树、寸马、分人”讲了山水画中山、树、马、人的大致比例。在《芬奇论绘画》一书中达・芬 奇认为:“美感应完全建立在各部分之间神圣的比例关系之上。”意思是说,尺度就是标准、规范,其中包含体现事物的本质特征和美的规律的意思。例如建筑设计的原则就是要适应人的生活起居与审美的需要,人体的比例、画面的安排都要有一个适当的标准,就是符合美的规律的尺度。
(四)对称与均衡
对称是指整体的各部分依实际的或假想的对称轴或对称点两侧形成等形、等量的对应关系,它具有稳定与统一的美感。自然界中许多植物动物都具有对称的外形,比如螃蟹、蝴蝶、人体等,其中可分完全对称,具有很强的整齐感与秩序感,如贵州的《蜡染头巾》。并不完全等量等形的对称,如马蒂斯的《蓝衣妇女》,是一种带有变化成分的对称,使人感到人物形象既稳重端庄,又自然生动。还有一种回旋对称 、辐射对称等。均衡是从运动规律中升华出来的美的形式法则,轴线或支点两侧形成不等形而等量的重力上的稳定、平衡就是均衡,其实就是不平衡对称。如王雪涛的《牡丹》,右上方的花与左下方的枝叶就是依中间的重力支点形成均衡的。马蒂斯的《静物》中,右边的盆花与左边的大块衬布构成均衡。均衡的法则使作品形式于稳定中更富于变化,因而显得活泼生动。
(五)节奏与韵律
节奏本来是表示时间上有秩序的连续重现,美术作品中的节奏具体体现在形象排列组织的动势上。如《清明上河图》在形象排列上由静到动,由疏到密,便形成一种节奏感。建筑中也是如此,比如中国的古代塔,就非常象音乐一样具有节奏感。欣赏《中国古代塔》这些一层层有规律的变化,具有强烈的节奏感。
韵律是一种和协美的格律,“韵”是 一种美的音色,“律”是规律,它要求这种美的音韵在严格的旋律中进行。也就是在节奏的基础上赋予一定情调的色彩便形成韵律。韵律更能给人以情趣,满足人的精神享受。郑板桥所花的无根兰花,在形象排列组合中所表现的那种充满情感的节奏,也就是韵律。
美术作品的形式是作品内容的存在方式,是内容的物质化的体现,但是,形式也因为具有相对独立的审美意味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形式美法则是人类在长期实践中,在美的创造中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但这些法则不是凝固不变的,随着美的事物的发展,形式美的法则在不断发展。在西方美术史上,哥特式艺术大师对教堂建筑形式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和古希腊完全不同。巴洛克美术为了强调动态和激情,也背离了古希腊和文艺复兴时期古典艺术的形式规范。尤其是在现代艺术中,为了达到创新而打破传统形式法则的创作,更是层出不穷。石涛曾说:“‘至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这是说高明的艺术家不是把形式法则看作凝固不变的东西,而是善于根据创作的具体要求灵活运用形式法则。所以,我们对形式法则的理解,应该是作品产生的主观条件,可以更好的欣赏美术作品。
参考文献:
[1]杨辛、甘霖.美学原理新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中国美术史教研室.中国美术简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外国美史系教研室.外国美术简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