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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划民间借贷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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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针对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在利率方面,而利率的规制也是民问借贷的核心问题。新《规定》废止了以往“四倍银行利率”的说法,确定了“两线三区”的原则。这是自199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隔24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规定》明确:年息24%以下的部分,法律支持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即司法保护区;年息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借款人已经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还,这一区域为无效区。而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

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

通俗说来,根据上述《规定》,年利率未超过24%,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保护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为法律所认可,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年利率为24%-36%,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履行保护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如双方引发纠纷提讼,法律不作保护、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借贷双方自愿履行则法院也不会反对,即对于借款人已经履行的支付利息义务法院不要求出借人返还。

年利率超过36%,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无效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法律不认可,视作无效约定,即借款人通过诉讼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会支持借款人请求,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收取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社会领域是广泛存在的一种资金融通的活动。其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是银行信贷的有益补充和民间资本融通的重要方式,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借贷行为来集结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实现融资。而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也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案件之外的第二大民事纠纷。从全国范围来看,法院从2011年开始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都以20%速度递增。

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正是因为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其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一定问题。用最高法的语言说,“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

民间借贷通常会被认为是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给“高利贷”重新定义。

增设36%无效线加强管制

新规是否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一称,不妨看看同时废止的旧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谓“不予保护”,意味着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由于用语模糊,从不同解释出发,该部分债务可以说成是自然债务,也可以说成是无效债务。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将之理解为自然债务,这种理解“甚至成为地方审判的指导意见”。按照这种看法,原有的民间借贷实际为一线两区,年利率24%以内为合法线,受法律保护,超出24%的为自然债务,法院不干预,不存在无效问题。如果按另一种理解,所有超出24%的均是无效债务。

不难看出,无论新旧规定,年利率只要超出24%,都属于高利贷。新规与旧规之不同,主要在于对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处理方式变了。与旧规宽松解释下的处理相比,新规将以往属于自然债务的部分以是否超过年利率36%划线,超过部分进行公权力干预,民间借贷的范围实际缩减;相对于旧规的严格解释及处理,新规增加了24%至36%的缓冲地带,民间借贷的范围略有放松。新规对民间借贷的放松,主要体现在打破企业间借贷的禁令方面。

王红一认为,总体而言,《规定》在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方面的意义显而易见。在经历了鄂尔多斯、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风潮后,《规定》通过增设36%无效线加强了管制,体现出保护借款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倾向。对于天性自由的民间借贷而言,管制总会产生抑制,将民间借贷有效放松并引入正途,是个永远需要解决的难题。

防止民间借贷纠纷

在民营经济高度发展的浙江,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纠纷案每天都在发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从2012年至2015年,浙江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收案数量逐年上升,其中2012年收案10,502件,2013年收案110,359件,2014年达到127,759件,2015年上半年收案数就达到了84,166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介绍,从近五年浙江法院统计的数据来看,浙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高居全国同类法院第一位。

浙江民间借贷案以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出现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其中“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的特点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难题。章恒筑表示,浙江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部分借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回报甚至超过60%。实践中,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法院认定借贷事实带来困难。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高兴岳称,2012年,温州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达到顶峰。数据显示,当年温州法院收案19,406件,涉案标的额达到了217.24亿元,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标的额的10%。他表示,最高院出台的《规定》,是在目前市场化不够成熟的情况下,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一定指导和引导,保证民间借贷市场化改革的稳定。同时,对借贷双方来说,也更利于双方规范地履行合同,有效防止纠纷案的多发。

长城战略咨询专家潘晓文分析指出,近年来,金融创新的速度很快,但是由于监管跟不上,非常容易产生非法集资以及民事纠纷案件。因为民间借贷关系的简单随意,当发生司法纠纷时很难加以取证,而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受理此类案件也有争议。本次《规定》对借贷主体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对一些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企业间借贷“破冰”

“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企业间借贷被‘一刀切’认定为交易无效。但实际上,企业间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这也使得通过各种虚假交易以及名义联营的民间借贷行为大幅增加。”在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看来,此次《规定》对所有民间企业来说都是重大利好,说明正常的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从此可以公开地进行了。

在以往的实践中,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也只是通过企业负责人借款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完成企业的民间借贷服务。但本次《规定》明确,“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了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即受到法律认可。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

过去,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而最新的《规定》实际上是放宽了对民间借贷机构贷款利率的严格限制,未来无论是民间借贷行业、还是P2P网贷行业的利率将更为市场化,企业将有更大的经营空间。”安丹方分析认为,对于借款人而言,这也多了一重保障,使得民间借贷能够更为阳光化。《规定》在实际操作上有待法律给出更加细化的规定,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界定。某种程度上,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和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进一步支持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给其在金融机构外有一片发展空间。”吴文雄如是说。

规范P2P金融发展

央行等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了网络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对“增信”的具体形式并没有给出具体限制。

吴文雄表示,此次《规定》分别对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明显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制定这条规定的目的就在于再次加强对P2P投资者权益保护。”安丹方分析认为,现在P2P市场中大部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均建立在P2P平台公开宣传的资金安全保障条款中。但在鱼龙混杂的P2P网络借贷市场中,许多平台或为了逃避责任、或为了绕开监管,并没有真的与投资者签订担保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从而逃避了自己的担保责任。本次的《规定》则直接将P2P平台公开宣传,作为了P2P为借贷提供担保的证据,这既为P2P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至今为止最大限度的保护,也进一步推进了P2P平台的去担保化,指明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安丹方认为,惯性的兜底和担保会使得投资人产生错误的投资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此次《规定》则从立法层面推进了平台“去担保化”。同时,从法律层面上对担保责任进行明确,避免了很多中小平台夸大宣传,恶性竞争,有利于投资者树立正确投资理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网贷合理收益率水平惹争议

当前,关于P2P合理收益率水平的争议很多,而多位业内人士称,P2P综合贷款成本合理的区间应该在15%左右,这样平台既可以实现盈利,又可以保障投资人安全。

最高法《规定》并未影响到一些P2P平台的人气。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平台已经因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行调整了收益率,《规定》为市场留下了足够的弹性空间。我企贷负责人认为,网贷目前合理的收益率应该在15%左右;而积木盒子CEO董俊则认为,合理的利率范围应在8%-12%,未来可能还会有下行空间。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在数百家P2P平台中,7月11日-8月9日的30日里,共八家平台平均利率高于24%,根据《规定》,超过24%以上的年息,借人人可以不还,借出人如为此,法院也不会受理。超过24%的部分,尽管并未直接被认定为无效,但按照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如这八家平台借款人届时拒绝支付超出的这部分利息,投资人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规定》,年息24%-36%之间的争议,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协商,并尊重既定发生的事实,这一区域为自然债务区。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合同如果约定了这个利率,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而且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想要把超出24%的这部分利息要回去,法院同样会驳回这一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年化利率一旦超过24%,一定程度上潜藏着纠纷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相关平台的这些项目时,要格外注意平台和借款人允诺收益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