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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务风险的形成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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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局部已经显现,未来潜在的风险很大,如不积极防范和化解,向中央政府转嫁,将会严重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特点和成因,并提出防范化解的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特点

(一)债务总量不清,但规模巨大,局部风险已经出现。我国地方政府目前有多少债务,谁也说不清。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是在20多年的经济体制转轨中逐渐积累形成的,既有地方政府举借和担保产生的直接债务,又有经济、社会中公共风险可能向政府转嫁而形成的或有债务,直接债务是确定的,而或有债务具有不确定性。

二是政府债务统计主要包括直接债务,未涵盖全部或有债务。三是由于政府任期制,地方政府往往从政绩出发,认为或有债务不需要本届政府偿还,因而有意不披露或有债务。但这绝不能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大,从一些媒体披露出来的信息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已相当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地方债务课题组粗略统计,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000亿元以上,其中,乡(镇)政府债务2200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万元。如此巨额债务与地方政府目前有限偿债能力的严重不对称,在一些地方已引发了局部性债务风险,出现了支付危机。

(二)或有债务占有相当的比重,具有隐蔽性,潜在的债务风险很大。在地方政府债务中,或有债务占有相当的比重。虽然或有债务目前还不是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不需要地方政府现期偿还,但它是潜在风险很大的债务,因为或有显性债务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或有隐性债务在地方政府出于“道义”或公众压力承担还债责任的情况下,都会变成政府直接显性债务,这将会引发地方政府局部性债务风险向全局性债务风险的演变。

(三)缺乏债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为了克服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提供隐性担保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地方政府通过过度举债享受债务短期收益而未来债务成本由中央政府承担,西方发达国家中央政府都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控,如果哪个地方政府可能出现债务风险,便及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种类多,或有债务比重大,而政府债务统计口径又不统一,主要是直接债务,未包括全部或有债务。这就使中央政府无法全面掌握地方政府债务的真实规模,从而使债务负担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等指标无法运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无法建立,大大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控,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处于无政府状态。

(四)债务风险危害严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旦形成并引发地方财政支付危机,一方面将会大大限制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教育、科技等地方公共产品的投入,使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难以改善,延缓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财政支付危机造成的干部职工工资拖欠,国有企业破产财政兜底、下岗人员生活费和再就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支出缺口,不仅会影响政权运转、群众生活,严重的将会影响社会稳定。2002年我国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已高达61.46%,大大超过25—30%的国际警戒线,偿债率也达到23.75%,也超过了22%的国际警戒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援救,将会拖垮中央财政,危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中,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投融资体制已经打破,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投融资体制还未建立。这种新旧交替的政府投融资体制必然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投资范围过宽,不仅涵盖公共产品领域,而且涵盖部分竞争性领域。在竞争性领域,由于国有经济固有弊端,无法和民营、外资企业竞争,政府投资建成的国有企业大批亏损破产。二是政府投资缺乏整体规划和科学论证,形成许多无效工程、“胡子”工程和“首长”工程。三是政府多部门融资,分散管理,融资的决策主体、偿还主体、投资失误责任主体不明确。四是偿债意识淡薄,偿债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政府投融资体制的上述缺陷,形成了相当一批无效投资,项目收益根本无法还款,还款责任最终转嫁给地方政府,形成巨额的政府债务。

(二)国有企业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过放权让利、承包经营等多种方式的长期改革仍然难以走出困境之后,国家推出了“抓大放小”、兼并破产、从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的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政策。同时,还将资源垄断性、经济效益好的大型国有企业上收中央,将设备陈旧、市场前景不佳的国有企业下放地方。国有企业的这种改革,一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费和再就业的支出,另一方面形成了地方政府在国有企业破产财政兜底、分离国有企业所办社会职能机构、企业养老金等方面的支出缺口。1998年,为了减少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国家推行了“敞开收购、顺价销售”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这项改革实施后,由于政府难以区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加之粮食企业的国有经济属性,形成了巨额的粮食企业财务挂账,给地方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三)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1998年以来,为了治理通货紧缩,国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1998年到2002年,中央共发行国债21263.33亿元。国债向地方的投入,对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国债投入需要银行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由于国债在地方主要投向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甚微的基础设施,因此,银行的配套资金实际上成了地方政府担保的贷款,最终偿债责任会落到地方政府的头上。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大多也通过投资公司之类的经济实体从多渠道融资,地方财政投入很少,这也形成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另外,国债转贷给地方部分,地方政府还必须还本付息。

(四)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转嫁。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中,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对经济、社会微观领域事务干预过多,产权不清,导致经济、社会主体缺乏自我风险约束;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准入的限制,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难以快速发展。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导致分散、化解经济、社会风险的市场机制难以形成,许多经济、社会风险直接转嫁给地方政府,形成地方政府债务。

(五)财政体制改革不彻底。1994年实行分税制时,并未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进行实质性调整。此后,虽然对这两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进行过调整,但总的趋势是事权向地方下放。与此同时,为了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将消费税、关税等大税种划归中央,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这样一来留给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大税种的小部分、小税种的大部分以及税源零散、稳定性差的税种,并且省以下出现越往下越“无税可分”的局面。这种事权与财权划分的不对称,本应通过中央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予以纠正。但分税制以来,虽然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在不断加大,但力度不够,并且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大,一般转移支付比重偏小。这就使地方政府无法实现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地方财政成了“吃饭财政”,有的连饭都无法吃,基层政府的连年赤字和大面积拖欠工资就说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就可想而知了。

三、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

(一)清查存量债务,进行分类化解。组织大规模的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清查,按照直接显性、直接隐性、或有显性和或有隐性的债务分类方法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分类登记,摸清地方政府债务的总量和结构。在此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对直接显性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数量和期限,制定中长期偿还计划,并建立相应的偿债基金;对直接隐性债务,应预测未来各年度的支出缺口,制定弥补支出缺口计划;对或有显性债务,应坚持“谁借谁还”的原则,清偿债务,必要时可用法律手段进行追讨;对或有隐性债务,应加强管理,尽可能在经济、社会领域“就地”化解;对无法追讨的或有显性债务和无法“就地”化解的或有隐性债务,应纳入直接显性债务进行清偿。地方政府化解存量债务的资金可从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筹集,中央财政也应给予一定的债务豁免或资金援助。

(二)加快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1)规范政府投资范围。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投资应尽快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投向交通、能源、市场基础设施、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基础科研、教育等公共产品领域,做好政府应该做的事情。(2)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凡是政府投资范围内的项目,都应组织专家进行投资与收益分析,确保项目投资建立在科学、可行的基础上。所有经过专家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都应进入政府项目库。(3)统一政府融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无论是对外债务,还是国内金融机构借款、国债、地方公债等,一律由财政部门举借和担保,其它部门不得举债和担保。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计划编制财政融资的预、决算,加强对政府债务借、用、还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4)建立两种不同的偿债机制。对主要体现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低下的公益性项目,财政部门应以税收和其它经常性收入作为资金来源建立偿债专项基金,清偿债务。对道路、桥梁、机场、码头等具有可见经济效益的项目,应坚持“谁借谁还”的原则,用项目收益偿还债务。(5)制定包括政府投融资决策条件、债务偿还条例和项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实现政府投融资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建立经济、社会风险的分散和化解机制。(1)强化经济、社会利益主体的风险自我约束。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微观事务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利益主体责、权、利相统一,强化利益主体的风险自我约束,形成分散、化解经济、社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减少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业务的干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实现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的有序退出;放开粮食市场,实现市场对粮食生产的调节;认真贯彻《担保法》,禁止政府为竞争性领域的一切企业融资提供担保。(2)大力发展民间风险经营机构。放宽市场准入,提供政策支持,大力发展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分散和化解经济、社会利益主体自身无法抗拒的风险,形成防范、化解经济社会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减少经济、社会风险向最后防线——财政的转嫁。(3)政府应加强对国有公益性事业单位(如高校)的融资管理。对融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融资数量应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既要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公有产权形成的融资冲动,避免不良债务的形成。

(四)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1)减少政府层次。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我国目前共有28个税种,而要将这28个税种分到5级政府并形成与各级政府事权相对应的稳定的财权,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实行三级加两个半级政府,即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和地(市)、乡(镇)分别作为省、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为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奠定良好的前提。(2)在减少政府层次的基础上,以公共产品受益范围为标准,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属于全国受益范围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比如基础教育,按照全国公共产品均等化的原则,以及全国范围内劳动力流动加快,受益范围的扩大,应由中央政府来承担,这也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属于地方受益的公共产品,再按受益范围的大小由相应级次的政府来提供。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后应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坚决克服上级政府随意变更下级政府事权的做法。(3)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根据事权和财权相对应的原则,以及我国目前的税制和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央政府的税收应以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为主,省级政府税收应以营业税为主,县级政府税收应以财产税为主。同时,还应扩大地方政府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4)规范和加大转移支付。按照全国公共产品供给均等化原则,中央应缩小、取消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事权大于财权的贫困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坚决杜绝上级政府“创租”、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寻租”的恶性循环,实现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相对称。

(五)开放地方公债市场。地方公债是国家公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地方公债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应有的财权,是西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分税制下,地方政府享有的财权有限。又无权发行地方公债,地方财力无法偿还经济转轨中地方政府必须承担的事权形成的债务。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加快,城市化作为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任务已摆在各级地方政府面前。要加快城市化,地方政府就必须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这就需要巨额的资金。因此,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促进经济发展出发,建议在中央政府严格审批和监管的前提下。逐步开放地方公债市场,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定数量的公债,以化解目前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和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形成。

(六)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形成,不仅涉及政府举借和担保的国内外债务,涉及经济、社会风险,而且涉及经济发展和财政的偿债能力,涉及财政的管理水平。这些因素长期积累,一旦形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将会对地方乃至全国的财政运行、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建议中央制定包括直接显性、直接隐性、或有显性和或有隐性债务在内的完整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指标体系,并结合财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早预警,采取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