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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现象学:从知识正义到审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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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知识建构为首要主张的正义理论,属于“知识正义”一类。对于各个知识领域来说,其所建构的正义理论,更倾向于某种标准化的知识表述,其注重“正义之前”的知识形构,忽略了“正义之内”的伦理反思,同时更缺乏对人类现象世界的关注和考量。加之知识领域的不同,造成了正义表述模式的不同,由此导致了正义归属之阐释的多元化和歧义化困境。由此,有必要在知识正义之外,自觉探寻一种从抽象理论到现象世界的审美正义,前者是朝向整体社会的规范正义,后者是面向个体情境的诗性正义。正视现象世界的审美正义,即是抛开知识正义对于理论概念的单向建构,从整体人类情境转向流动个体的道德省思,其最终目的是要经由文学艺术的“以美之审”来认识现象世界的“不美之事”。通过“大审美”的德性想象来培育有正义感的“好人”。

[关键词] 正义 现象学 正义理论 知识正义 审美正义

[中图分类号] B82-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15)05-0034-07

D0I:10.13904/ki.1007-1539.2015.05.006

一、正义理论的知识形构

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史上,关于“正义”的讨论似乎从未停歇过,很大程度上,其源自于“正义”与“人类社会”彼此之间的重要关涉。正如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曾经提到的,“正义与社会意义相连”,罗尔斯也直接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价值”。我们似乎也完全可以这样认为:“正义”与“社会”是一对相伴相随的概念,它们先天性地彼此依存,只要有人类生活的社会,正义的诉求就将永远存在。①援引迈克尔・桑德尔( Michael JSandel)的术语来说,“正义”可被视为“元伦理观角”(meta-cihical view),它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基础伦理,在概念上是“自证性”与“他证性”的融合,前者指代“正义”作为概念而具有某种相对固定的内涵,譬如有人提出正义的普遍内涵在于“平等”,有人则认为是“公道”;后者则指代“正义”能够随着时代情境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自己的外延,譬如“政治正义”、“社会正义”、“环境正义”、“文化正义”等此类在不同时期相继出现的正义之论。

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正义概念一直难以摆脱如下这种悖论性的局面:一方面,由于人类文明和时代状况的不断演变,“正义”尽管有着相对固定的普遍性内涵,但无法确立一个标准化的概念型表述;另一方面,无法确立的标准化表述,赋予了正义概念以活力与开放性的同时,也使得正义之探讨难免遭遇歧义化和模糊化的境遇。因此,有学者如此感慨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正义,这一直引起不断的纷争。”千百年来,正义之争融贯了法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甚至还有学者尝试提出自然科学的正义观,以及动物世界中的正义论,这不仅充分显示了正义探寻的涵盖面之大,也印证了正义概念的阐释点之多。

在正义阐释的思想史中我们能够发现,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从康德到罗尔斯,再从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V)到阿玛蒂亚・森(AmartyaSen),几乎所有对“正义”作出论断的著名学说,其背后都潜藏着一个系统且严密的理论形态.因而被形象地称为“正义理论”(theory of justice)。罗尔斯更是直接承认“正义观其实只是一种理论”。只要稍作检索我们便可获知,历史上以“正义理论”为主题或命名的著作不计其数;在市面上,读者也能随处见到各类关于正义理论的书籍。一般说来,这些正义理论著作从关注的核心议题上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讨论利益最大化的正义理论,学者将其视为功利主义正义理论;一种是探寻如何实现社会公平的正义理论,学者将其称之为公平正义理论。当然,布莱恩・巴里在著名的《正义诸理论》(The07-ies of Justice)一书中通过柏拉图所提出的两种正义理论,即“互利的正义”(Jusrice as murual advantage)和“作为公正的正义”(Juslice as impartialitV),实际上也是从前面所概括的两种理论衍伸而来的。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诸多正义理论关注的议题有着相似之处,但它们依然很难达成一种理论上的共识。时至今日,关于“何为正义”的争论依然不绝于耳。与此同时,一个极具意味的悖论现象产生了:一方面,各个时代形形的正义理论层出不穷,“正义”作为一个热门学术话题几乎横贯每个历史时期;另一方面.人类世界却又不断涌现出大量“非正义”以及“反人性”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存在,对“正义理论”构成了一种强烈的质疑与反讽。

诚然,我们不能将这种悖论性现象完全归因为正义理论的失位,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理论的最初特点在于它首先是一种“思维的工具”,无须完全求得实践的检验。然而,正义理论在面对诸多非正义现象时所产生的无力感,却也不得不让我们反思,理论正义与现实正义已然存在着巨大的隔阂。英国批评家伊格尔顿曾如此说道:“当我们的文明基础在遭受真正的严厉攻击时,理论意义上的实用主义,便会显得轻浮且无力;”尽管这句话看上去似乎略显偏激,但的确有一定道理。同样,当我们的生活世界正经历着非正义的悲苦,那些理论意义上的正义探讨,也时常会显得异常轻浮且无力。

问题的症结当然不在于正义理论存在合理与否,而在于正义理论生成机制内部缺陷的无限扩张。桑德尔在《自由主义与正义之局限》一书中谈到,如今关于正义的讨论之所以显得热烈非凡,“与其说是道德之需要,还不如说是知识论上的需要”。桑德尔的这个观点令人深思,他敏锐地把握到了当代正义理论家们所持有的某个共同特征,即将正义理论的建构视为只是知识论建构的一种.其并不一定考虑是否符合现实道义的伦理应求。正如美国学者约翰・波洛克(John L.Pollock)等人所分析的那样,知识论一般都不会询问“发现DNA或者找到癌症的治疗方法何以可能”这样的问题,而是先问“知识建构何以可能?这种以知识论建构为首要主张的正义理论,本文将其统称为“知识正义”。

正义的知识论特征随着时代的演进,正显得愈发突出。如今的正义探讨,早已告别了柏拉图或罗尔斯时代对正义本质问题的纯粹迫问,而是转向对正义知识边界进行不断的外部延展。传媒正义、自然正义、空间正义、生态正义、性别正义、经济正义,这些出自各个知识领域的正义之说,像一堆亟待消费的商品,在时代的知识浪潮中此消彼长,不一而足。

二、知识正义的问题反思

美国著名学者博伊曼(louis P.Pojman)指出:知识源自一种对于真理的需求。诚然,当代知识界诸多正义理论的不断涌现,某种程度上看正是出于建构某种关于正义真理的需要。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当“正义”被嫁接到各不相同的知识领域,其所建构的“正义真理”又是否具有真理应有的普适性呢?

从现状来看,答案似乎不容乐观。当代著名伦理学家麦金泰尔(Alasdair Maclntyre)甚至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这样的质问作为其著作的书名,以表示对当前知识界正义阐释之混乱性的不满。在这本书中,麦金泰尔开宗明义地谈到,当前社会里,关于正义要求什么或者允许什么的问题,不同的个体和团体都给出了不尽相同且互不相容的回答。在这些正义判断的多样性背后,其实是”一组组互相冲突的正义概念,这些正义概念在诸多方面都处于对立的状态”。这种“对立的状态”,恰恰显示了正义知识目前的多义性和混杂性。对于各个知识领域来说,其所建构的正义概念,更像是一种标准化的知识表述,加之知识领域的不同,也便造成了正义表述模式的不同。正如大卫・哈维(David Harvey)所谈到的,和其他知识概念一样,“正义亦是建构和生产出来的”。由此,麦金泰尔谈到的那个特殊而又略显荒唐的现象似乎不可避免,在形色各异的正义知识中,我们很难找到它们之间的公共地带。

当正义的探讨仅仅满足于一种知识建构时,正义的表述便会显得愈发模糊。具体说来,它将产生以下两种极具意味的困境。

其一,知识正义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正义归属阐释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特征,有时也会造成正义阐释的任意化,虽丰富了正义的内涵,但也有可能会给理解正义带来意想不到的尴尬。众所周知,“知识”与“常识”并非同一个概念,后者是那种已经为人所共识的内容,强调“公共”与“正确”;而“知识”是一种“意义系统”,强调“特殊”与“有用”。当正义作为一种“常识”时,它具有人人都予以认可的基本伦理品质,没有难以厘清的争议;而当正义只是作为一种“有用”的“知识”时,它的主体便会呈现出分化的症候,每个群体都能建构出自身的知识正义:人文精英可以建构知识正义,纳粹组织同样也可以建构为其所独有的知识正义。正如当代美国最杰出的学者之一乔治・斯坦纳(George steiner)在自己的回忆录中所谈到的,奥斯维辛时代,很多反犹主义者深信,他们所从事的那些无止境的残暴及杀戮行为,是一种正当和正义的行为。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 Zygmunl Bauman)也指出,纳粹党之所以能够从正常的士兵变成冷漠的杀人机器,在于其经历了各种“知识洗脑”,他们深信自己从事的是一项正义而光荣的事业。罗尔斯引用佩雷尔曼(C.H.Perelman)的观点,认为这种正义只是一种“形式正义”,它只追求“对于原则的坚持”或是“对于体系的服从”。因此,有学者才会偏激地提出,“知识”与“控制”有着深切的关联。显然,当此类知识正义盛行于我们的文化之中,正义的阐释将会沦为碎片式的知识呓语,正义的面孔子也会变得似是而非。麦金泰尔曾讽刺过这种混乱的知识现象,“有些正义概念,会将应然概念作为其核心观念,但是另外一些正义概念却压根否认应然概念与正义观念之间的联系”。

其二,出于建构知识体系的需要,知识正义往往着眼于人类社会的整体情境,对正义与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照未能予以充分的关注。如巴黎大学著名学者安东尼・德・雅赛所提到的,正义只是一种社会选择。古往今来,几乎所有的正义理论都在试图为解决某种整体性的社会问题而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普遍规范,也即是“规范概念式的普遍正义”,譬如社会公正或分配公正如何实现的讨论;在此之外,我们很难找到一种系统地面向个体生命现象的正义理论。换句话说,尽管知识正义为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途径注入了知识的活力,在各路知识正义的言说中,似乎也都存在着能够自圆其说的问题指向。然而,让我们无法规避的是,知识正义却难以为经验世界中的个人提供一种很好的道义参照。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正义的判断,往往并非源自何种知识正义的指导。虽然我们不能因为知识理论在现实经验中的无力感而轻率地将其所提出的命题归结为“伪命题”,但任何一种拒绝直面生活世界的理论都难以唤起实在的共鸣与认可,尤其是连接人之道义判断的正义论。因此,有学者指出,“通过知识体系我们所得到的,其实是一个高度抽象化、与概念媒介对等的观念世界,而并非关于现实的经验世界本身的把握”。从这个意义上看,麦金泰尔的这个观点言之有理:“要知道什么是正义,我们必须首先理解实践合理性对于我们的要求。”显然,这里的“实践合理性”所指向的便是鲜活生动的经验世界。

诚然,与个体经验世界的脱离,其实也引出了知识正义的另一问题:注重“正义之前”的知识形构,忽略“正义之内”的伦理反思。对任何社会整体性问题的考量与剖析,最终都将回归到个人的生活世界之内,因为“没有个人去参与和促进,社会关系不可能得以形成”。因此,知识正义不应只是考虑如何建构的问题,更要考虑建构之后的所向。而前面所提到的个人对正义的伦理思考,以及经验世界对于正义现象的判断,无疑都是“知识正义”建构之后需要面对的问题。在这一点上,现有的知识正义显然都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面向现象的审美正义

沃尔泽提出,“正义”并非一个僵死的概念,“正义原则就其本身来说,在形式上是多元化的”。也就是说,正义探讨的路径并非单一不变,存在着多种途径。连理论枭雄德里达也认同,正义和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可计量的,且无法用一个确定的标准来衡量。因而,有鉴于知识正义的种种问题,我们有必要在学术界形形的正义理论之外,自觉探寻一种从抽象理论到现象世界的正义之思,前者是朝向整体规范的普遍正义,后者是面向个体情境的特殊正义。如大卫・哈维所谈到的那样:“并不存在能够直接信赖的作为规范的普遍正义,只存在着既定的、竞争的、碎片的以及异质的正义观,其皆产生于特殊的情境。”法国著名哲学家吕克・南希(Jean-luc Nancy)甚至直接提出,正义并非只是一个知识范畴的问题。这个道理不难理解:“正义”能否最终实现,终究还是要归结为具体人如何实践的命题上,因为“要知道什么是正义,就必须首先知道实践合理性对我们的要求是什么”。

所以,面向现象世界的正义,即是抛开知识正义对于宏大理论的单向建构,从整体人类情境的考量转向流动个体的道德省思,因为“现象学的动力概念,应是一种流动的概念”。显然,这种现象学意义上的“正义”,并非只是一种学术话语的牵强独白,相反,无论是从理论形态上,还是从现实属性上,其都是一个能够完全成立的命题。传统的知识正义,大多深受本质主义论说的影响,力图为人类社会推理出一套可供参详的正义体系,其推崇的是逻辑性与整体性。然而,过于信奉逻辑的力量,便会忽略偶然性的存在;过于强调整体的品格,便会忽略个体的差异。桑德尔就曾严肃地指出过:“正义同样也具有偶然性。”胡“”罗尔斯更是认为:“仅在逻辑的概念上建构起某种实质的正义理论是不可能的。”当个人面对大千世界,如何拨开“现象”的层层面纱,辨识“正义”的真正面目,似乎比正义的知识本身显得更加重要。早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所提到的“正义之人”命题,便已认识到正义作为一种个体品质的存在,如其所说,所谓“正义之人”,应该“安排好自己的事务,关键是自己能够掌控自己,自身内部秩序井然”。这与现象学意义上的正义伦理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即它们关注的已不再是那些正义知识的逻辑“论理”,而是转向思考个人对于正义的良性感知和判断。

那么,个人又该如何触及这种现象学式的正义感呢?在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德国著名哲学家沃尔冈・韦尔施(Wolfgang Welsch)所提出的观点:只有在审美中,正义才能够被完整地表述,在政治中,正义是无法实现的。韦尔施认为,政治意义上的正义,依据的是“形式等价原则”,这种整齐划一的正义图景,因为舍弃了差异,永远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韦尔施在讨论“伦理/美学”的问题时指出,“审美”作为人的一种优秀感觉力,是实现“正义”的一个尤为重要的中介。当然,在“美学”不断遭到误解的当下,人们对于“审美”的理解,也正变得单一而浅薄。因此,需要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文所论及的“审美”,不是那种重视美学外观或艺术装饰的“小审美”,而是突出道德判断和人文德性的“大审美”。这种“大审美”,早在现代美学教父康德那里,便已得到过充分的论证,迈耶尔就曾用这样的话来总结康德的《判断力批判》:“在任何一个领域里,审美对于良好判断力的形成不可或缺。正义就是美学,判断力就是艺术。”正因此,马尔库塞才会如此认为:“审美包含着一种崭新的现实原则的可能性。”

“审美”之所以能够与“正义”形成这么重要的互动关系,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解析。一方面,审美是个人的一种特殊知觉,相比于其他知觉模式,它更为真切且多样化。如卡西尔所写到的:“人的审美知觉比起普通的感官知觉,要更为多样化且属于一个更为复杂的层面。在感官知觉中,我们总是容易满足于认识周围事物一些共同不变的特征。审美经验则难以想象地丰富,它包含着普通感觉经验永远没有的无限可能性。”也就是说,审美知觉具有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征,它比普通知觉更有深度,这种深度以“美”的感性认知为基础。因此,通过“审美”来感知“正义”,不仅更为符合现象世界的认知需求,其真切且深刻的特征还能避免理论说教的诸多弊病。另一方面,“审美”与“正义”的关系,其所涉及的其实亦是“审美”与“伦理”的关系。尽管“审美”建立在对“美”的感性认知之上,但又不仅仅停留于此,其最终目的是要经由以“美”之“审”,来认识“不美”之事,以此构成对人类世界伦理道德的独特思考。这个观点,维特根斯坦和布罗茨基都曾做出过著名的论断。而简・哈里森(JaneE.Harrison)所提到的“审美人”与“正义人”的隐喻,更是直接显示了审美应有的伦理之维:有一位朋友从船上掉进水里,在他溺水的过程中,假若所谓超然的旁观者不是去救人,而是赞美身体从船边落下时留下的白色曲线,以及那个人在水中挣扎时水面上泛起的波光涟漪和色彩.那么这种“审美”将会是令人感到恶心的。

从这个意义上看,审美知觉的独特性在于它必须通过“美”的现象之思,唤醒人们自身的伦理之思,从而让个人形成一种良性的内省意识,这种内省意识能够促使他更好地辨别正义的诸种面向。查尔斯・泰勒在《本真性的伦理》一书中,谈到了人的“内省意识”对于道德感受的重要性:“内部声音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够告诉我们,哪些事情是正确的,它与我们的道德感受保持接触,以此作为通向正确行事之目的。”这种连接“道德感受”的内部声音,是一种智性的知觉意识,而“智性经验”要想得到自身的完满,就必须打上“审美”的印记。这也便回应了对于正义来说审美为何重要的问题。

四、审美正义的德性想象

需要指出的是,“审美正义”(aestheiic justice)并非本文生造的一个概念,在门罗・比厄兹利(Monroe BeardsleV)以及玛莎・努斯鲍姆(MarthaC.N ussbaum)等国外知名学者的论著里,早已有相关的描述。近年来,国内伦理学和美学研究界也不乏对此进行讨论的学者。但就现状来看,以往关于审美正义的探讨,还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同时,其与知识正义的区分,以及审美正义的现象学意义也缺乏有效的关注。

概括说来,本文所强调的“审美正义”,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来看待。其一,主要指代借由对文学艺术作品中关于“正义”或“法律”问题诗意式的描述与思考,使阅读者形成一种不同于理论接受和知识灌输的“正义感”,这便是比厄兹利和努斯鲍姆等人所着力探寻的,其有一个专门术语,即“诗性正义”(Poetic Justice)。有学者认为,“诗性正义”的理念最早可追溯至柏拉图那里,它最初意味着一组行为关系:“德行带来财富,恶习招致灾祸。”但首次将之概念化的.则是17世纪英国皇室历史编撰家托马斯・莱曼(Thomas Rvmer).在《末代悲剧》中。莱曼指出,在很多艺术作品的结尾处,不同人物的善与恶会导致相对应的褒奖与惩罚,这便是“诗性正义”的因由所在。也有学者认为,“诗性正义”是莱曼杜撰的一个短语,用来解释为什么文学能比现实提供更多的东西,指出只有“诗意的菩”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譬如,麦金泰尔就曾分析过《荷马史诗》中的“正义”(Dike).他认为史诗里的“正义”指代的是“菩”的品质,它促使个体去做他或她的身份所应做的事情,并按照正义的要求而行动”。再比如,也有学者在评论里尔克的诗歌时指出,里克尔诗中潜藏了对爱的呼唤,这种“爱”具有一种诗意性的功能,其突出地体现在对正义的影响上。显然,无论是《荷马史诗》,还是里克尔的诗集,对其中“诗性正义”探讨的背后,反映的其实是“文艺功用”这个古老而又重要的议题。

其二,“审美正义”还可表达为个人对于“正义”的一种审美想象。显然,这里的“正义”已转向了个人所具备的某种德性品格,是一种个体性的审美醒觉,它为个人所独有,这与“知识正义”所强调的“普遍规范”有着明显区别。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有言,应把“正义”视为一种“品质”,一种使个人倾向且愿意做正确事情的品质。借此可知,亚里士多德为“正义”设置了一个时间性的序列:人的品格在前,正义的实现在后。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只是将“正义”寄期望于知识规范的指导,因为在一个人格扭曲的时代,“知识规范”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帮凶。知识正义的问题正在于其力图为人之品格提供某种标准规范,而审美正义则强调人之品格作为“正义”实现的前提价值。这恰好回应了哈贝马斯在一篇论文中所谈到的“规范”与“价值”之分:“规范关涉人们应该做什么的决断,价值则涉及最值得人们向往行为的判断。普遍规范给人施加了整齐划一的义务,而价值则表达了某些群体为之努力且更可取的善。”

具体说来,正义的审美想象主张通过个体的审美感觉,实现诗性的伦理品格,其源自具体“感觉”,最终却指向“超感觉之美”的道德意义,因此称之为“审美正义”。毋庸置疑,在后现代解构之风流行的当下,当正义的探讨变得愈加困难且充满歧义时,这种“审美正义”的想象便会显得愈加适时且必要,因为它诉诸个体的审美知觉,促使人们在风云变幻的生存情境中,始终坚守自我内心的良知与人格的尊严。因此,我们也完全可以这样理解:“审美正义”的最终指向,其实便是通过“大审美”的道德省思,让“美人”成为“好人”,因为“好人”才是一个“正义社会”所需要的人;也只有当“人”变得“好”起来,“正义”才真正有可能实现,因为“‘正义’的理念来自于人身上的一种‘正义感’”。正如一些学者所呼吁的,学术研究应带有伦理性.其对应的便是对“人”的深切关心。抛开人性品格而从事道德的知识形构,只会让我们在正义的路途上越走越远。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谈到现象学意义上的“审美正义”,并非是耍以此来否认“知识正义”的合理性.这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无法实现。毋宁说,我们希望借“审美正义”的诗性品质之说.来反观“知识正义”的某些未尽之处,两者形成一种良性的互补。如果说“知识正义”是阿玛蒂亚・森所说的“通过公共理性所达成的一致性”,以外部“看得见的方式”所实现的正义胡,那么“审美正义”便是“借由审美知觉对个人德性的培育”,以内部“隐性的方式”所实现的诗性正义。

当然,“正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关于它的论争贯穿历史的过去,在未来的日子里,这种争论还会继续”。但无论这些“争论”最终将走向何方.我们都不应忽略“正义”在现象世界里的存在和表现,以及“审美”所应具备的“正义”之维。阿多诺在反思奥斯维辛事件时,曾经提出这样一则命题:生存者必须要学会在“无意识的麻木不仁(1nvoluntarY ataraxy)――源自软弱的审美生活(anesthelic life to weakness)――与“被卷入的兽性表现”(the bestiality of the involved)之间进行选择,否则诸如奥斯维辛这样的“非正义”事件,必将还会在人类世界重演。阿多诺的意思非常明确,即缺乏正义感的审美是无力的,审美生活与正义现象具有内在的合一性。在这两者的情境关系里,我们或许能够发现另一片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