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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有位叫郇崎的78岁老人,老伴逝去之后,10年独居生活让他孤寂难挨。为了换个活法,他在报纸上登出“求领养”启事。
郇崎退休当年,与他感情甚笃的老伴因病离世。第二年,长子不幸病故。接连失去两位亲人,给郇崎的晚年生活蒙上了巨大阴影。二儿子家境一般,又住在城市的另一头,来一趟不容易,郇崎一个月和儿子也难见上几面。家里只剩下他和保姆小云。2005年端午节,小云回老家结婚,婚后不再回来了。
独居的郇崎一日三餐都在外面小饭馆凑合。大把时间无法打发,他就常与邻居任老伯聊天。然而2013年春节刚过,任老伯在家中突发疾病去世,没人陪在身边。这件事给了郇崎很大刺激,他不想自己的日子这么苦下去,有了换个活法的打算。
2015年4月,郇崎在电视里看到一对外国夫妇在中国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新闻,不由得眼前一亮:对呀,孩子能被领养,空巢老人怎么就不能被领养呢!
慎重考虑之后,郇崎征得了儿子、孙女的同意,在《常州晚报》登出了一则特殊的领养启事:
谁来领养我这个孤单的老头?
本老头刚过了77岁的生日。因儿子、孙女家没有居家养老的条件,本人又不适合住敬老院养老,经与儿、孙商量,除现居房死后留给儿子外,本老头每月6000多元的工资收入、生年房屋处理权和本人“打包”,愿社会有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领养或给我做终生保姆。条件是:双向选择、互利共赢,有诚意者请拨打常州晚报的热线电话:866333××。
启事刊出后,先后有一百多个电话打进报社热线,郇崎最终挑中一位叫吴梅的离异女子。试用一个月后,郇崎对吴梅相当满意,两人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大致为:吴梅要像对父亲一样对待郇崎,如尽到扶养义务,郇崎每月6000多元的退休金以及所住房屋生年的使用权归吴梅所有,其百年之后的丧葬费也将赠予吴梅。被领养人郇崎离世后,其所居住的房屋归儿子所有。双方签订《遗赠领养协议》后,还到公证处做了公证。
一晃大半年过去了,在吴梅的精心照管下,郇崎的生活非常舒心,精神面貌有了很大改变。郇崎庆幸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他说,虽然自己的经历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可以给那些和他一样面临着养老困境的老年朋友一些有益的启示。
律师说法:
领养要签遗赠扶养协议
老人通过媒体公告,等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出一个邀约,在法律上完全没有障碍,同时也是一种创新的“养老模式”。 实际上在上海已有一些老人用类似的方式将自己托付给社区,甚至保姆。
不过,在“领养”前,老人和“领养”家庭一定要签一个“遗赠扶养协议”来保证双方的权益。即通过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等义务,受扶养人将全部或部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
老人一定要清晰地表述自己的条件和要求,尤其精神层面的。比如,扶养人要陪自己一起吃饭,每周陪自己去公园玩……此外,也要明确赠与扶养人的财产内容,双方没有异议,再签订协议。写明在什么情况下,如何中止协议。如果不签,一旦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就说不清了。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前,要充分征求老人子女的意见。签订协议时,可以找当地民政或司法部门见证。如果以后发生纠纷矛盾,可找见证人进行调解。
综合改编自《新天地》《扬子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