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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选派到农村任职干部(以下简称选派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选派第三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监督保障等。
第三条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选派办具体实施。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四条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选派干部到农村任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选派干部在农村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年度培训。选派干部每年接受各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五条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讲求方法,注重实效。教育培训内容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和选派工作的目标任务安排。
第六条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选派干部本人或其所任职乡镇、村收取培训费用。
第七条培训工作一般在本市、县范围内进行,也可组织到省内高校和培训基地进行专题培训,或到选派工作先进的地方参观学习。如确需出省培训的,须报经省选派办批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负责,市、县选派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九条在岗工作制度。选派干部要吃住在任职地,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任何单位不得抽调选派干部承担单位工作任务。
第十条请销假制度。选派干部离岗时要向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请假,并及时销假。请假一周以内的,须经县选派办批准;半个月以内的,须经市选派办批准;超过半个月的,须经省选派办批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选派干部使用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要事先提出项目申请,由县选派办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选派干部争取的各类款物要在县选派办申报登记,使用情况要及时在任职地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办公经费管理制度。选派干部办公经费仅限于选派干部在农村任职期间的办公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通讯补贴、统一组织的省内学习考察的差旅费、体检费用等。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由县选派办统一管理,实行专人审核把关、一支笔审批、定时定点报账。
第十三条查岗制度。省、市、县选派办定期不定期采取实地走访、固定电话查询等方式,对选派干部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故脱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无故脱岗3次以上或脱岗一次达3天以上的,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告知选派单位,并取消当月生活补助;对经多次教育仍未改进的可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工作制度。教育引导选派干部增强防范意识,确保交通和食宿安全。以县为单位建立选派干部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选派工作发生重大问题或选派干部出现重要情况,按逐级上报的程序,及时报至省选派办。
第十六条选派干部调整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农村工作的;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农村工作,且经帮助效果不明显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担任党内职务的;跨市变动工作岗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对选派干部的考核主要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和任期考核的时间、内容、等次标准,以及方法程序等由省选派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市、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选派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由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市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省选派办审核。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要向选派干部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选派干部考核等次要通过一定形式在选派干部任职乡镇或村公示,并向乡镇党委和选派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选派干部考核工作实行考核组长责任制,对考核结果出现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考核组长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选派干部年度考核考核等次视同选派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占选派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批评教育;对考核不称职等次的,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选派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第二十二条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作为选派干部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任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选派干部,要按照皖办发〔*〕27号文件精神,优先提拔使用,并按照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各级各部门应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将培养、考核和使用结合起来。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半年对选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选派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选派干部例会,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党委要认真落实对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制度,党委书记要按照《乡镇党委书记履行选派工作的职责》(组通字[*]16号)要求,切实履行选派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经常听取选派干部的汇报,指导工作开展,帮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选派干部在乡镇、村任职期间在选派单位保留编制、职务和身份,定编定岗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选派干部任职期间,省、市、县财政为每人每年配套安排5000元办公经费。省财政为每位到乡镇任职的选派干部安排10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为每位到村任职的选派干部安排4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选派单位要加强与选派干部的联系,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支持选派干部开展工作,落实选派干部各项福利待遇、差旅费和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帮助选派干部解决家庭困难。选派单位不得自行更换选派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