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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一海洋划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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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由1984年缅因湾划界案引出单一海洋划界问题,具体分析了单一海洋划界的产生原因、性质、发展及适用,特别强调在进行单一海洋划界时,海床的自然结构就不再重要了,绝大多数的单一海洋划界都是以等距离线为基础完成的。单一海洋划界虽是海洋划界的发展趋势,但尚未发展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

关键词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单一海洋划界

作者简介:刘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247-02

一、单一海洋划界的源起

缅因湾位于美加交界处,20世纪60年代双方均在乔治沙洲地区颁发碳化氢资源勘探许可证,区域重叠形成争端。开始仅涉大陆架,美国主张其大陆架的外界为100英里等深线;加拿大则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主张等距离线。1976年两国相继宣布200海里专属渔区,划界争端扩大到大陆架上覆水域。双方协议于1981年11月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并成立特别分庭。分庭指出,本案要作的是用一条线划界,即划定一条同时适用于大陆架和上覆水域的界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使用不对两个目标中的一个给予优惠而又损害另一目标的标准或标准的综合,应优先考虑由于其中立性而最适合多种划界用途的标准。由此可见,单一海洋划界并不是起源于多边条约而是起源于国家实践。缅因湾划界案是国际法院判决的涉及大陆架和专属渔区统一划界的第一个案例,也是单一海洋划界的首次实践,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开放签署以后的第一个案例,其判决代表了国际海洋划界领域发展的新趋势即单一海洋划界。

二、单一海洋划界的产生

不同沿海国基于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基础而对特定海域的权利主张之间发生重叠是导致产生海洋划界问题的原因。因此要产生海洋划界必须有权利重叠。而单一海洋划界中忽略了大陆架上的地质地貌因素,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基础都是距离标准。先不论实际划界中不考虑地质地貌因素,要使两者权利分别重叠,有关国家的海岸必须相邻或者即使相向海岸间的距离也不能超过400海里。因为一旦超过400海里,有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势必不存在重叠区域,也谈不上权利分别发生重叠而需要同时进行划界,也就不会有单一海洋划界了。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都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都享有权利,从领海基线量起的200海里范围内两者甚至是一个重叠区域。基于实际需要,大陆架应与专属经济区保持同一界线:(1)方便性的考虑,可以避免相关国家在同一海域内管辖权相冲突。(2)经济性的考虑,避免单独划界的麻烦,节省划界资源,从而使沿海国的海洋利益得到最大限度满足。

《公约》明确规定了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但对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原则却采取了回避态度,只笼统规定“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公约》第74和83条规定具有一致性,但不能保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必然相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时通过谈判协商达成的“公平解决"很可能会不同,即考虑决定一个划界线时“特殊"或“相关"的情况很可能在每个案件中都是不同的。大陆架划界先应考虑的是自然延伸原则而专属经济区划界无须考虑。经济因素、历史性捕鱼权利等是专属经济区划界应考虑的而对大陆架划界却无任何影响,所以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并不一定重合。“考虑到公平适用于海床和相关水域的不同,而相同规则的适用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大陆架划的界线将与专属经济区相符,这就提出了一个单一海洋划界问题。”也就是说虽然两者的划界规定一致,并不意味着划出的界线是单一界线。

三、单一海洋划界的性质

单一海洋划界即基于实际管理便利和避免管辖争端的考虑国家倾向于为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划一条单一的界线。国际法院在缅因湾案中第一次决定用单一线划分海床和上覆水域,其适用的中立性标准主要考虑了地理事实(地理因素包括海岸形状、相关当事国海岸线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岛屿和海港工程等),随后的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及法国加拿大仲裁案强调了地理因素的重要性而拒绝考虑地质地貌因素。1992年加拿大、法国案仲裁庭指出:"当案件的目的是对大陆架及其上覆水域进行单一、全方位划界时,海床的自然结构就不再重要了。至于划出的界线是否达到公平效果就依赖于国家间的意愿了。单一海洋划界一开始源于国家实践,不源于条约也不源于国际习惯更不是一项国际义务,沿海国当然可以为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分别进行划界甚而划两条完全不同的边界。而国家实践方面也确实不乏实例如1978年澳大利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在托里斯海峡的划界及1997年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在印度洋的划界。如果说为水域和底土分开划界,划界的结果是两条线在地理上重合实际成为立体的一条线,此时不是单一海洋划界,仍是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别划界,不过是两次划界形成了单一划界的效果,也不符合单一海洋划界制度的功效即方便性、经济性的考虑。所以说单一海洋划界不应只是一个结果,还包括了过程。

四、单一海洋划界的发展及适用

《公约》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使国家间的海洋划界从涉及大陆架发展到也包括专属经济区,增加了海洋划界争端的数量和过程的复杂性。由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上的相似性,使得采用单一线既划分大陆架又划分专属经济区成为可能,而采用单一线划界的诸多好处令很多国家越来越倾向于“单一海洋划界”的概念。单纯涉及大陆架划界的协议和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分别划界的协议越来越少,而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一条单一边界的实践正在大量增加。单一海洋边界之所以产生,在于国家希望用一条不间断的边界来划分归属于它们管辖的各种不同的且部分重叠的海域。那么单一海洋划界在具体划界适用时,又是如何进行的呢?

本表格1-7摘引自高健军着,《国际海洋划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07页。

绝大多数单一化界是以等距离为基础完成的即采用调整或修改甚至严格的等距离线为边界。尽管1958年《大陆架公约》将等距离和基线联系起来,但是为了避免现实或潜在的关于基线合法性的争议,许多国家在划界时并不采纳彼此宣布的基线和基点,甚至将它们置之不理,而选择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划界基点。这种将为划界目的而确立的‘基点’和一国为测算其海域宽度而确立的基线加以区分的做法也得到了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支持。法院认为,为测量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之目的而确定基线的问题,以及为划分毗邻/相对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目的而确认用于划分等距线/中位线的基点的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遇有国家既不同意有关沿海岸的基线或有关基线没有映射出来,法院必须确定基点和基线。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法院必须确定基点和基线,并讨论了可能出现在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在任何情况下,由沿海国决定的基线和为了有可能计算属于该国的大陆架区域而在海岸选择的个点在本质上并不是一回事。

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法院强调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密切关系,认为适当的方法是先暂时划上等距离线,再考虑是否存在必须导致该线调整的情况。单一海洋划界的国际实践包括国际法院的判例、仲裁裁决案例以及双边协议。而海洋划界规则很大程度是通 过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的裁决逐渐确立的,因此海洋划界的案例对研究海洋划界规则意义重大,海洋划界的理论也因此发展。当然单一海洋划界也有其问题,过多考虑了政治因素而忽略了其它,同时即使海岸间距离不超过400海里而已有先前大陆架界线的存在,恐怕也不一定能适用。对于宽大陆架的国家来说,当它们能根据大陆架制度对更多的海床享有权利时,很难想象它们会简单为了实践中的方便而采用单一边界,尤其是当重要的资源利益位于大陆架的边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