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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书手起源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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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书手概指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依靠自身的书法技艺,从事文字抄写之吏员,负责誊录公文、缮写典籍、抄写经文等。典籍所栽“书手”一职,始见于唐。追溯其源流发现职此业者,秦汉已有之,唯其身份、称谓不同也。

关键词:史官;书手;起源;

中图分类号:J292.1 文献标识码:A

“书手”一词,典籍所载,始见于唐,概指从事文字抄写之吏员。“手”,《说文解字・聿部》作“拳也”。谓之象形。《汉书・郊祀志》记:“天子识其手。”颜师古注:“手,谓所书手迹。”在某种语境下,“手”作为“人”的代称,成为构词语素,用在名词、动词后,构成复音节名词,表示“擅长某种专业活动或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所谓书手盖指古代官府里从事文字抄写之大小官吏,具体负责誊录公文、缮写典籍、抄写经文等事务。据史载唐代诸省府寺皆有书手、楷书手之属。然职此业者,唐前已有之,唯其身份、称谓不同也。其特点有二:一是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其抄写内容是以文字为载体的,因此识字晓文是其成为书手的首要条件;二是具备相当的书法水平,这是其入选书手的重要因素。

书手以抄写文字为业,因此文字的产生是书手出现的前提条件。文字是记录史事的工具,最早拥有文字学习权、使用权以及文献典册抄写编纂权的就是史官。因此,追溯书手源流应从史官开始,史官权利使职的逐步分化最终导致书手的出现。《汉书・艺文志》说:“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纪言,右史纪事。”夏朝已有掌管“图法”的“太史令”。《尚书・甘誓》、《尚书・禹贡》,是学术界比较认可的基本上有真实的夏代原始材料为依据的夏代文书档案。文书档案的编辑、录写都是由史官承担。商朝是我国神权政治的最盛时期。“巫史”、“史巫”是神权的代言者或传达者,代天传达其意志,代王向天有所请求,是人神之间的媒介。因此,商代王命大政由其决策,记载、下达、掌管。他们是商代文化的代表者和垄断者,运用自己垄断的文化知识记载“王命文书”。商代甲骨卜辞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系统的官府文书。据董作宾考证,甲骨卜辞中的“贞人”就是史官,另“大史”、“小史”、“作册”、“巫史”、“史巫”等名称,也是商代史官。从现存不同时期不同贞人史官所刻的甲骨文看,虽然仍处于非自觉的书法状态下,但在笔法、字法、章法上,亦呈现出不同的个人风貌。西周的官制较夏商已有很大完善,太史寮是掌管起草文书,策命诸侯、记载国家大事,保管国家典籍以及天文、历法、祭祀、教育等事务。史官归属于太史寮,随着文字纪事职能的日益繁杂,史官逐步有了分化及分工。据《周礼・春官宗伯》记载,史官名目繁多,职位最高者称为太史,此外还有小史、内史、外史、御史等职。“太史掌建邦之六典”,“小史掌邦国之志”,“内史掌书王命”,“外史掌书外令”,可见其职任首先是保管典籍,还负责记录统治者的言论和事迹,我国历史上的史官记注制度即奠定于西周。他们既掌典本朝文字记注,亦掌前朝典章文物,故典章、占卜、天文、历象无不通晓,成为周王的重要顾问,参与国家大政。与殷代史官相比,地位有所下降,对国家所起作用都较商朝史官逊色。史官下设大夫、士、府、史、胥、徒等。在《格白簋》铭文中,有“书史缥洹蔽“铸宝簋,用典格白田”一辞,其铭文中所谓“书史”,似系当时一种史官的称谓。清章学诚在《文史通义・史释》里认为府、史、胥、徒即“庶人在官供书役者,今之所谓书吏是也”。书吏的出现,标志史官职能的分化。自此史官领持大概,把握全局;府史胥徒则职造薄书,办理具体杂务,其名称虽然各不相同,实为后世所谓之官府书手。

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制度的瓦解、世卿制度的破坏是史官职任变化的重要社会原因。在原有世卿制度下,主管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等事务的政务官、军事官、事务官上升到首要地位,史官失势,位尊爵显的地位完全消失,逐步脱离对国家事务参谋顾问的高级管理工作,退居为次要官职,职能日趋单一,成为记注政事、典守档案的专职官吏。秦定六国后,中央机构设少府,领有尚书四人,主制绍文书,掌管档案。地方则实行郡县制,具体处理文书档案的官吏有主纪室、令史、掾史、主吏、仓吏等。经王国维考证他们都是“主文书”的官吏,负责文书的起草、誊录、签发等程序。而书手一职也是在秦代始设。湖南龙山里耶秦简的出土为其提供明确的史料依据。里耶秦简中出现数处“某手”的字样。如:

J1(16)6正面:

(一)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

(二)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

J1(16)6反面:

(三)三月庚戌,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书都

(四)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手。庚戌,水下六

(五)刻,走褶行尉。

(六)三月戊午,迁陵丞欧敢言之:写上,敢言之。@手。己未旦,令史犯行。

(七)口月戊申夕,士五(伍)巫下里闻令以来。庆手。

@手

简J1(16)6正面是始皇二十七年洞庭守礼的发文,背面是关于收到正面文书的记录包括迁陵守丞敦狐的处理意见、迁陵守丞给洞庭守的汇报及收文时间和持送者、抄送者。由其内容可看出简牍的正反两面是誊录于一份简牍上的往返文书。J1(16)6反面所见之“别书”,即另抄送文书之意。

“知手”、“庆手”、“如手”,是名为“知”、“庆”、“如”的书手的署名。关于[某手]署名,李学勤先生考证“某手”即某人签署或抄写的人。签署和抄写是不同的行政程序。签署意味负责署名的文件;抄写则只是写录,仅仅承担誊录的错漏。那么“某手”的身分是抄写文书的书手还是经办文书的负责人亦或是身兼数职?这种正反往复文书背面左下角最后的某手笔迹,往往和其正背面抄写笔迹基本一致,此件文书背面左下角属的是“如手”,假若两面文书笔迹可以确认为出自“如”一人之手,那可以肯定此件文书属于非公文原件。即经过二次书写成为副本用以存档典藏。制作这类副本,仅有誊录一事,迳由书手负责即可完成。“如手”则必为书手之署名。诚然,“某手”身份有待于里耶秦简的进一步研究来确认,但可以肯定的是秦代已有书手一职的设置。“某手”可以认为是官府书手的原形。

两汉时期,官制进一步细化,且官与吏已有明确区分。《汉书・百官公卿表》将官吏分为主官、长吏、少吏三大类。

吏即指位职低微的下级官吏。汉代负责文书档案、图书典籍的官吏同样分化为三个层次。最高层为主官,如御史中丞在殿中兰台,掌管图籍秘书。中间层为书吏,是一般的处理具体事务的人员,如太史令、令史、主簿。最低层为众色书手,仅负责抄录。湖北荆州高台18号墓所出的汉初木牍文书[告地书]编号35-乙中也有“亭手”“产手”字样。如下:

35-乙 正面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

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

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

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

35-乙 反面

产手

这是一份陪葬的文件,不是真正地方行政机构的公文,正反面笔迹一致,成于一人之手。从里耶秦简公文可以证明亭、产都是公文的抄手,或同时也是经办人。产依例署名于牍背左下角。

除了抄录公文档案外,书手还负责图书典籍的缮抄。雕版印刷发明以前,书籍的制作全依赖于手写。春秋以前,学在王官,文化典籍掌握在上层贵族手中,史官兼图书的著述与抄写为一身。春秋以降,随着经济发展和文化的下移,国家社会对书籍的要求日益增长。西汉建国后吸取秦亡教训,十分重视书籍的收藏与整理。民间大力搜访藏书需要加以整理复制,遂在太常寺设置专门抄写书籍的书手,每种书抄写若干复本,分送太常、太史以及各大藏书机构。其后昭帝、宣帝、元帝、成帝依此旧制,大量图书典籍得以抄写复制,皇家藏书百年之间,堆积成山,抄书遂成为书手职责的另一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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