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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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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除刑法明文规定的实体限制和程序限制外,酌定量刑情节同样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动机、犯罪手段、认罪态度对于死刑限制适用影响尤为明显。

关键词:酌定量刑情节;死刑;死刑限制适用

鉴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尚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必须要予以极为严格的限制。酌定量刑情节是司法实践中限制死刑适用极为重要的因素。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法官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即有利于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同时也能够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效地限制死刑的适用。酌定量刑情节影响死刑的适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极为关注的酌定量刑情节。中国古代就有原心定罪、核案诛心的司法传统,如唐律中对于出于不同犯罪动机的杀人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故杀,一般处斩刑;误杀和斗杀则参照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戏杀则参照减斗杀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不处以死刑,甚至允许用金钱赎罪。犯罪动机是犯罪人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同时也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直接反映,不同犯罪动机的犯罪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在死刑适用上,必须要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根据 犯罪动机的不同可能判处不同的刑罚。1、有益社会的犯罪动机,典型的如出于义愤杀人、大义灭亲等。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出于上述犯罪动机,通常不会被判处死刑。2、中立的犯罪动机。如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在病人的要求下实施的拔管行为。此类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并不有益于社会,但同样也并不有害于社会,通常持此类犯罪动机的犯罪人也不会被判处死刑。3、有害于社会的犯罪动机。有害于社会的犯罪动机的程度同样存在不同。如“药家鑫案”、“为夫猎艳案”中,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极为卑劣是导致其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原因。而“少女杀害父母并碎尸案”中,法院认定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很简单和幼稚,尚不构成卑劣,虽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也并未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可见,犯罪动机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是明显的,不同的犯罪动机也将导致判决的不同。

二、犯罪手段

犯罪手段是指犯罪人为实现犯罪目的而采用的具体方法、方式。首先,犯罪手段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实现犯罪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其次,犯罪手段是犯罪人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方式,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我国并未将犯罪手段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纳入刑法,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手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有一定的影响。1、“犯罪手段残忍”。通过对最高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中,涉及死刑判决的判决书的研究我们发现,大部分故意杀人罪的判决书中都出现了“犯罪手段残忍”的字眼,如李飞故意杀人案、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等。可见,犯罪手段残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了酌定量刑的情节,但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手段残忍”则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有的观点认为“犯罪手段残忍”的判定应当基于社会的一般观念,是指故意使用极端手段造成他人严重身体残疾或死亡的行为,如利用凶器多次刺杀被害人,在被害人求饶后继续杀害被害人等。①在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除犯罪人实施的犯罪手段符合社会一般观念认可的“犯罪手段残忍”,则在酌定量刑上可能会偏重,反之,则会偏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死刑的适用。2、非“犯罪手段残忍”。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非“犯罪手段残忍”通常会成为酌情量刑较轻的情节。非“犯罪手段残忍”即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手段尽管对犯罪对象构成了严重的伤害或死亡,但犯罪手段本身并不剧烈的情形。如喂食安眠药导致被害人死亡,明知被害人不会游泳而将其推入水中溺亡等。对于此类犯罪手段较为温和的犯罪行为,可以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在同等条件下,对于使用温和犯罪手段的犯罪人可以考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3、对于“碎尸”行为是否影响死刑适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碎尸案件中的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屡见不鲜。按照通常认为,杀人后“碎尸”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人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情形,因此在量刑的过程中往往从重处罚,甚至出现了因为存在“碎尸”行为而忽视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形。

三、认罪态度

认罪态度是犯罪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的认罪态度也折射出了犯罪人被刑法改造的可能性以及其本身的人身危险性,因此认罪态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是无可厚非的。同时根据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见,认罪态度的不同,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最终刑罚。在适用死刑的案例中,较好的认罪态度则会构成对于死刑适用的限制。这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大。我国一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而犯罪人的是否认罪和悔罪,是否积极进行赔偿等因素都将影响其最终结果是从宽还是从严。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犯罪人不同的认罪态度则会在死刑的适用上存在差别。对于隐瞒犯罪实施,拒不认罪的犯罪人更有可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积极认罪悔改的犯罪人则更有可能限制死刑的适用。1、认罪态度较好。犯罪人在犯罪后,采取积极认罪的态度,坦白犯罪事实,配合侦查工作,往往会酌情得到从轻处罚,在面临可能被判处死刑时,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良好的认罪态度反映出犯罪人对于犯罪行为悔过的心态,是其人身危险性减弱的重要体现。如“刘铁男案”中,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刘铁男积极交代犯罪实施并配合司法机关退缴赃物,认罪态度良好,在受贿数量巨大的情况下未被判处死刑。“案”同样也存在因良好的认罪态度而导致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2、认罪态度一般。认罪态度一般是指犯罪人并不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也未采取隐瞒犯罪事实相关行为的态度。相对于认罪态度较好来说,认罪态度一般并不能够构成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但不抗拒,不隐瞒的认罪态度也不会构成从重处罚的条件。认罪态度一般可结合其他犯罪情节而考虑是否构成对于死刑适用的限制。3、认罪态度恶劣。认罪态度恶劣不应构成适用死刑的积极情节。每个犯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犯罪人这种辩护的态度或者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认罪态度恶劣,如安徽省原副省长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中,检察院将为自己辩护的行为认定为认罪态度恶劣而要求从重处罚,这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是不利的。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犯罪人的辩护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认罪态度恶劣,更不应该因为犯罪人的辩护行为而构成死刑适用的积极情节。

四、结语

死刑的废除和限制适用是国内外对于死刑的基本态度。尽管我国尚未取消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限制适用死刑的情形大量存在。除刑法明文规定的实体限制和程序限制外,酌定量刑情节同样也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因素。酌定量刑情节不仅仅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和认罪态度,还包括犯罪目的、民事赔偿等。因此,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的研究仍然有待深入。(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

注解:

① “手段特别残忍”与量刑――李昌奎案的法理剖析http:///public/detail.php id=2703,2015年6月9日访问。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J]. 法学杂志, 2007,(1).

[2] 向泽. 一起抢劫认罪态度不同判决结果迥异[N]. 拉萨晚报, 2009-10-23.

[3] 张之又. 认罪态度与量刑[J].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8, (3).

[4] 杨燮蛟. 被告人悔罪表现与行使辩解权[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