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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赔礼道歉是承担侵权责任方式之一,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等规定,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可以适用赔礼道歉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国家赔偿法》第3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以及《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等规定了赔礼道歉所适用的权利范围,分析可见,适用赔礼道歉的情形主要是限于精神性人格权和著作权。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围绕“赔礼道歉”的判决表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赔礼道歉的出发点就在于利用侵权人发自内心的愧疚感,来弥补被侵权人的精神性损害,因此法律并未对赔礼道歉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即只要达到道歉效果,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法官都予以认可,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与之相对应的司法审判是,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在上诉庭审中,劳教委向唐慧作出口头赔礼道歉,因此,二审湖南省高院判决驳回了唐慧“要求作出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详见(2013)湘高法行终字第26号判决书。可见,对判决书中赔礼道歉的方式,法官保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还表现在法官对原被告实际情况的考量,在宋琳诉郑州日报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官出于尽快恢复原告生活的安宁,直接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详见(2011)中民一初字第38号判决书。
其次,在撇除口头道歉这种在判决书中不必对其执行形式进行详细说明的方式以外,书面赔礼道歉的判决表述一般表现为“甲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的责任。甲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在某某日报、某某晚报上,以不小于…的版面刊登声明,为乙澄清事实并赔礼道歉,其中应包括本判决书关于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的主要内容,并表达歉意”。与之相对应的案例是何红霞等人诉中华儿女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一案(2013)二中民终字第4942号文书,法官在认定中华儿女杂志社报道失实,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困扰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在判决生效后排版印刷的首期中华儿女杂志上和中华儿女报刊的网站上2011年第9期中华儿女电子刊物首页上登载,致歉内容由法院审核,登载时间与涉案文章在网站登载的时间相同”,其中,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而针对道歉内容所承载的刊物或网站的审判依据在于“不告不理”的法理精神,在上述判决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对何红霞等人要求在其他网站删除涉案文章并赔礼道歉的问题,因其他网站并为本案当事人,本案不予受理。”同时,登载的时间可总结为与侵权时间时长一致。因此,在诉讼中,登载的时间不必多虑,但对于道歉内容的承载物须极为重视的必要性。
再者,针对不履行赔礼道歉判决的后果及救济方式,司法实践中也有着合理且合法的规定,即当被告拒绝履行赔礼道歉,或者履行行为未得到被侵权人的认可,原告就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就可以将判决书中主要内容在相关刊物或网站上予以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参考案例仍为何红霞一案。而其中的“相关刊物”,经参考多本判决文书,应当以“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为标准,数量不固定,详见王勇云诉王新云名誉权纠纷一案(2013)楼民一初字第424号判决文书。而口头赔礼道歉的不予履行,同样适用该执行方式,参见冯轲上诉陈晓艳人格权纠纷一案(2013)西民二终字第00270号判决文书。
有关赔礼道歉这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正是因为其处于道德和法律间的特殊性,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仍需要我们不断的摸索探讨,以达到最好的法律效果。(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