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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侵权论文:配偶权侵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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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马海燕作者单位: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

第三者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第三者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通奸、与有配偶者姘居、重婚等等,第三者行为侵犯了无过错配偶的性权利,上文笔者曾讲过,性生活上的忠诚是婚姻的生命基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者与过错配偶的共同过错行为是对无过错配偶的共同侵权,第三者的行为触犯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制度,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配偶身份利益,是对配偶权保护利益的损害,是严重侵犯合法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第二:损害事实。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主要是人身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的事实主要包括第三者的行为损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同居权和性权利,其一方面承受着配偶背叛精神上的痛苦,另一方面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无过错配偶评价的降低,造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在夫妻共有财产的框架下,第三者与过错配偶的共同过错行为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因此无过错配偶可以基于财产减少的事实要求第三者返还。同时笔者认为只要存在损害事实,无过错配偶即有权利追究第三者的责任,而不以其婚姻破裂为条件。第三、因果关系。通奸、与有配偶者姘居、重婚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无过错配偶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发生,正是由于第三者与过错配偶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第四、主观故意。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给无过错配偶造成损害后果,而实施了通奸、姘居或者重婚的行为,促使或放任损害后果的最终发生。

第三者民事侵权的法律救济

对于第三者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其他一些国家有相关的立法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夫妻一方得以归咎于对方的事件,且此事件已构成违反或一再违反婚姻的责任与义务,除得请求离婚别居外,对他方以及与之之第三人,并得请求损害赔偿④。《日本民法典》第709条:与妻之第三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为对于夫权之侵害,负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⑤。而我国的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都有相类似的立法例。因此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对于第三者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笔者认为其造成了无过错配偶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因此第三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讲来,无过错配偶享有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者实施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婚姻权利,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介入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对无过错配偶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对于财产损害,无过错配偶可以按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依法享有对第三者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学者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两个方面。第三者基于故意给无过错配偶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正如台湾能学者王泽鉴所说: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财产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很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停止侵害请求权。对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公众对无过错配偶评价的降低,造成对无过错配偶名誉权的损害。因此,无过错配偶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选择适用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总之,民法是以私人的权利救济为己任,第三者因为故意侵犯他人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给无过错配偶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其配偶权,实质是第三者和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事侵权的一般原理,对于无过错配偶来讲,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还是在离婚诉讼的特殊阶段,其均享有对第三者和无过错配偶共同侵权行为的诉权,当然,无过错配偶也可以直接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以维护己身的合法权利和婚姻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