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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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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不但充当着重要的家庭角色,也充当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近年来Z院受理的女性犯罪统计中可以看出,女性犯罪逐渐增多,对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据此,笔者梳理了Z院自2010年以来受理的女性犯罪案件,对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对策,并形成调研报告,以其对预防遏制女性犯罪提供借鉴。

一、Z市女性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自2010年以来,Z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753件2613人,其中女性犯罪案件89件102人,分别占到案数和人数的5.07%和3.90%。其中女性犯罪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仅15岁,女性未成年犯罪人数有4人。归纳起来,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种。

(一)犯罪主体呈现出“三低”现象

1、文化结构上属于低学历。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到总人数的87.25%。102名女性罪犯中,大学本科1人,大专学历2人,高中或中专文化10人,初中文化51人,小学文化23人,文盲及半文盲的有15人。

2、阶层结构上属于低层面。涉案人员中,具有干部身份的有4人,占3.92%。工人身份的有5人,占4.90%。农民、居民等不具有固定工作的人员有93人,占总人数的91.17%。

3、经济结构上属于低收入。从涉案人员的阶层机构上来看,其中农民和无业人员占有绝大多数,其经济能力也相对较弱。

(二)犯罪的类型呈现多样性

从涉案罪名来看,女性犯罪的类型日趋多样性,侵害人身、侵财和涉毒、涉黄犯罪现象尤为突出。总体而言,常见的犯罪行为是故意伤害和盗窃,这在女性犯罪中也是常态。女性犯罪中,故意伤害罪23人、盗窃罪11人、涉黄犯罪10人、涉毒犯罪5人,占全部女性犯罪的48%。同时,也出现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等新型犯罪。

(三)共同犯罪形式占一定比重

从相关的统计数据来看,女性参与犯罪的案件中,单独犯罪案件共51起,共同犯罪案件也达到38件。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就是以夫妻形式,或者具有男女关系的共同犯罪案件就有18件,占到共犯案件总数的47.36%。

(四)犯罪主体具有恶逆变性

女性犯罪大多具有恶逆变倾向,即先是受害人,后转为加害人。由于女性自身感情脆弱,自卑心理以及社会上不良环境和文化思潮的影响的冲击,使得这些女性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选择自己复仇。Z院在2011年受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和被害人宋某某是翁媳关系。因刘某经常受到宋某某的骚扰,2011年3月8日,宋某某酒后欲实施骚扰行为时,刘某举起了铁镢头砸向宋某某的头部,致其死亡。

(五)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事情的起因均为邻里、亲友矛盾

民间事,无小事,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矛盾的激化。从Z院处理的23起女性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故意伤害案件,比较具有代表性。长久积累下的矛盾问题,因丈夫酒后晚归而集中爆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与丈夫的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其脚部砍伤,形成轻伤,后二人离婚。这本是家务事,却因为一个轻伤而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之中。在办理本案过程中,Z院公诉部门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尊重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相对不决定,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女性犯罪多发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缺失、法制观念淡薄

总的来说,女性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在遇到一些生活琐事处置方法不当,甚至原本是受害者,由于不懂法而从受害人演化成罪犯。如未成年人张某某强迫案中,因父母离异自幼跟着小姑生活。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后被网友拐骗至邹城。随后,张某某伙同他人将两名女子骗至邹城,强迫两人从事活动。案发后,张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感情用事导致犯罪

女性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和生理反映,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心烦易怒、情绪失控。在梁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就因丈夫与一名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其婚姻关系陷入紧张局面。为了出这口恶气,梁某某持刀闯入该女子家中,将该女子和她的母亲砍伤,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扭曲的金钱观、世界观蒙蔽了行为人的双眼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意识中的功利色彩对人们观念意识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人们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甚至不投入来获得最大的回报。因此,由女性实施的涉毒、涉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如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刘某和杨某某以开保健品店为幌子,暗中实施活动。2010年,杨某某在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后,看到该男子身上携带大量现金,随起歹念,三人使用暴力手段将钱包抢走。三人最终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扭曲的家庭关系,迫使她们走上犯罪道路

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一是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受夫家的打骂。二是其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丈夫凌驾于女性之上。调研发现,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时,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等暴力方式进行“反抗”。如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因其常年在外打工余儿子关系疏远,回家照顾孩子后又出现婆媳关系紧张,在加上得知丈夫在外另组家庭,使其心理逐渐扭曲,最终持刀砍死自己的婆婆,用手掐死自己的儿子。

三、对策建议

当前女性犯罪大量增加,根源在于社会某些不和谐发展在女性社会成员身上的畸形反应。因此,积极构建社会和谐是防控女性犯罪之根本。

(一)加强道德法律教育,提高妇女法律素质。针对女性犯罪的特点,制定符合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的法制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工作,采取女性法律教育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上网络等方式,使女性得到普遍教育。要联络司法单位形成合力,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制观念。提高女性法律观念和意识。要培养和提高女性的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道德品质,使其从灵魂深处拒绝犯罪、憎恶犯罪。如邹城市院开展了“婚姻家庭法律宣传月”等活动,增强了妇女法律保障意识。

(二)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女性犯罪预防建设。公安机关应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杜绝不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流入社会,毒害女性,尤其是女性青少年。同时,有关部门要引导、教育广大女性用合法手段妥善解决家庭内部矛盾,避免由家庭纠纷引发犯罪。要在社会福利保障上为女性争取更多优惠政策,让女性真正成为得到平等关爱、平等待遇的社会成员。要给女性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使其生活有充分保障不致沦落犯罪。

(三)加强社会援助,形成关注女性合力。建立妇女维权网络,发挥基层调解作用。要发挥基层妇联、调解委员会、社区委员会职能,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积极联合民政、公安等部门设立女性救助中心、心理咨询中心等机构,依托各级妇联家庭服务中心,切实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妇女。建立救助机制,成立妇女儿童救助基金会,对贫困妇女儿童及时救助,使她们得到社会关爱。

(四)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让女性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犯罪行为,真正悔过。在办案中要区别对待,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应依法从宽处理,特别是对家庭状况特殊、怀有身孕的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应适用人性化司法行为。

(五)坚持打防结合,预防再次犯罪。从统计数据中,我们发现女性犯罪再犯概率较低,仅出现了两例。作为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女性犯罪的打击,以警醒其他女性。另一方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积极预防女性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