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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利弊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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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盛行,非婚同居现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非婚同居仍然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课题,我国的大多数学者虽然对这一课题有所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我国关于非婚同居的研究资料还很不丰富。本文主要对非婚同居的利弊进行研究,非婚同居的盛行一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笔者主要从非婚同居现象出现的原因角度对非婚同居的有利方面进行研究,同时也提出了非婚同居的弊端,并针对非婚同居的弊端提出了在立法中的相应完善。

[关键词] 非婚同居;利弊研究;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121-2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思想道德观念的改变以及人们对自由的追求,非婚同居现象日益盛行。非婚同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自由生活方式的追求,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不容忽视的实际问题,同居期间对弱者利益的侵害,对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不利影响,对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等,这些问题日益突出,而我国并没有专门立法对该现象加以规制,这势必使非婚同居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基于非婚同居产生的弊端,笔者认为在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在立法精神的指导下,我国应建立起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使非婚同居者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一、非婚同居的有利方面

对于非婚同居现象所产生的有利方面,笔者主要从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角度进行分析。非婚同居现象不仅在中国日益增多,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并日益盛行,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错综复杂的原因。分析非婚同居现象的有利方面,主要从非婚同居的普遍存在是经济、社会(道德观念、科学技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角度进行分析。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为非婚同居的产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我们知道一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并不是空穴来风,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有利的基础上。非婚同居的有利方面即就是从产生它的有利条件方面进行分析。

(一)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首先,经济的飞速发展为非婚同居提供了有力的物质基础和保障。特别是其中女性经济能力的提高和经济上的日趋独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依靠自己的能力获取财富,取得经济上的独立,不再单纯的依赖传统家庭中男性的经济收入。当个体充分实现经济的独立后,对婚姻的需要将会有所消退。又由于我国的婚姻发生效力必须进行婚姻登记。而非婚同居相对于有效婚姻不需进行婚姻登记,比较简单。因此,经济发展和个人经济独立,是人们选择非婚同居的经济基础。

其次,共同生活中的现实经济问题与非婚同居密切相关。非婚同居可能是出于降低共同生活的成本的考虑。目前中国的房价依然十分高昂,很多人因为住房、户口等问题延迟结婚,而非法同居成为他们的选择;许多丧偶的老人为了回避再婚可能引起的子女、财产再分割问题而选择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同时也成为一些年轻人,尤其是大学生和刚毕业的大学生选择的一种既节约生活成本又避免经济纠葛的方便之举。

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看出,非婚同居者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及为了解决生活成本而普遍存在的。这就说明经济为同居者提供了有力的基础和后盾,同样,非婚同居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它使更多的女性参与到社会生产中,增加了劳动者的数量,以至于能够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有利于道德观念的转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1.道德观念的转变。在我国,传统道德教化与非婚同居是水火不容的。传统的道德观念决不允许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和领取结婚证书的两个人共同居住在一起。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生活方式的极大改变也引起了人们对于同居的看法。尤其是现代,非婚同居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人们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接受非婚同居,但也没有表现出极大的排斥和反对。而是采取接受包容的态度,因为那毕竟是别人选择的生活方式。

2.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避孕技术的发展为非婚同居的人们提供了一种消除顾虑的手段。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避孕技术和人工流产更加安全,简单。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非婚同居者的顾虑,使得非婚同居依然大量存在。

非婚同居现象的大量存在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存在的合理的一面,而且它的盛行也使人们的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人们认为甚至可以把它看做试婚的一种方式,非婚同居者在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后会成为法律婚,这也使得人们慢慢接受这一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进步,知道了选择怎样的方式是他人的自由,我们应该尊重。另一方面,非婚同居还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避孕技术的发展。我们的发明创造受到利益的驱使,创造者重在追求利益。社会需求越多,获取的利益就越大,人们就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盛行,社会需求增多,有利可图,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从而促进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二、非婚同居的弊端

任何事物都既有好的一面,同时也会产生不利影响。非婚同居基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产生和存在,随之也产生了各种不利的社会问题。比如,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容易受到损害、非婚同居对子女产生的不利影响、非婚同居存在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一)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易受到损害

非婚同居者选择了非婚同居,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避孕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一部分非婚同居者的顾虑。但是非婚同居中女性更容易受到伤害,不仅流产对女性的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而且在非婚同居关系中虽然女性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经济能力依然低于男性,在共同生活中男性依然是家庭生活的主导者,决定着共同生活中的重大事务。又由于男性本身的特点,女性往往会受到男性的家庭暴力。

(二)非婚同居对子女产生的不利影响

非婚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虽然在继承财产时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其他方面面临着其他的困难和排挤,首先,在户口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户口登记制度,给孩子登记户口时须携带父母的结婚证和孩子的出生证明。而非婚同居者没有结婚证,这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就会遇到困难。而我国对户籍十分重视,孩子从上幼儿园就需要户口,如果没有户口学校不予接受孩子入学,这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非婚同居关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它与法定婚姻不同,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并不需要法定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非婚同居关系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育有子女,如果其后同居关系解除,那么孩子跟随其中的一方生活。那么孩子就会缺少另一方的疼爱,成为单亲生活中的孩子。单亲生活对孩子的成长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非婚同居存在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由于非婚同居游离在婚姻家庭法等法律规范之外,一旦发生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和解决。权利受侵害的一方不能通过法律解决就很容易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发生暴力事件触犯刑法。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中新社曾报道过一个非婚同居导致杀人的案件。安徽来上海打工的余道杰与女友非婚同居,女方怀孕后余道杰自己将孩子接生下来后,将其活活勒死,扔进垃圾箱。最后余道杰被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罪。

(四)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的满意度低于婚姻

非婚同居关系一般比较短暂,大部分人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觉得先尝试一下,而不愿意付出更多,这使得同居关系与婚姻有着质量上的差别。而且非婚同居仅仅是两个人的关系比较亲密,与双方父母家人的关系则不那么亲近,整个幸福感比婚姻要差些。

三、非婚同居现象带来的思考

非婚同居关系存在诸多的弊端,但是却在全世界范围内盛行。我们不能只看到非婚同居关系的弊端,最重要的是要找到解决这些弊端的方法。我们不能因为它有弊端,而不让它存在。而且非婚同居的大量存在的事实和一系列原因,恰恰说明了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不能通过婚姻得以实现的需求。单纯地讨论非婚同居的利弊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要做的是全面客观地分析非婚同居的利弊,基于此找到正确的应对方法。我们主要从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对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寻求解决途径和应对方法。研究非婚同居关系是否应当制度化、合法化。

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法律又具有稳定性,他并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随之发生变化。它是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充实和丰富的。非婚同居关系由于出现时间较短,在我国的立法中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对于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没有可以直接援用的法律。因此,为了更好解决非婚同居所产生的问题,更好的维护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完善和补充法律,在立法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明确非婚同居期间侵权行为的可诉性

女性在非婚同居关系中遭受各种人身伤害而提讼的案件时常可以看到。理论界对这种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提起的侵权之诉依据那种法律处理存在不同的意见。主要的争议在于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身份如何界定,能否把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两个人看作夫妻关系,依据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进行处理;还是把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两个人的身份看成是普通主体,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进行处理。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关系在我国的成文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未涉及。这说明非婚同居关系虽然在社会中大量存在,并被人们逐渐接受,但是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就说明在法律上它也处于一个既未被承认也未被禁止的地位。鉴于此,我们只能适用对主体关系没有做出任何限制的《侵权责任法》。因为《婚姻家庭法》调整和适用的是具有法定夫妻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包括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并没有限定主体,因此,一旦非婚同居期间发生侵权事由,适用《侵权责任法》是可行的。基于这一规定,非婚同居期间,女性遭到,男性对其身体上的伤害,即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中最常见的侵权事件,一般受害者多为女性。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侵权人应当成大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明确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户口归属

对于非婚同居关系中产生的对于子女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一弊端的解决,我国尚没有可以援用的法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仅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这一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虽然不保护除了法律婚姻以外的其他同居关系,但是我们对非婚生子却给予极大的保护。基于此,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的非婚生子女同居双方都具有抚养的义务。如果非婚同居的一方不抚养非婚生子女,我们依然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同样,我国的立法应该明确规定,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在非婚同居者的其中一方与其他人结婚后,先结婚的一方应把孩子的户籍加入她的户口本中。这样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孩子更好的成长。

(三)明确规定非婚同居关系在一定期限内应转化为法律婚姻

我国立法中应明确规定非婚同居者在同居满一定期限(比如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者满3年或5年);或者在非婚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应主动领取结婚证。把非婚同居关系转化为法律婚姻,这样规定可以克服非婚同居的弊端。即既有利于保护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解决非婚同居期间由于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四、小结

随着非婚同居关系数量的日益增多,非婚同居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选择。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在目前由婚姻组成家庭仍然是人们可以选择的最佳生活方式,我们虽然不能强迫公民选择某一生活方式,但我们应当对非婚同居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向公民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建议。虽然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由婚姻组成的家庭仍然是人口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仍然承担着抚育子女的重任。另外,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极为重要的摇篮,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而且,由婚姻组成的家庭是公民夫妻双方实现个人价值、保障子女利益的最佳生活方式,也符合社会的最佳利益。

非婚同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但它同时也存在很多的弊端,婚姻关系在一些方面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但生活方式是每个人选择的自由,我们不能强迫和干涉他人的生活自由。而且非婚同居日益盛行也有它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次的原因和合理性。

既然它已经存在我们就应该分析这一现象,并从中找出正确的应对方法。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指导,并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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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石欢欢(1990-),女,汉族,甘肃成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