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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校企合作体制创新已经成为职业教育的热点话题。如何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的功能,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建设无疑是当前体制创新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创新体制,改善当前校企合作存在的不足,笔者依托江苏地质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试点调查,进行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创新体制的问卷调查,总计发放调查问卷1500份,回收有效问卷1449份,有效率97%。
为了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笔者在调查过程中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身份、不同专业、不同性别及不同学历层次,采用了分层调查法以及非随机配额抽样法。调研发现,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状态,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长效的、校企共同主导的合作体制机制,特别是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体制机制上还缺乏突破和创新,校企合作的建设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
校企合作现状调查
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认识尚未达到应有高度 首先,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各方在校企合作的认识上还局限于教育内部,主要表现为:96%的职业院校是校企合作中的主角和推动者,由职业院校带动和引导企业;75%的企业认为校企合作是教育内部的问题,企业不属于教育内部成员,校企合作不是企业应有的责任,它会在利益的“标尺”下决定其是否参与校企合作;其次,企业未明确人才培养的责任和义务,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对于校企合作制度,绝大多数企业认为培养人才是职业院校的责任和义务,对校企合作仅仅停留在单纯选择人才或寻找技术开发产品的层面,使得真正的工学结合无法进行。不少企业缺乏接受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对教学的具体指导和深度参与不够,在校企合作中一味追求利润导致行为的功利化,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培养人才的效果。
此外,学校虽有校企合作的压力与紧迫感,但执行力度不够。通过调查发现,80%的职业院校中,真正具备较高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很多学校管理部门和教师都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畏难心理,使得企业的参与很少甚至没有,因此,使校企合作在操作上仍停留在“以工代学”或“以学代工”的阶段。
职业教育校企共同主导的宏观管理体制框架尚未形成 通过对政府、学校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调查,100%的调查对象认为现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还存在着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和职能分割等问题:尤其各级政府对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的实质性指导力度仍然不够,造成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充分协调,尤其是在各职业院校稀缺的建设资金的投入上,政府的投入力度不够、调控机制不健全。同时,在普遍投入不足的环境下,还存在一些同类院校重复建设,设备使用效率低,资源利用浪费的情况;95%的调查对象认为教育部门、人保部门和行业部门之间的不协调,部门之间的职权和责任存在交叉,导致职业教育分散管理;70%的调查对象认为职业教育主管的教育部门与财政部门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不协调,管理的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主体的作用。
职业教育校企共同主导的合作机制尚未建立 调查发现,当前合作机制尚处在起步的“参与阶段”,主要努力建立企业的“参与”机制,主要从建立激励企业参与的法规制度、成立校企合作相关组织、提升职业院校自身办学能力和水平三个方面,来解决“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的问题。然而,这三个方面的工作都还没有到位,有些才刚刚起步,参与机制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法规尚不健全 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建设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而调查发现,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看似很多,但这些法律法规多偏于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未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制订具体实施条例,并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虽然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实际上也缺乏可执行力,导致政府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介入校企合作中,地位尴尬。另外,真正与校企合作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少,如何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整个校企合作机制以促进经济、学术等各方面的发展还有待探讨,并且有很长的路要走。
行业组织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次调查发现,新成立的各个行业协会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80%以上处于人员经费不足的起步阶段,存在政会不分、依附性强、自主性弱和职能定位不准,覆盖面窄、代表性差,行业分类粗泛,没有可操作性以及关于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滞后等问题,自身主动开拓市场、与企业联系也不够,因此不能真正代表行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作用。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业的管理职能,并对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不强,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教育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主管部门的联系不多,学校、企业、市场之间信息不畅都影响了行业在职业教育中应有功能的发挥。
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创新的对策
长期以来,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的认识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在以往校企合作的建设中,学校处于主动地位,而政府、企业以及行业等部门往往被视为围观者,校企合作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而在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已经比较成熟,并且各主体也高效发挥着相应的作用。因此,对我国职业教育而言,必须高度重视校企合作,更重要的是多管齐下创新校企合作的体制,从而达到培养人才以及为社会服务的目的。
充分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协调作用 政府在社会活动中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措施,可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以及管理优势。所以首先应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教育、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其次,应当创设专门机构来管理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可以初步设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聘请学校、行业、企业、教育等专家组成团队,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以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另外,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出台,使得各方权利和义务落实到实处。
例如,财政投入不足是困扰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的保障机制。
企业作为真正的合作者深入到校企合作中 在校企合作中, 职业院校并非只是索取,企业并非只是付出,双方有“优势互补、资源互用、互相扶持、利益共享”的合作基础。企业应当明确认识到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是每个企业的义务,对于上岗实习的学生或实践教师都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同时应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禁止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对于校企合作中存在的责、权、利划分不清的问题,可以通过校企双方在合作前做深入沟通,在校企双赢的原则下,共同制定合作合同来解决。同时,企业应该与学校共同进行专业设置、制定培养方案、落实教学与评价机制,必须做到两者从市场分析到专业设置、从培养方案到课程设计、评价等的高效衔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讲,企业要引导着学校“走”,从企业文化、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都切实与现实挂钩,防止技术水平落后于企业需求。
学校应主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 校企合作一方面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实践的一个重要方向,是职业院校寻求自我发展空间和服务区域经济的重要途径。对于职业院校而言,要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保障校企合作质量。例如,通过正式引进、柔性引进和与企业共享等方式,聘请行业企业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来校兼职上课。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成人才引进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他们既在企业上班,又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定期来学校开展专题讲座和指导青年教师实践等工作。
此外,职业院校既是学生学习文化知识的场所,也是企业职工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的加油站,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实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职业院校有义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
建立对行业和企业的调查制度,设置与市场相应的专业结构 根据行业和企业的需要设置专业。职业院校每年应多次组织干部教师下行业和企业调研,了解行业和企业现在与未来的人才需求。尤其是在专业设置上,必须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从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岗位分析入手,着手职业院校专业结构的调整。通过仔细分析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趋势,分析劳动力市场变化的情况,分析新的经济增长点、人才的需求,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专业调整,使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按照企业和社会人才培养要求去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