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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与行为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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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美德伦理学的复兴,要求重新审视“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美德和行为关系的研究必然考察美德的规范性诉求,通过美德的规范性诉求来证成行为的规范性,行为规范性的考察必然又促进美德伦理学实践性的证成。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有自己伦理体系内关于正确行为的解释,美德伦理学家力证美德伦理学可以当做除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之外伦理探究的第三个独立的选项,并提出了以美德为基础的对于正确行为的解释。本文通过美德伦理学家对于美德与行为正当性的论证,说明美德伦理学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为人们的道德实践提供良好的心理基础,增加人们对道德哲学的理解性,有助于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正确行为。

关键词:美德;正确行为;斯洛特;豪斯特豪斯;斯旺顿

麦克道威尔指出:“一个人在一个场合知道应该去做什么,不是通过应用一般性的原则,而是通过成为一种特定类型的人。”从“有美德的人”概念出发去审视道德主体应该如何行为,通过成为“有美德的人”从而获得对具体情境的敏感性,结合实践智慧,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给出行动,这更加容易应对道德生活的复杂性。美德伦理学如果要成为一个完整的伦理理论,需要具备两个构件和两个目标。两个构件分别是关于价值的理论和关于正确行动的理论,两个目标分别是理论目标和实践目标。美德伦理学不仅仅是要在理论目标上得以保持其独立性,在实践目标上也有自己的指向。就此,当代一些有影响力的美德伦理学家提出了自己的伦理理论并进行了各自的伦理论证。在美德与正确行为方面,以下三位的论证比较具有代表性。

一、迈克尔・斯洛特:以行为者为基础

迈克尔・斯洛特是情感主义的主要代表和领军人物,他提出“道德情感主义”:认为人类天生的移情能力或移情反应是人性的基础和道德的根本。斯洛特的情感主义包括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两个方面,在他的论证过程中,明确表现出以行为者为基础的美德伦理的思想。斯洛特的以行为者为基础的美德伦理是一种纯动机论。在他的理论体系下,正确行为是从有美德的人的美德本性的意义上来体现的,这里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有美德的人自己就是正确行为的尺度,这样的道德主体本身就处在什么是合乎道德的位置上;第二,有美德的人做正确行为不是因为他通过考虑的选择,而是他的美德本性就能够做出有道德的行为;第三,从理由的正当性来看,道德主体本身来确定行为的善恶好坏就可以看做是正当的理由。行为的正确性唯一的由行为者的内心或本性来决定。仁爱是唯一善的动机,说行为是正当的、值得尊重的或善的,是说它们展示了或表达了仁爱的动机,说行为是不正当的、错的或者说恶的,是说它们展示了与仁爱相反的动机或者说仁爱不足。好的动机和坏的动机在于是否体现“仁爱”,动机是评价行为的唯一基础。

斯洛特的理论,在价值方面,将以仁爱和关爱作为主要美德的道德情感动因放在首位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证;在关于正确行动的方面,按照一般范式,斯洛特的以行为者为基础的美德伦理学可以表述为:一个行动是道德的(或道德上是正确的),当且仅当,行动者实际上是一个有德之人并且该行动是出自他的美德。

这一理论以行为者的实际动机作为判断一个行动是否道德(正确)的最终依据,所以斯洛特的以行为者为基础的美德伦理学又可以称为实际行动者动机论。斯洛特本人通过很多案例来论证说明,只有出自道德的动机的行为才是正确的行为,如果不是出自道德的动机,其行为的后果即使与出自道德的动机的行为的后果是看起来一样的,也不是一个可以称之为正确的行为。斯洛特的以行为者为基础的美德伦理学是意图在情感主义的基础上找一个伦理学新的支撑点,而他最大问题在于如何区别正确的行为和出自道德的动机的正确的行为。有两种情况需要斯洛特给予正面回复,第一种情况是好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斯洛特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动机涉及实质内容,一个真正以好动机为前提行为的人,在行为之前并不是不考虑动机的实现内容,而是在行为前已经考虑如何做到最好,比如一个真正仁慈的人在关怀他人时并不是随便遇见一个人就给予关怀或者说盲目地给予关怀,真正的具有仁慈美德的人,在付出关怀时,实质上就要涉及需要和努力知道相关的事实,而后仁慈美德才真正得以发挥作用。动机涉及实质内容这一说法某种程度上接近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美德,实践智慧就在于面对复杂的道德境遇能相对准确的判断情况并作出恰当的(最好的)行为。另外一种情况是坏的动机导致了好的结果,斯洛特认为,从道德的动机出发,去期待产生一种好的结果要比从不道德的动机出发去期待产生一种好的结果的几率要大的多,并且可以普遍认同的是好的总体动因或者素质是不错误行为的一个充分条件。一旦我们认识到非典型行为的那种可能性,我们或许会问,根据总体动因来评价行为是否必要。因为我们大部分人都有某种倾向性地认为:孤立的、非典型的好的行为总是有可能的,但实际上这并不明显。斯洛特认目前基于行为者的这种假设没有什么不合理的。

二、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行为者中心论

如果说斯洛特从情感主义视阈给出的美德与正确行为的理论仍遭受到各方面的质疑,那么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提出的“行为者中心论”从另外的角度给予的美德与正确行为新的解释和出路。在赫斯特豪斯关于美德与正确行为的论证中,首先分析了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对行为正当性的说明中的逻辑结构。

义务论: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一行为与某一道德规则是一致的。

功利主义: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一行为产生最好的结果。

赫斯特豪斯认为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对于行为正当性的说明的逻辑结构有两层。在第一层次中:义务论的公式使“行为正当性”概念与“道德规则”概念相联系;功利主义的公式使“行为正当性”概念与“最好的结果”相联系。这两种联系都只是纯形式化的界定,因而需要有第二层次来进行补充说明:义务论需要补充和完善“道德规则”的假设,康德的做法是将“道德规则”概念与“普遍理性”相关联;功利主义需要补充和完善“最好的结果”的假设,密尔的做法是将“最好的结果”与“快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相关联。

参照这样的逻辑结构,赫斯特豪斯将美德伦理学对行为正当性的说明表达如下:

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一个有美德的人在该情境下会做该行为。

在第一层次,赫斯特豪斯的公式将“行为正当性”概念与“有美德的人”概念相联系,同样的,第一层次的界定是纯形式化的,因而赫斯特豪斯需要补充说明“有美德的人”概念。他对此的说明是:“一个有美德行为者是这样一个人:它具有或能够履行一定的品格品质,即美德。”但是,“有美德的人”这一概念似乎还需要进行下一步的说明,前面我们一直有强调说诚然如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也都没有否定美德的价值,且在一定程度上都欢迎美德,如果将“有美德的人”履行一定的品格品质理解为那些按照规则或者最好结果行为的行为者会做的行为,那么美德伦理学就丧失了其独立性,这是赫斯特豪斯不愿意看到和承认的,因而赫斯特豪斯需要再进一步补充说明“美德”概念。在这一概念上,赫斯特豪斯基本上取道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美德是一个人的幸福,是繁荣兴旺或者完满生活所必需的品质,即美德是获得幸福的品质,由此,“有美德的人”的概念可以优化为一个具有获得幸福所必需的品质的人。在这样的逻辑分析下,美德伦理学对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是根据行为者的美德品质,即行为的正当性来自行为者的美德,是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美德在此不失其独立性,且可以有类似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行为指导的公式给予人们正确行为的指南。

值得一提的是,与斯洛特实际行动者动机论相比,赫斯特豪斯关于美德与正确的理论将行为正当性归于一个假设的有美德的人,而非实际行为者,因而可以有效避免实际行为者动机论的问题。但也有批评者提出,对于一个不具有这样美德的人来说,这条公式恐怕是无法起作用的,因为这个人并不知道一个具有这样美德的人对于这样的情境是怎么行为的,而对于一个具有这样美德的人,他又不需要这条公式,他本身就知道该怎么做。赫斯特豪斯认为这个批评是不成立的。不具有美德的人可以称为道德上不完满的人,道德上不完满的人可以向道德上更完满的人请教这是第一点。第二点,这并不是道德上不完满的人魏唯一的选择,道德上不完满的人未必不知道有美德的人在这样的情境下会怎么做。赫斯特豪斯说:“寻求有美德的人的建议并不是不完美行为者在应用上诉美德伦理学规则所能做的一切事情……尽管我不是一个完美的人,通过对美德的举例说明,我完全也可以知道一个有美德的人在我所处的情况下会采取怎样的行动。”第三点,赫斯特豪斯提出了美德规则美德规则,并称之为V-规则。“不仅每一个美德产生一条规则(行为要公平,要仁慈,要勇敢,要诚实等等),而且每一个恶习也产生一条戒律(行为不要不公平,不要残忍,不要怯懦,不要不诚实等)。”即一个有美德的人,他的具体美德如公平、仁慈、勇敢、诚实都会表现在相应行为规则,由此无论是道德上完满的人还是道德上不完满的人都知道并明晰自身行为的指向。

三、克里斯廷・斯旺顿:以美德目标为中心理论

克里斯廷・斯旺顿继承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把美德看做是一种美好的品质,将伦理学的中心回归美德本身。她认为美德伦理学区别于其他伦理理论的独特性表现在对幸福的追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美德正是构成这种美好生活的核心。斯旺顿是从多元论的角度来论述她的美德伦理学理论的,所以她对美德本质的理解也是多元论的,美德不仅包括目的论的元素,也包括非目的论的元素。克里斯廷・斯旺顿从爱、表达和创造性等三个方面刻画了诸美德的轮廓。爱应当是一种广泛的爱,这种广泛性不仅体现在爱“泛爱”,还体现在“自爱”;爱需要表达,只有适当的表达,爱才能得以体现;创造性作为人类的一种内在状态,是美德认同的一种方式。在美德与正确行为的问题上,克里斯廷・斯旺顿基于赫斯特豪斯与斯洛特的相关理论的研究,提出了“美德目标中心说”,即将行为的正当性诉诸于美德目标。她的基本思路是:美德是美好生活的核心,美德又是一种心理倾向或意向,倾向或意向有着行为的目的和目标,所以可以通过对美德的目标来把握美德。按照斯旺顿的逻辑,美德与正确行为的关系可以表达如下:

(1)一个行为是符合美德的,当且仅当它达到或实现了美德的目标;(2)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总的来说是合乎美德的。

在斯旺顿的理论里,联系美德和美德目标概念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她将美德这样一种美好生活的核心理解为一种心里倾向或意向,因而美德目标才可以用来把握美德。将美德理解为一种心理倾向并不是斯旺顿一个人,但是美德仅仅是一种心理倾向还是有其他方面的意义是伦理学家争议的地方。弗兰肯纳就认为美德仅仅是遵守道德规则的心理倾向,他认为只有诉诸某些相应的规则或原则才能理解和定义美德,即离开了规则或原则,美德就无法确定和把握,所以道德规则是第一性的,而美德是从属性的。谢勒将弗兰肯纳对美德的理解称为标准观点:道德义务都可以表达为行为的道德规则,美德不过是遵守这些规则的心理倾向,因而美德只具有工具价值,美德从属于规则。谢勒认为标准观点是不成立的,他认为美德是自有价值的,他以仁慈、感恩和自尊三种美德为例,论证美德,至少部分美德不仅仅只是遵守道德规则的心理倾向,一方面仁慈、感恩和自尊最好理解为要求人们培养相应的美德,而不是要求遵守道德规则的义务;另一方面,遵守道德规则的动机并不完全等同于相应的美德,感恩和自尊的美德不可能表达为任何人都可以遵守的行为规则。谢勒的态度比弗兰肯纳更加温和,认为有些情况下,规则第一性,美德是从属性的;而在某些情况下,如仁慈、感恩和自尊等情况下,美德是第一性,而不是从属于规则。斯旺顿跟谢勒一样,认为美德不仅仅是一种心理倾向,但他比谢勒更加坚定的认为道德行为可以理解为合乎美德的行为,且道德规则来自于美德,美德是第一性的。

四、美德伦理学的优势

美德伦理学家作为一类理论群体,尽管内里的旨趣不一,但总体上来说都是不满足于将美德理论看做是近代主流理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补充,他们努力的方向在于将美德理论构建成一个真正完整的伦理理论,从而能取代近代伦理理论或者是至少成为近论之外的真正选项。美德伦理学家对美德与正确行为的看法是一致的,即正确行为是按照美德来定义的。就美德如何提供一个可行的决策过程,使得行为者在具体情况才做出道德行为问题,斯洛特、赫斯特豪斯和斯旺顿分别给出了自己的论证。如果以上论证都是正确的话,我们有理由相信美德伦理学可以当做除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之外伦理探究的第三个独立的选项,而且美德伦理学具有独特的优势,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抽象的概念与特定的美德结合,在行为指导上要更加具体和为人理解。主流理论把道德建立在主观趣向和理性原则之上,这使得这些理论提出的道德原则或规则过于抽象,在实际情形下无法应用。美德概念和美德伦理学提出的行为原则虽然表述是抽象的,但是抽象的表述和特定的美德结合在一起,比主流理论中的原则要来的更加具体,也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

第二,以美德为基础解释和指导正确行为更容易解释和解决人们的行为动机问题。遵守规则的动机似乎无法从规则本身产生。如果没有遵守规则的动机,规则就形同虚设。有些规则的设立,不遵守规则的外在利益大于遵守规则的外在利益,从动机上来讲规则被遵守的概率性会更小,比如食品安全问题和矿难问题,并不是说在安全生产上没有法则法规,而是缺少遵守的动机。另外对于道德冷漠现象,但从规则上来分析,道德冷漠的人并没有违反或者触碰道德规则,没有规则也无所谓动机,所以道德冷漠的人在道德上似乎是无法给予批评的,但是从美德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道德冷漠的行为仍然是不值得赞同,因为缺少了仁爱美德。

第三,以美德为基础来解释行为的正当性更能促进人们选择道德生活或者说有助于促进人们的生活的完满度。美德伦理学毫无疑问的涉及怎样做人的问题,怎样做人的问题是无法被怎样做事的规则体系所完全取代的,即怎么做人的问题不可能完全还原为关于善的规则或者说关于义务的规则。美德伦理学家在美德与正确行为的问题上可以效仿规则伦理的行为原则的逻辑结构给出以美德为基础的行为原则,在这一步上可以说两者都是其伦理架构,但在怎么做人的问题上,美德伦理学更胜一筹,一个生活中充满美德活动的人生是更加幸福或者说圆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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