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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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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很对曾经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在之后回归社会时,常常会遇到社会各界的歧视,对未成年人建立完善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及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特征等方面出发,对现有制度下,探讨如何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以期我国早日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前科消灭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37-1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一)前科制度存在的意义和弊端

前科制度的刑罚价值,在于给予再次犯罪的犯罪人更为严厉的刑罚打击,以补偿前次犯罪之刑罚在量上的欠缺和不足,追求刑罚的特殊预防效应。[]但是当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的多些。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人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说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当事人在民事和行政方面的资格过着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同时,无限期的保留前科则会引起严重的负面效应,将给犯罪人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此点已为美国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著名的犯罪学流派“贴标签理论”所详细论述。正如国外刑法学者所称,必须在国家和社会可信赖的关于刑罚和保安处分判断的信息手段的利益,与刑满人员的再社会化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这一平衡点的体现形式之一,就是有前科制度必然要同时规定前科消灭制度。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界定

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是,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前科制度,是指曾经被国家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不在存在。以上两种观点的差异,主要是基于不同表述角度所造成的。我认为,对于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定义,应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考虑:一是强调前科曾经存在,即行为人曾经犯过罪,但是不一定同时表述出前科的法律定义;二是强调前科通过法定程序消灭,即行为人的犯罪记录被抹消;三是应当强调行为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恢复正常,等同于从未犯过罪的人,尽管事实上他曾经犯过罪。即所谓的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具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现状中存在的困境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使得办案机关存在极大压力,触犯人民群众的观念底线。

2.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的素质不一,导致他们在实践中难以掌握法律规定与维护公平正义之间的平衡。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很多,因一时冲动或主观恶性不大而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往往能予以宽宥,但是,对于惯犯、有前科者却在“气愤”之余感到无能为力,他们大多认为,在“宽恕、放纵”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同时,难以维护公平正义。

3.立法条文原则性的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但只是严格控制和使用,由谁申请,由谁决定,涉及哪些部门,经过怎样的程序,都没有相应的细则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操作面临现实层面的难题。

三、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

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而且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冲突,虽然我国各地都有与之相关的尝试,在我国建立并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工作,它需要立法、司法、执法、民政、社区等各个部门的协调互动和相互配合。笔者结合理论上及实践中相关内容,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从条件、期限、程序等内容上作如下设想。

(一)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为了便于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操作有法可依,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包括出台一系列的前科消灭法和程序法,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内容、时间、范围、方法、提请、监督制约等具体内容,以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操作中的法律空白。

(二)应当有条件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前科消灭

应当明确,对未成年人所进行的犯罪前科消灭并不是绝对的,对未成年人不加以区分对待而一味地进行犯罪前科的消灭是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背道而驰的。前科者在规定的期间内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影响前科能否消灭的重要条件,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则按时消灭前科;如果表现不良,则应继续保留前科。同时还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定合理的考察措施并派专人审查执行刑罚期间未成年人表现,最终裁定是否消灭前科。

(三)应当改革户籍制度

改革户籍制度,将对前科情况的记载从户籍制度中剥离出来,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应当分别录入,分别管理,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封存的未成年人前科设置严格的查询程序,除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查询。我认为,除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的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公务员岗位,可以排除消科者,其余则应当允许消科者取得相应的资质,以便更好的生活。

综上所述,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我们有很大的必要和空间去完成这样一道保护未成年人的屏障,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的现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宝贵经验,及时构建出适合我国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前科消灭制度。

参考文献:

[1]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4]马克昌.刑法学全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

[5]王伟.试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J].法制社会,2013,(8).

作者简介:范长亮(1990-),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