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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扶贫贷款资金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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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市城乡发展,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市深化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工作意见》(筑府发[2003]88号)文件精神,在全市18个扶贫开发重点乡(镇)及449个扶贫开发重点村开展小额扶贫贷款。为了规范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来源为市级财政和各区(市、县)级财政在支农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财政资金。新阶段扶贫期间贴息资金规模:市级财政不低于200万元/年,有财力的区(市、县)适当匹配,逐步扩大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第三条: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补助对象和主要用途。

一、补助对象是本市18个省定扶贫开发重点乡(镇)及449个省定扶贫开发重点村的农户。

二、主要用途是为补助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含贮藏、保鲜、运输、销售)和农村庭院经济等项目,向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法定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支出。

第四条: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农户,于每年10月份向当地乡(镇)财政所提出贴息申请,同时附申请贷款报告和计息复印件。

二、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扶贫机构将全乡(镇)贴息申请汇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于当年11月份报县财政部门和扶贫办。

三、经县级审核后,于当年12月份将全县审核合格的数据汇总并提出申请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

第五条:拨款程序。

一、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根据各区(市)、县财政支农预算安排情况和申请报告进行随机抽验复审,依据复审结果于第二年度一次性下达全市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二、市级财政按小额贷款工作进度拨付贴息资金,先预拨总资金计划的5O%,在各区(市)、县预拨资金使用完的基础上再拨付余款。

三、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和扶贫办在接文一个月之内,将市级计划的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和具体贴息对象。

第六条:领取贴息资金程序。

一、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和扶贫办将具体贴息对象名单和金额在乡(镇)和村级政务公开栏公示15天,公示期满一周内,将市级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拨付或下达给乡(镇)。

二、各乡(镇)在收到上级资金一周内,通知各贷款村的贴息对象凭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本付息回单,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贴息补助资金。

第七条:资金管理。

一、小额贷款工作情况实行月报制,每月30日前,各区(市)、县将小额贷款工作情况报送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

二、各乡(镇)在贴息工作结束后,必须将贴息兑现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效益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总结报送县级审计、财政及扶贫办等部门。

三、县级财政部门和扶贫办在申请下一年度“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将全县小额扶贫贷款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