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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办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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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办法入手,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具体财务核算进行探讨,提出改善银行科目设置、修改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期间、完善逾期贷款核算等方法,以期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财务核算 完善

我国从1991年开始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等政策和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核算从会计科目设置、凭证填制、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很好地规范了住房公积金发展初期的财务核算工作。时至今日,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事业已有了长足的发展,管理规模越来越大,业务也不断拓展,但有关办法、制度等没有随之进行完善和修订,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在财务核算制度上加以补充完善。笔者从多年的工作实践出发,指出现行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设想,以期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

1 核算基础不明确

《办法》没有明确公积金财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基础。全国范围内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财务核算既有以“权责发生制”为主的核算模式,也有实行“收付实现制”为主的核算模式。而不同的财务核算模式,会造成各期财务结果的不同,使得各中心的财务数据不具有可比性。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按一般规定应使用“收付实现制”,但根据中心的自身业务特点和全国财务核算改革的方向与思路,笔者认为使用“权责发生制”能更好地反映中心的经营状况和成果。

2 银行存款的核算

《办法》中规定,与银行存款有关的科目有101 住房公积金存款和102 增值收益存款。此两个科目的用途明确,只能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所发生的资金收支。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和资金性质的多样化,现有的101、102 科目已不能适应核算需求。

例如,有些中心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快捷方便,采用集中支付制度。即所有支取业务都使用一个银行帐号(支取专户),中心根据其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规模,确定一个基本额度,并与银行签立支取专户的日清协议和信用额度协议,确定一个授信金额(银行给予中心的无息资金透支额)和信用额度(基本额度+授信金额)。每日初中心从公积金存款户中将基本额度下拨到支取专户,如果当日支取金额小于基本额度,日清时银行将余额自动划回公积金存款户;如果当日支取金额大于基本额度而小于信用额度,银行给予中心无息的信用透支,然后在日清时,中心给予一次性补足;如果当日支取金额大于信用额度,中心追加资金至信用额度,成为新的基本额度,银行的授信金额不变,信用额度加大,依此类推,日清时中心再补足。

还有些中心向担保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防范逾期贷款风险和阶段性贷款风险。而保证金该放在何账户核算,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运行中一般采用以下两种做法:方法一,以中心的户名开设保证金专户进行管理。核算时分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设立保证金专户,在公积金账目中进行核算。在 101 住房公积金存款或在 102 增值收益存款下设置二级明细进行核算。另一种是在管理经费账目中进行核算。方法二,担保机构或开发公司用自己的户名开设保证金专户,中心只监管不核算,委托银行协助冻结。以上两种核算方式都存在其不合理之处。方法一不符合 101、102 科目的定义,因为保证金存款既不是公积金存款,也不属于增值收益存款。在管理经费账目中核算也不妥,保证金的作用是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与管理经费无关;方法二完全依赖银行把关冻结,中心无法掌控资金的流动,容易造成监管失控,起不到保证作用。

笔者认为,为防范贷款风险而收取的保证金,账户应以中心的户名开立,这样方便管理和保证担保责任履行到位,同时应在公积金账目中进行核算。建议将 102 科目调整为“银行存款”, 删减101 科目,在102 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中心根据需要可增加“公积金支取存款” 、“保证金存款”等明细科目,以适应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3 应收利息的核算

3.1 单位贷款利息的核算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单位及项目贷款现在都已逾期,而且很多单位已经改制、破产,贷款本金都已无法偿还,更谈不上归还贷款利息了。但受托银行还在按委托贷款协议计息,中心还要为这些呆帐作应收利息核算,虚增中心当期增值收益。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无法收回的单位贷款利息,中心资产保全部门起草停息挂贷报告,经相关部门核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银行停止计息,中心财务部门与受托银行同步停止对单位应收利息的财务处理。

3.2 定期存款和国债利息的核算

中心为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实现中心“保值、增值”目标,为提高中心的资金使用效率,将一部分闲置资金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由于中心的定期存款和国债的期间绝大多数都跨了会计核算年度,所以年末应按当年的实际存入天数和利率计提定期存款和国债的利息。在“应收利息”一级科目下增设“应收定期存款利息”和“应收国债利息”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4 应付利息的核算

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计息期间为上年7月1日到当年的6月30日,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会计核算年度与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不一致,按照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年末应计提7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而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利息的计算方法,这就造成当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调性,也影响了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建议修改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期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与会计期间和银行的计息期间相同。年底职工个人帐户结息后利息直接进入其本金帐户,不再需要计提,也就减少了人为调整增值收益的可能性,使中心的财务数据更加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