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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矿监察分局正确处理监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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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监察关系 依法实施科学监察

聚精会神搞监察,一心一意谋安全是煤矿安全监察的题中应有之义,而要真正做到聚精会神搞监察,一心一意谋安全,就必须正确处理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重要关系,切实转变监察观念、创新监察模式、提高监察质量,依法实施科学监察。

一、正确处理监察数量与监察质量的关系,切实提高监察执行力

监察数量与监察质量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对国家监察而言,监察质量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监察数量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因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一个精干的机构,法定职责多、执法对象多和监察力量少、机构层级少这“两多两少”的客观条件决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能强调监察数量,只能用有限的监察力量在提高监察质量的前提下来强调监察数量,同时通过适度的监察数量不断提高监察质量,而不能因强调监察数量而忽视了监察质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初期,为了熟悉煤矿情况、锻炼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对煤矿实施覆盖式的多矿次监察是必要的。但是,到现在为止,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经走过八年多的艰辛历程,对煤矿情况基本了解、熟悉,监察执法也已经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此时应该适时转变监察观念,把监察重心从监察数量上向监察质量上转移。要树立“精品监察”的观念,通过少矿次、高质量的监察找出找准煤矿安全上的深层次问题,并对症下药,向煤矿企业下达高质量的执法文书,向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高质量的监察意见和建议,并在督促监察指令、监察意见和建议执行落实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不断提高监察执行力。

二、正确处理安全监察与事故查处的关系,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安全监察是通过主动的监察执法来促使煤矿改正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其根本目的为了减少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事故查处是通过事故查处以查明事故原因、惩处事故责任人、提出防范措施、教育相关人员来促使煤矿企业、相关政府及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管理、改进工作,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安全监察和事故查处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两大最根本性的法定职能,是国家监察两个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安全监察是主动性的监察执法。事故查处是被动式的监察执法,是一种特殊的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事故查处时,不能就事故查处事故,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做到事故查处和安全监察紧密结合。通过事故查处找准煤矿企业及相关政府和部门在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下达执法文书和监察意见,通过监察执法来确保事故查处时下达的监察指令和监察意见落实到位,特别是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以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三、正确处理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三项监察”之间的关系,切忌望文生义、以偏概全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没有给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进行明确的定义。根据笔者的理解,重点监察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区、重点企业实行的安全监察。专项监察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侧重于某一项专门的监察项目(内容)对煤矿实行的安全监察。>:请记住我站域名/

重点监察突出的是“监察的重点对象”。就煤矿企业所有制形式而言,它既对重点乡镇煤矿实行监察,也对重点国有煤矿实行监察。就煤矿所在的行政区划层级而言,它既对重点产煤乡(镇)实行监察,也对重点产煤县(市、区)、重点产煤市(州)和重点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监察。

专项监察突出的是“侧重的专门项目(内容)”。能够作为专门监察项目(内容)很多,如煤矿一通三防情况、煤矿防治水情况、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情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具备情况、煤矿建设工程“三同时”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煤矿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煤矿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等,都可以作为专项监察的侧重监察内容。

定期监察突出的是“监察的定期时间(频率)”。目前,法定的定期监察只有《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2号局长令)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国有煤矿实行定期监察:“一、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二、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

实际上,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既是不同的,又是相同的。不同的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实施监察的不同角度确定不同的监察方式。重点监察是从监察的对象上考虑问题、专项监察是从监察的项目(内容)上考虑问题、定期监察是从监察的周期上考虑问题。相同的是:“三项监察”统一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同一监察执法活动。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而言,重点监察中有专门监察项目,而且往往是定期开展的。专项监察的对象往往是重点监察矿井,也是定期开展的。定期监察的对象更是重点监察矿井,并且一般都是围绕专门的监察项目进行的。比如22号令规定的对国有煤矿的定期监察,就是对国有煤矿这样一个特定的重点监察对象实行的以瓦斯防治情况为专门监察项目(内容)的周期性监察,它既是定期监察、也是专项监察、更是重点监察。又如20__年4月__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郴州市、耒阳市开展了以打击和查处矿山非法(违法)开采为专门监察项目(内容)的“春雷行动”,针对的就是__省的重点产煤市郴州市和重点产煤县耒阳市这样一个重点监察对象,它的专门监察项目(内容)就是打击和查处矿山非法、违法开采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这“三项监察”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那种把三者割裂开来、说“三项监察”是三种完全不同的监察是对安全监察的形而上学的理解,是望文生义、以偏概全地理解79号文的本意,是不正确的,也是十分有害的,必须立即纠正。

四、正确处理安全监察与安全许可的关系,做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安全监察和安全许可都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定权利,安全监察可以对煤矿实施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安全许可则可以决定煤矿企业能否施工和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能否上岗作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安全监察为手段,促使煤矿改正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促使煤矿相关人员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达到安全许可条件后方可颁发相关许可证。安全许可证颁发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通过安全监察这个手段对其进行管理,发现其不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时,要采取相应的暂扣、注销、撤销、吊销等措施,促使煤矿企业及相关人员持续达到安全许可条件。相反,在安全监察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不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暂扣、注销、撤销、吊销等措施,那就是安全监察的失职。因此,安全监察是安全许可的重要手段,安全许可对安全监察起规范和约束作用。

五、正确处理国家监察与企业负责的关系,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国家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察,体现的是煤矿安全监察的国家意志,具有法定强制力,因此煤矿企业必须接受和配合国家监察的依法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煤矿企业是行政执法对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国家监察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负责的主体责任落实 到位,但不能取代企业负责。企业负责既要对企业本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更要对执行国家监察的监察指令负责。如果不执行监察指令,将面临警告、罚款、停产、吊证、关闭等一系列的行政处罚,因此,国家监察就是通过行政处罚来促进企业负责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从而减少事故,保障煤矿安全。

六、正确处理国家监察与地方政府、地方监管的关系,形成监察监管的强大合力

国家监察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国家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地方政府是指有别于中央政府的省、市、县、乡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监管是指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代表地方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由此可见,国家监察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国家监察代表国家对地方政府“是否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并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唯一的监察手段。“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则是国家监察的法定义务,而“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既体现了国家监察的义务,更主要的是体现国家监察的权力,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因为国家监察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国家(即中央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一经国家监察提出,地方政府就有义务采纳和落实。对地方政府而言,采纳和落实国家监察提出的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本身就是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最好的“支持和协助”。

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的关系则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统一的关系表现在四个方面的同一性:一是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预防煤矿事故;二是有共同的行政相对人--煤矿;三是有共同的法定职责,都负有对煤矿实行安全检查并负责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职责;四是有共同的检查内容,都是检查煤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者对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家监察的行政相对人比地方监管多。除煤矿企业外,国家监察的行政相对人还有地方政府,因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监察意见和建议,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则没有这个职能。二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对煤矿的安全检查方式不同:国家监察的方式是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地方监管的方式是日常性的监督检查。79号文还把“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作为地方监管的“六大职责”之一,可见79号文在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察的频率的要求是不同的。三是根据79号文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因此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的关系又是检查与被检查、指导与被指导、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四是在事故查处方面的职责不同:国家监察负责组织事故查处,地方监管只是参与事故查处。

因此可见,国家监察、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这三者的作用都不可偏废,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国家监察向地方政府通报监察情况、提出监察建议,可以促进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地方政府支持和配合国家监察对煤矿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可以提高监察效果;国家监察对地方监管进行检查指导,可以帮助地方监管提高监管效果,从而形成监察监管合力,达到遏制煤矿事故这样一个共同的目的。

七、正确处理单独执法与联合执法的关系,不断创新监察模式

单独执法是指单独的执法部门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执法,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都可以单独对煤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照《矿产资源法》的法定职责单独对煤矿资源开采情况进行执法。联合执法是指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执法。无论对哪一个执法部门而言,单独执法的效果都是有限的。相反,如果多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执法效果要好于单独执法。对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来说,由于机构层级未延伸到县乡、监察人员数量少、监察力量单薄,单独执法的效果非常有限,因此必须创新监察模式,根据具体情况联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对煤矿实施联合执法,不断扩大监察影响力,达到提高监察效果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