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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当代大学生假期工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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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益频繁假期打工大学生应当怎样利用现行法律规定去维权,本文试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大学生假期工的法律适用并提出加大大学生假期工法律适用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 假期工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2-0017-02

一、大学生假期工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的日益发展,大学校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利用寒暑假接触社会、参加生产劳动以锻炼自己并获得一定经济收益的大学生群体,这就是本文所谓的假期工。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但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及想要提前独立的心理造成了大学生假期工的日益增多。

大学生假期工多集中在可以容忍短期工作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目的的行业如家教、咨询、销售、调查等领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大学生也在假期走向了中小企业,成为生产流水线中的一个环节。

从法律角度纵观大学生假期务工现象,我们发现不少大学生遭遇过欺骗介绍费、拿不到工资、超时工作等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而这其中仅有极少数的大学生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走法律程序,多数受侵权的大学生采取了其他手段或者忍气吞声的态度。即使或投诉的大学生,也面临不少法律规定或法律适应的问题。

二、现行大学生假期工的法律适用

(一)现行规范中对大学生假期工的规定

A.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一说排除了大学生假期工适应劳动法的可能,但并没有排除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意即大学生假期工与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说也并没有排除签订“劳务合同”“合同”。

该规定的初衷应当是考虑到在校大学生主要是消费、学习主体而不是劳动主体,其主要任务是学习,把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会涉及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B.现行《劳动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首先,《劳动合同法》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做了规定,其目的是尽可能扩大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第68条中所提及的劳动者应当是广义的劳动者,不是一般意义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而假期务工提供劳务的大学生就广义的劳动者,是适用该条规定的。

第三,基于大学生假期工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和工作地点的流动性(排除进厂上班一族),也是完全可以适用这一条规定的。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民法规定。

从现实性上看,《劳动法》虽然不保护大学生假期工行为,但是大学生假期工依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般规则的调整,受有关雇佣关系规范的调整。《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明确了劳务提供者是否承担劳务侵权责任进行了规范。《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假期工的工资、工时、协议、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学校在其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解释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或有明确证据的口头约定就可视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只要能够证明大学生假期工为雇主提供了劳务并取得了报酬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应适应于大学生假期工

在我国,适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前文分析,大学生假期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完全受此两部法律的保护,最有可能的是根据民法的相应规定去维权。但是,对于社会地位、经济、时间、法律意识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大学生假期工来讲有点不现实,因为程序往往是以牺牲效益为代价的,走法律程需要时间、精力和金钱。故此,大学生假期工维权途径主要应该是行政途径,即请求劳动部门的监督或者提起仲裁程序。

笔者认为,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宪法”,《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必须适用于假期工大学生尤其是处于生产流水线上的大学生。有关立法、行政部门必须正视时代变迁这一现实,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时当明确把大学生假期工纳入保护范围,使大学生假期工尤其是处于生产流水线上的假期工也适用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的规定,加大对大学生假期工的保护力度,以适应大学生假期工日益增加的形势需要。

三、大学生假期工法律适用对策

基于大学生假期工群体的日益膨胀,社会应当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假期工予以更全面的保护。

第一,大学生作为参与生产实践的一个特殊群体,是在校学生,可以在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领域的法律中对假期工大学生给予特别保护。目前的《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保护层次过低,不利于对大学生假期工的保护。

第二,从立法层次上说,在国家没有修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前,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可在其权利范围内,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切实保护大学生假期工权益。通过地方规范,大学生既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有所区别,又能参照《劳动法》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实际上,我国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已经在这么做了。

第三,学校作为大学生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保护大学生假期工合法权益的责任。高等学校应当以假期工权益保护为中心,对大学生假期工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出台校级规定,保护学生的权益,如:统一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条件、协商侵权赔偿事宜、提讼等。

第四,充分利用各种社会维权机构或建立各种高校假期工联盟,借助集体的力量,适应假期工大学生的多种需要,以维护假期工合法权益。

第五,在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代社会,大学生假期工自己应当提高法律意识,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合理利用法律武器,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合理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文艺.浅议大学生的兼职与就业[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1(2).

[2]马海畅,郭帅涛.浅析大学生假期工合法权益保护[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8).

[3]赖志凯.谁来维护勤工俭学学生的权益?[J].山东劳动保障,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