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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学区辅导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切实做好2008年教师流动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原则
(一)精减高效,学科对口。
(二)指标从严,有序流动。
1、薄弱学校和缺编学校向外流动的指标,继续控制在在职公办教师的5%以内;
2、超编、学科教师富余的学校,向外流动指标适当放宽;
3、支教对象不占流动指标;
4、流动到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流动指标不受限制。
(三)公开公平,择优录用。
(四)讲究“资格”,凭证流动。坚持凭教师资格证书流动制度,不拔高使用。
(五)调入从严,区别对待。流动到市属学校或五大集镇建成区学校的教师,以公开选调方式进行;流动到其他学校的教师以双向选择方式进行。
二、流动条件
(一)本市教师流动
1、原师范专业毕业的,在现任教学校工作满3年以上;原非师范专业毕业的,在现任教学校工作满5年以上;原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在民办幼儿园工作满3年以上;
2、荣获市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或获得中高级职称后,要在原学校服务满3年(若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选调,服务年限可适当放宽);
3、夫妻两地分居3年以上的;
4、父母年迈多病、身边无子女,以及需要照顾的(父母是离退休教师或本人是独生子女);
5、确属工作需要的;
6、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流动。
(二)外地引进教师
1、原籍乐清或夫妻两地分居且工作满3年以上;
2、专业紧缺且特别优秀的外地引进教师必须具备:
⑴在高中、初中任教的,须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⑵在小学任教的,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小学一级以上职称。
下列外地人员不予接收:
⑴男性年龄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40周岁(高级职称的可适当放宽);
⑵非教学人员;
⑶受过行政纪律处分的教师;
⑷落聘人员;
⑸体检不合格人员。
三、流动程序
(一)本市教师流动程序
1、市教育局公布有关学校教师需求情况。公开选调学校须在报名前将报名条件上报市教育局政工科,经审核后与需求情况同时在教育局网站上公布。公布时间如下:
⑴普职高:4月25日;
⑵公开考核的初中、小学、幼儿园:4月30日;
⑶其他中小学:5月15日。
2、要求流动到普职高的人员于5月1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流动到五大集镇建成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具体学校附后)的人员于5月5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流动到其他学校的人员于5月2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流动人员所在学校要分别根据流动原则、条件和指标,在相应流入学校报名前予以答复,若同意的须签署书面意见。
3、流动人员持所在学校书面意见和有关材料到流入意向学校报名。报名时间:普职高5月3日—4日,五大集镇建成区中小学(幼儿园)5月10日—11日,其他中小学6月7日—8日。公开选调的学校,若学科需求名额与报名人数少于1:2比例的,则取消该学科选调。
4、公开选调学校要在报名结束后3天内将流动对象的有关材料经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进行考核。经公开考核后取得资格的流动人员凭流入学校通知书,向流出学校领取《乐清市教职工流动意向申请表》。
5、公开选调学校在6月5日前、其他中小学在6月15日前将申请流入人员的《乐清市教职工流动意向申请表》及有关流动理由证明、考核依据和结果分别上报。乡镇学校由学区统一上报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上报市教育局。
6、市教育局对上报的流动人员分批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复,并在7月初出具流动介绍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7、调往外县市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流动证明材料于5月1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内申请流动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乐清市教职工流动意向申请表》;
⑵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⑶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⑷流动的理由依据、证件(支教对象的须上交支教服务证明);
⑸由流出学校校长签字审核的近2年在岗证明(同时须符合流动条件第一项要求)。民办学校公办教师流动到公办学校的,还需提供每年5月份、11月份的工资册原件、复印件和年度考核表。
(二)外县市教师流入程序
流动对象须于5月30日前(以收到函件为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商调函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寄至乐清市教育局政工科,经审核、考核,符合流动条件的,给予办理流动手续。
流动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⑶职称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⑷原籍本市的需提供父母亲户口册;
⑸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分居的还须提供配偶所在单位证明;
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
⑺有关先进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⑻县级以上体检证明;
⑼流动申请书面报告。
(三)超编学校教师分流程序
1、本人申请,参加全市统一选调或流动到缺编学校的,不占指标;
2、女35周岁以下、男40周岁以下的对象,由学区与学校逐年安排到本学区小学任教,工资、人事等关系转到小学或暂保留在原校;
3、自愿要求支教的,有关待遇均按支教文件精神执行;
4、学校不能安排的人员,先将关系迁往市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一年后仍无法落实的,将关系迁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考核工作
(一)今年公开考核选调的学校:
1、普职高:乐清中学、乐清市二中、乐清市三中、柳市中学、雁荡中学、乐清市职业中专、虹桥职校、柳市职校、乐成公立寄宿学校(高中部)、大荆实验中学(职高部)。
2、初中、小学、幼儿园:乐清市体校(初中部)、乐清市实验小学、乐清市中心幼儿园、乐清市机关幼儿园、大荆一中、大荆镇中心小学、虹桥一中、虹桥二中、虹桥实验中学、虹桥一小、虹桥二小、乐成一中、乐成五中、乐成实验中学、乐成公立寄宿学校(初中部)、乐成七小、乐成八小、乐成镇一幼、柳市一小、柳市三小、柳市四小、白象一小、白象二小。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笔试(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和课堂教学(说课或上课,其中幼儿园教师加试五项技能)相结合的形式。普职高由各校自行组织考核;其他公开选调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先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笔试,按笔试成绩加上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各校预选人员,再由各校自行组织课堂教学考核。
(三)考核时间
详见市教育局网站。网址:。
(四)考核计分办法
由笔试分、课堂教学分、附加分合计得考核总分。
1、笔试分:40分;
2、课堂教学分:50分(幼儿园课堂教学25分,五项技能每项5分);
3、附加分(最高10分)
⑴教龄:贫困山老区学校或村完小任教的每年1分,其余学校每年0.5分(此项最高7分)。
⑵学历:高于相应规定学历加1分。
⑶教师子女或独生子女:本市公办教师子女或本人是独生子女2分。
五、有关纪律
(一)流动人员要提供真实材料,对伪造学历、简历及有关证件,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属于本市教师的,取消本年度的流动资格,一年内作待聘处理,三年内不予流动;属于外县市的,退回原单位,如已办理流动手续的,则作辞退处理。
(二)各校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编制,坚持原则,认真做好流动人员的考核和审核工作,做到需求公开、条件公开、考核程序公开、考核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符合流动报名条件的人员,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报名。
(三)各类学校招聘教师都要按照文件精神认真组织选调工作,先教师流动,后毕业生补充。
(四)超编学校要积极宣传分流政策并切实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分流后,对确需教师的紧缺岗位,须书面报告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委、财政局研究同意后再进行相关流动工作。
(五)缺编学校教师需求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论处,学校所需教师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应公开选调学校在公开考核后,还确需要增加教师的,由学校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
(六)对未经市教育局同意擅自接收流动人员的学校,除将接收教师退回原单位外,还将对校长进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职,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七)擅自离岗或近两年内擅自到其他学校应聘、借用的教师,不予流动。
(八)认真做好临时人员的清退工作,特别是对超编学校的临时人员,要坚决予以辞退。凡应退不退的,在校长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九)做好学校教师的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乐人字〔2006〕4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学校教师的聘用管理,对所有人员要办理聘用合同的签订手续,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服务期协议和违约责任,不满服务期的流动教师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为加强监督,杜绝不正之风,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