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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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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税和生态补偿都是基于外部性理论而产生的,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环境保护税具有资金配置和行为激励的双重功能,在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渠道的同时,通过向污染者征税的方式使得污染环境的成本内部化,从而引导污染者采取有利于环境的行为,达到行为纠正的效果。应当建立独立完善的环境税法律体系,从而强化环境税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性,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

1 环境保护税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内涵

环境保护税(简称环境税)的渊源可追溯到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庇古税,虽然环境税的法律实践在国外及我国由来已久,但关于何为环境税,学者们莫衷一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环境税是对污染者征收的为了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特别税种,主要指的是污染税。广义的环境税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政府对纳税人的环境行为进行调节,从而实现特定环境目的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调节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税收手段,包括了税收法律体系中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着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所有税种,比如污染排放税、资源税、流转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国内学者们对于国际上很早就提出的环境税的“绿色红利”、“蓝色红利”及“双重红利”的假设进行了探讨和争论,但是环境税在环境保护上的资金配置和行为激励的积极作用是毋容置疑的。环境税的征收,将污染者的环境成本内化从而达到纠正污染行为的效果,不仅能够发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的作用,同时也优化了生态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生态补偿是一种综合的经济政策措施,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目的。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制度,是指通过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和受益者征收费用,对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及发展的机会成本受损的矿产资源富集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和非经济形式的回报和弥补,并对受损的矿区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保护的制度。生态补偿,实际上是一种要求社会各阶层对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制度。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无论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还是石油化工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或是资源所在地居民追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通过补偿的形式,来确保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

2 环境保护税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性分析

环境税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都包括了外部性理论,有利于解决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及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不对等的问题,从而达到对纳税人行为矫正的效应。环境税主要解决了负外部性的问题,通过对污染者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征税,从而使污染者承担损害的成本,使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生态补偿则主要促使正外部性的可持续化,政府通过补偿(补贴)制度设计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利益的二次分配,使生态环境受益者支付合理的获益成本,生态保护和建设者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以享用可持续的生态效益[2]。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通过对生态环境破坏者及受益者收费和对生态环境保护者补偿的方式来解决环境效应的外部性,不仅包括了资金的补偿,也涉及技术、实物的补偿及政策的优惠。完善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实现对补偿资金的募集和支配,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是发挥生态补偿效果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保障。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运用,国际上主要包括了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和市场交易机制的方式,但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行以国家为主的政府投资和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市场补偿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建立起来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地区之间的自愿协商机制。募集资金的不足是开展和实践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关键障碍。

环境税的征收就是一种基于市场手段的环境规制政策,对生态补偿资金的募集和分配、补偿主体的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的存在就恰恰说明了这一点[3]。环境税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具有资金配置和行为激励的两项基本功能。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定合理的环境税税率设计和税收优惠,向污染主体来征收环境税,可以激励纳税主体(污染主体)改革经营模式,引导其选择对环境友好的行为,放弃和淘汰落后粗放的经营模式,采用更加环保科学高效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态补偿效率。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使得在专项环保资金制度的保障下,更加合理的资源配置成为可能。政府可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政府投资、财政转移支付、市场交易机制、补贴等形式,将征收的环境税根据环保的目标,进行重新的分配,为生态补偿确立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环境税的征收使税收收入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来源,从长远出发,不仅有利于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而且也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长期协调可持续发展。

3 强化环境保护税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性

3.1 凸显环境税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目的

我国环境税法中,生态补偿的理念普遍缺失。我国相关环境税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发展经济和保障民生。不可否认,矿产资源税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矿产资源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弥补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的损失,也就是由于资源的耗竭性而设立的税种,只是体现了对环境的间接补偿,并没有以生态补偿为目的,所筹集的资金并未充分转移到矿产资源富集地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缺乏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利用。在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目的中,明确生态补偿的意义和价值,将会有助于环境税实现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发挥其分配资源和行为矫正的双重功能,既能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筹集来源稳定的充足资金,又能积极引导企业和消费者采取更加环保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切实承担起环保社会责任,实现更好的生态补偿效果。

3.2 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费比例

就已有的环境保护税的税种来说,比如我国矿产资源税,其比例与国外相比较低,其原因除了矿产品本身价格较低以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开采加工工艺过于陈旧,对资源的浪费严重,矿产资源的利用率太低。税费比例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迫使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率的企业不得不淘汰,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对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和污染,在高税费比例下征收的环境税,则可以更多用于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提高环境税的生态补偿性。

3.3 建立独立有效的环境税法律制度体系

生态补偿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地方,因此要保证地方的生态补偿资金收入。中央开展综合的跨区域生态补偿。为完善生态补偿金管理体制,应结合我国的财税体制,统一由国税局征收环境税收入,按合理比例返还地方[4]。环境税的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门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资金,设计更加完整有效的环境税制度,在完善环境税征管体系的同时,确立环境税的专款专用制度,增强环境税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要以立法的形式将环境税专款专用纳受入财政预算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相关支出权限,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专款专用。与此同时,逐步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完善环境税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科学的环境税制体系,健全环境税的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独立的环境税法律体系,为生态补偿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保障和行为激励措施,从而提高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效果。

【参考文献】

[1]宋婧.论油气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以庆阳市油气资源开发为例[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5).

[2]熊进光,徐丽媛.我国生态税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J].税务研究,2013,7.

[3]薛艳,等.基于生态补偿效应的我国环境税改革方向[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4:16(2).

[4]张倩.生态补偿视角下的我国独立环境税探讨[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14: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