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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零售业是过度竞争性行业。零售业的企业数目众多,产销能力过剩,市场集中度偏低,价格战造成很多企业是低利润率甚至负利润状态,如何改变这种过度竞争的局面以实现产业的有效竞争,早已成了人们广为关注并令政府长期困扰的问题之一。
一、过度竞争性产业政府规制的行为目标
规制是指政府对企业或私人经济活动进行的直接的、强制性的规定和限制。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那么从政府方面讲,在当前放松对行业控制的大环境下,过度竞争性产业是否有必要进行规制?或者说政府可能已采取了某些规制措施,但其理论依据是什么?政府为什么会采用某些规制措施,而不采用另一些措施?实际上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要基于政府规制行为的分析。下面将分析我国零售业存在的配尔兹曼均衡,并且说明该模型对零售行业规制的意义。
配尔兹曼规制模型是西方规制理论中比较著名的模型之一。该模型主要假设立法者(规制者)会选择使其政治支持或选票最大化的政策作为其规制的目标。根据配尔兹曼规制的立法模型,决策者作出规制的约束条件是使他所期望的选票数最大化。他的目标函数取决于利益集团财富水平的“大多数生产函数(majority-generatingfunction)”。利益集团可以是消费者和企业。选择的规制政策,不仅要满足选票数的最大化,还要使政治的边际替代率等于企业利润与消费者盈余之间相互转移的边际替代率,从而达到一种均衡。
然而,配尔兹曼规制模型毕竟是建立在西方政府规制的基础上的,究竟对中国的政府规制是否适用?我国不少学者研究认为配尔兹曼规制模型在中国并不存在。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政府在经济管理中承担着三种角色,一是社会管理者,二是市场管理者,三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生产者。在很多行业中,行使规制职能的政府部门大都曾经或仍直接拥有或完全拥有被规制行业的企业。政府是几乎所有的自然垄断行业、公共企业及大部分竞争性领域中大企业的所有者。政府部门既是规制的制定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
第二,政企同盟的存在。规制者通常由原来行业主管部门转化而来,与行业内的部分或全部企业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这常常使我国规制者与企业结成利益一致的政企同盟,有的甚至是政企合一,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秩序,使规制效果也大打折扣。
第三,政府规制缺乏社会监督。我国各垄断行业缺少社会监督组织。在缺乏社会监督情况下,政府部门更容易侵害消费者利益,制定有利于生产部门的政策。
第四,在我国的受规制市场上,虽然企业和消费者的目标不变(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消费者剩余最大化),但立法者和规制者却不用追求选票数的最大化;在很多行业中,企业和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能够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进行合理博弈的独立、成熟、强大的企业主体和消费者主体尚未形成,这就在客观上为政府规制机构漠视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操纵规制过程或滥用规制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以上可以得出:我国学者研究认为配尔兹曼的规制模型在中国不存在,主要原因在于中西政府规制的不同,尤其是我国还没有形成象西方那样至少四个相互独立的实体,即:决定产业规制的立法性机构、规制的行政性执行机构、受规制的对象(企业)以及强大的消费者主体。在我国立法者和规制者追求的目标几乎与受规制的对象(企业)一致即利润和税收最大化,政府和企业成为同盟者。在此情况下,找不到使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满意的均衡点。
然而,我们经过研究认为:目前我国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经济生活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配尔兹曼规制模型在我国多数行业还不适合,但是在零售业是存在的,零售业初步具备实施配尔兹曼规制模型要求的条件。原因在于:其一,零售业属于放开搞活的行业,国家对该行业控制较松,国有资本比例又相对较小,企业的自主性较强,政府和企业基本不存在同盟的关系;其二,进入2000年后,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经济纠纷大都出现在零售领域,具有独立利益的消费者群体正在逐步壮大;其三,立法制度的公开化和规制过程的公开化正在使各种利益集团(消费者群体和产销商集团)有了影响规制立法和规制机构的渠道,比如:价格变动的公开听证会等。因此,我们得到结论:运用配尔兹曼规制模型可以对我国零售业进行规制。
根据配尔兹曼规制模型(见下图),假设我国政府规制的目标函数为政府形象函数,记为G(P,π(P)),其中P为价格,π(P)为产业利润。配尔兹曼通过分析得出:政府形象一方面而来自消费者利益集团,表现为P下降,消费者得到实惠,更加拥护政府;另一方面而来自受规制产业,表现为P的上升,π(P)的增加,产业的增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政府业绩提高等。政府会选择使政府形象最优或得到改善的政策。因此政府既不会选择完全偏向于产业利润最大化的价格PM,也不会选择完全偏向于消费者的产业利润为零时的竞争性价格P0,而是选择介于两者之间的使其形象最优的价格P*。
在上图中,纵轴π为利润,横轴P为价格,分别代表厂商和消费者的偏好,EAF曲线表示厂商利润随价格变化的函数,消费者剩余与价格成反比。而追求选票最大化的规制者,在厂商和消费者之间寻求价格转移。G0、G1、G2、G3分别代表政府形象不同水平的四条无差异曲线,G3>G2>G1>G0。在C点上,厂商利润为零,对应价格是P0,意味着完全竞争的产业;在A点上厂商利润最大,对应价格是PM,也就是完全垄断的产业。如果管制价格选在A或C点,会使厂商或消费者某一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一个规范的政治均衡在B点得到,在这一点上,管制者使自己的边际替代率(利益变化带来的选票的变化)等于无差异曲线G2与利润曲线EAF切点的斜率。G3虽然是代表政府更高形象水平的价格和利润组合,但这是理想化的组合,因为G3与EAF曲线不存在交汇点,现实中是达不到的。G2才代表能实现政府最优形象的价格利润组合。根据配尔兹曼模型,最有可能受到政府规制的产业是那些非规制均衡价格在P0和PM附近的产业。显然过度性竞争产业的非规制均衡价格P0与规制均衡的最优价格P*,政府在过度竞争性产业的形象水平G0与政府最优形象G2存在不小的差距,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这实际上为政府对这类产业进行规制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过度竞争性产业必然会受到规制,从政府规制部门角度讲也应受到规制。规制的目标是使形象曲线由G0向最优形象G2靠拢。当然,对过度竞争性产业的规制,主要得益的是受规制的产业利益集团,而非消费者群体。政府规制部门满足的是产业利润偏好,而非消费者利益偏好。
二、配尔兹曼规制模型的运用
当前我国零售业存在过度竞争,表现为零售企业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企业缺乏竞争力的状况,国家有必要通过产业政策加以纠正。长期以来,国家对零售业的发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产业政策缺位。实现零售产业规制目标的基本途径有两条,即促进竞争或限制竞争,这在产业政策中较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反垄断政策和鼓励兼并、联合等生成大企业的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而言,究竟采用何种政策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标,是一个两难选择。
从完全竞争和垄断这两种市场结构的比较出发,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任何企业都将在平均成本最低处(上图中的C处)进行生产,从而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价格定在平均成本最低处(对应的价格P0),消费者得到最大实惠;在垄断条件下,由于市场进入壁垒的存在,价格持续地维持在高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上(若不存在政府价格限制,价格一般选在利润最大处A对应的价格PM),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这样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政府规制的目标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兼并、联合,取得较高的利润;另一方面,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取得良好的政府形象。按照规制经济学理论,经济规制制度的设计应以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应充分考虑资源配置及企业内部经济效率的改善与提高等为目标。
那么,政府会把有效规制点放在那里呢?现在我们来定义有效规制:记G1为采用了某种规制措施后的政府形象水平,则任何满足G1>G0的规制均是有效的。
显然,G0便成了政府在过度竞争性产业的保留形象,而规制的有效性实际上是满足了政府的参与约束。由于本文并不考虑对政府规制部门进行规制,因此规制的有效性不需要满足激励相容约束。事实上,只要满足了G1>G0,不管这样的规制措施能否使政府形象达到最优,也不管能否使社会福利及经济效率最大化,政府均会有积极性采用。而且也只有满足了G1>G0,政府也才会积极采用。规制的目标是使形象曲线由G0向G1靠拢,从而最终向G2靠拢。
从上面可以看出:对政府而言,为了实现产业政策规制目标,是鼓励竞争还是限制竞争,并不能简单地加以选择。一国产业政策的选择,既要考虑垄断与竞争各自对经济发展的利弊,也要结合自身产业发展的状况,如是高度集中化,应限制垄断,鼓励竞争;若是高度零散化,则应侧重于限制竞争,鼓励产业组织的适度集中。我国零售业产业规模偏小,竞争过度,所以规制重点应侧重于限制竞争,鼓励产业组织的适度集中。当然产业政策还应与本国产业的国际化竞争结合起来,以利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必要的规模性垄断已经为许多过去严格管制垄断的国家所默认,如美国对零售巨头沃尔玛的就没有进行拆分,这与其在20世纪分解石油和电信巨头形成鲜明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