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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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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关晓佳(1990―),女,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增加了第三款,该款引入了一个可简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新种类。通过修改,将未能参加诉讼而在事后的第三人的范围扩大了,即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请求改变或撤销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①本文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对进一步推动该制度的研究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权利救济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法国最先设立。《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2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为保护本人利益免受某个判决的侵害而提起的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该判决中已确定的争点提出质疑,藉此在事实和法律层面上重新作出判决。”②我国法学界将其译作“第三人撤销判决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等,本文以下统一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2003 年,我国台湾地区确立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依据其《民事诉讼法》第507 条的规定可知:只要是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均可提起撤销终局判决的诉讼。③这里所说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与我国的“第三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国也有学者提出,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受到案件判决结果的不利影响的第三人,因无法抗拒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以致于无法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从而向法院提讼,要求撤销已经做出的原判决的再审之诉。④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一定就是指第三人启动再审之诉。因此,所谓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未参加诉讼,但原案生效判决损害了他的权利或者对他的权利产生了损害威胁且没有其他救济手段,此时,该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判决中对其不利的部分内容的诉讼。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困境

(一)制度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

此类诉讼中涉及原审案件第三人及原审原、被告等当事人,如何在新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确定他们的诉讼地位及称谓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法律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需要前案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方可提起,但如何判断利害关系和相关事由的标准不够明确;同时何为“不能归责”,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模糊之处,表现在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缺乏相应规定等。学者张卫平认为,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首要应当解决的是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即谁是撤销之诉的原告,谁是撤销之诉的被告⑤。第三人撤销制度的主体范围的明确,需要进一步理清其要件,以避免出现第三人重复适用保障性措施而导致的滥诉、程序拖延而侵害当事人的情形。

(二)实践性操作难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因有关规定比较笼统,该制度尚存在许多争议点,故在法院判案过程中将会产生一些无法避免的实践性难题。比如,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再审竞合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会与执行异议之诉存在冲突?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再审之诉,这三类诉讼都需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在中进行重点区分。

三、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想

(一)明确和限制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我国民诉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的规定过于宽松,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即要求该第三人未参与诉讼(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并且诉讼过程不涉及其自身利益(没有委托诉讼人)。这样可以防止与当事人有共同利益的第三人就同一案件启动二次审判,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状态,防止不当加重被告的诉讼风险。

(二)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期限和管辖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组织和救济途径并未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结合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域外经验,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由原诉合议庭审理,因为原诉的审理法官对案件更为熟悉。在目前的法官绩效考核体系里,撤销原诉的判决也不应视为“错案”,防止法官受绩效考核因素的不当影响,作出不利于第三人的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在审理程序上应当比照普通程序进行,可以上诉和再审。

(三)在法律适用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会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冲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对原案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但无法通过另案解决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权利争议时,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受损之日起的合理时间段内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第三人在能够提起撤销之诉时是必然不能考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可以在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间进行自主选择,这个问题仍需法律规定完善后才能解决。(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赵钢、刘学在.“民事审监程序修改过程中若干争议问题之思考”[J].中国法学,2009(9).

[2] 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J].法学研究,2009(1).

注解:

①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

② 罗结珍译.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31-680.

③ 黄荣坚、许宗力、詹森林、王文宇编.月旦简明六法[M].元照出版公司.2006:254.

④ 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4).

⑤ 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1):17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