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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户援助工作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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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区、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是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内容,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一种有效形式。近年来,我县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在缓解城乡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众因灾、因病等各种突发性事件而引起的基本生活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从当前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盲目和随意的问题。临时救助的款物数量不定,救助机构缺少临时救助预案,救助对象和标准缺乏理性依据,有感情用事倾向。二是习惯和依赖的问题。部分群众把向政府申请救助作为一种“职业”,长期反复申请救助,甚至采用哄骗、纠缠等手段进行索要。三是重复讨要和单独处理的问题。个别群众经常在乡镇和民政部门循环往复,多次申请救助。由于条块之间缺少联系沟通,形成了重复救助,助长了讨要风、缠访风。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县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健康运行。为了切实纠正我县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困难群众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特殊的作用。目前,由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部分群众的生活还很困难,特别是一些弱势困难群体,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将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举措,积极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积极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不断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长效机制,推进救助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缓解社会弱势困难群体暂时性的生活困难,促进“和谐”、“平安”建设。

(二)基本原则。困难群众救助要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管理区、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困难群众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做到救助对象要准确,救助金额要适当,救助过程要公开,救助组织要协调。确保救助工作的及时、高效、适度、公正,减少随意救助、重复救助、遗漏救助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地提高救助资源的效能,切实规范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三、进一步合理确定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和范围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乡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因患急重病经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后,仍然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伤害等事故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程序

(一)困难群众救助以乡镇(管理区、街道办)为平台,整合社会资源,统一实施救助。申请享受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向本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救助,县民政局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困难群众救助。

(二)救助参照农村低保审批程序,乡镇(管理区、街道办)接到救助申请后,及时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救助的原因。对确需县民政局救助的对象,必须填写《县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准后救助资金由乡镇民政工作站负责发放。

五、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筹集

(一)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县民政局每年在春荒、冬令期间分两次下拨。

(二)结合各乡镇年度灾情实际,救助资金年底适当给予重点追加,县民政局原则上不滞留救助资金。

(三)困难救助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实行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严把救助资金审批,做到多渠道筹集,归口管理,依托乡镇发放。

六、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要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救助程序,县政府从2008年起将困难群众救助纳入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年度考核中予以综合考评。

(二)各乡镇民政工作站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尽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村组,积极开展农村特困群众调查、摸底工作,并将统计结果造册登记,分项别类。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全部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三)县民政局对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到县委、县政府及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人员的信息每日进行一次统计汇总,并将具体情况在反馈乡镇的同时抄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