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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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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始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进行融资。这种融资方法在国外的应用已非常普遍的,但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自《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融资质押之后,让很多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进行融资获得了法律保障,也为我国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十分有限,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很多企业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面临着很多法律风险。在本文中,笔者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对目前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缺陷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具体论述。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不管是哪一种融资方式,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房地产抵押,在进行评估和登记时需要独处一定的费用成本;利用动产进行质押时,会有质物遗失,或者因市场价值变动而贬值等。下面我们就对应收账款质押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详细分析。

(一)质押合法性的风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只有桥梁、公路等不动产收费权等可以作为质押,其他类型的应收账款质押都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根据。虽然《物权法》确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合法性,但是对它的范围和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法律缺陷。虽然人民银行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也只是简单规定了应收账款的范围,姑且不论它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其法律效力也未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所以银行等经融机构的质权在实现的过程中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质押合法性的风险。

(二)无法确定出质人主体资格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除了普通的债权之外,还将学校和医院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法人纳入到了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中。但是依照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这类法人不能作为其他企业的担保人。在《担保法》中,对学校和医院等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内部设施之外的财产为自身的债务进行担保,但是对于公益性单位的认定方法和收费权的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就使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的价值评估风险。金融机构除了要对应收账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之外,还应该科学地评估它们的价值,确保这些应收账款在实现担保权益时能够及时变现。基于这一点,金融机构在办理应收账款就需要将借款人交易的实际情况作为评价标准,然后确定质押的具体比率。这里存在一个实际问题,就是无法对借款人将来的预期收益进行准确估计。因为它除了受到借款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经营状况的影响,还会受到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整个行业市场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导致在对应收账款的价值进行评估还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很难对其价值进行量化。

(四)对账户的监督管理存在风险。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为了能够实现对质押账款的回收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会为他们设立一个专门的还款账户。虽然这一办法在理论上有效,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多企业为违背开户约定,甚至在多家银行建立多个账户,使得账户监管在实践中存在很大风险。而且,还有很多事业单位和集团客户会采用收入和支出相互分离的财务管理方式,很多财务收支都是财务部门统一调节。在这种情况之下,还款账户就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五)法律时效期存在风险。法律时效的风险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方面就是诉讼时效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合同存在一定的诉讼期限,如果超过规定时效,那么债权人将无法胜诉,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不能通过债务人来获得清偿。另一方面就是法定期限的风险。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公路和桥梁等收费权而言的,如果在收费期限已满的情况下仍然存在收费现象,那么出质人就会受到查处,影响金融机构质权的实现。

二、应回收账款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和范围。从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实际来看,主要的风险都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所致。为了有效预防这些法律风险,就需要立法者顺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工作,让金融机构在为各企业办理质押融资业务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是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根本措施。目前,业界已在企业现有应收账款归属问题上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应收账款可用于质押的具体范围却一直是学者和金融机构争论的焦点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收费权是否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质押。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个人认为,收费权虽然不同于其他的应收账款,但是作为权利实质的重要客体,其本身也具有财产价值属性,而且它的归属具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从这一层面来说,收费权和普通的应收账款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收费权纳入到应收账款的许可范围之内。另外,笔者对收费权的解释也更加接近立法者的本意。为了进一步明确,可以进行专门的法律解释,为实际操作的风险防范提供法律保障。

(二)拓宽登记效力的范围。虽然《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等登记对第三方的效力范围规定却比较模糊。而央行的征信工作只负责对应收账款的要素进行审查,对双方的真实意图和合法性的审查并不在其工作范围内,由其他金融机构自行完成。为了规避登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拓宽登记的效力范围,让出质登记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实现:第一,在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完成之后,主之人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放弃和抵消,以确保质押账款在出质期间内的有效性。第二,债务人在接到出质登记的书面之后,法律效益即刻生效。之后,债务人就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应收账款要求出质人抵消或者放弃相关权利。而且,在未获得出质人许可的情况下,债务人不能对出质人清偿,更不能恶意解除合同,破坏质权。第三,出质登记一经完成,任何第三方都不能直接享有和行使出质应收账款的相关权利。换句话说,就是出质登记对第三方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不断完善中小型企业的自身建设。中小企业可以用于抵押融资的固定资产比较少,也往往缺乏有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是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但由于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建全,财务信息不透明,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较低,信用意识淡薄等问题,加大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难度,所以中小企业应该完善自身建设,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累自身信用财富,从而更大程度上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除了上述的三种防范措施之外,还有很多有效措施,例如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融资前后的管理、依法进行登记公示、对质权的实现方式进行名明确规定、尽快建立保理登记法律支持体系等多种措施,在这里就不一一进行论述。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对应收账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但是受到笔者水平和篇幅的限制,对于应收账款的内涵理解、特点、质押的要求、法律效力的实现等内容都没有论及,这也是笔者今后研究的方向。同时,对于应收账款质押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研究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探索,为相关立法工作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作者单位:大连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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