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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及经营性资产产权划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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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方案》(府发号)精神,为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的清查、划转、移交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直行政机关、社团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资产清查

(一)清查基准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以年6月30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的主要内容

1、所有的房地产(包括经营性的与非经营性的,在用的与闲置的,但用于经营的房地产或者闲置的房地产须作出文字说明);

2、所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如酒店、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等);

3、利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和股权;

4、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清查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如实、准确、及时地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申报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申报表的内容确认、签字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填制的申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并将清查申报表于年8月15日以前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产权资料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划出方,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划入方。

(二)划出方应当向划入方提供下列资料:

1、实施整体划转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如酒店、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等),需提供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6月30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证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2、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实体占用的房地产划转,划出方应当提供资产原始价值、面积、所处位置、产权证等。其中用于租赁的或者闲置的资产须就有关情况作出文字说明,已出租的资产还须一并报送相关的租赁合同。

3、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和股份、股权划转,需提供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年6月30日财务报表、股权证书和有关资料。

4、其他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的相关资料。

(三)以上列示的产权资料,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于年8月15日前将加盖印章的产权资料复印件连同资产清查申报表一并上报。

(四)划入方对划出方上报的申报表进行审核,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下达资产移交批复通知书,划出方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通知书,办理产权划转手续。

(五)划入方、划出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产权划转后的资料,填制资产移交表。

第五条产权划转

(一)凡独立核算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划出方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权属的名义,实行产权整体移交。

(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实体占用的房地产,已作权属登记的,划出方要按照提供划入方的相关资料,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没有办理资产权属登记的,划入方根据划出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定后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初始登记。

涉及资产权属分割登记的,划出方要按照提供划入方的相关资料对资产权属进行分割,经划入方审定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资产权属分割和资产权属初始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和股权,划出方应当出具股权证书权属变更证明等给划入方,并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其他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的相关资料划出方要按照提供划入方的相关资料,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资产整合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新增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并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六条办证费用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权属变更,由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结算办证工本费外,其余收费全免。

第七条工作要求

(一)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作改革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将极大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运营效益,拓宽投融资渠道,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裂变扩张作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方案》(府发[]号)要求,务必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作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划转工作。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划转时间。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工作进展和实施情况。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产权清查、划转、移交领导小组,并将成立领导小组的材料及小组成员的联系方式报送市监察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按照产权划转时间表,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清查、划转、移交工作。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划转、移交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名司其职、相互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共同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划转、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