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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检察院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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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是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采取暴力方法致使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伤害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属情节和处罚相对较轻的一种。今年以来,我县故意伤害案件多发,2014年1-8月,我院受理故意伤害案件25起,其中以轻伤害案件居多。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可以由被害人向法院自诉,但是在我县,绝大多数伤害案件都走了公诉渠道,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和深思。

一、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25起轻伤害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高中文化的仅1人,其余24人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

2、青年人犯罪比例居高不下。青年人犯罪比例高达80%,这也与他们的年龄结构、心理特征和文化层次紧密相关。

3、犯罪嫌疑人大多为农民、无业人员或个体户。从所从事的职业来看,25名犯罪嫌疑人中没有在岗职工,均是农民、无业人员或个体户,所占比例达100%。

4、犯罪主体中绝大多数系男性,女性犯伤害罪比例较小。在这25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中男性中青年据多,仅有1名为女性。虽然有为数不少案件的起因,是由妇女之间的矛盾引起,但是由于女性的个体特征和农村家庭成员结构所限,造成轻伤害后果的往往还是在家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成员。

5、犯罪突发性强。大多数人在犯罪时都是一时冲动,就大打出手,在造成严重后果后,又不同程度地后悔,能够积极进行经济方面的赔偿。

6、轻伤害行为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比较亲近的,他们或为邻里关系、或为朋友关系、或位同学关系、或为同行关系,或为亲属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使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最终导致矛盾升级,酿成伤害案件。

7、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较高,被判处缓刑的比例逐渐提高。在审结的25起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成功调解率高达99%,最终会被判处缓刑。

8、轻伤害案件多为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约有80%为突发性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没有预谋,大多都是先由言语争执,再到相互撕扯,终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当事人事先没有思想准备,事后大都认为不值得,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二、故意伤害案件案件的原因分析

轻伤害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引发,基本都是先有争执,后发展成冲突。在产生争执之时,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随着冲突的不断升级,情绪失控,随之发生伤害后果。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

1、法制观念淡薄。处理问题能力差是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他们往往缺乏法律意识,一旦发生纠纷或矛盾,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意气用事。

2、邻里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纠纷。部分当事人不能正确处理和对待邻里纠纷,出现矛盾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及时解决,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误会和积冤越积越深,致发生伤害案件。

3、暴力文化侵蚀青少年的思想。目前很多影视、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以崇尚暴力为主题。受此影响,很多青少年性格暴躁,把暴力当作征服别人、树立威信、取得社会地位的手段。调查中发现,轻伤害案件中16岁到39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占很大比例。

4、基层工作人员定纷止争的水平不高、能力不强。农村轻伤害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该类纠纷如果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就完全可以化解矛盾,避免伤害案件的发生。如黄垂喜故意伤害案中,嫌疑人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两家因土地纠纷问题长期不和。村委会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愿得罪其中任何一方,导致双方矛盾一直未解决。今年春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再次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斗,后被害人被铁锨打成轻伤。

三、轻伤害案件处理的现状

虽然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但司法实践中大量轻伤害案件都走了公诉途径。而从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程序较为简化,量刑普遍较轻。

1、注重打击和惩罚犯罪,忽视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当前许多人,在对自诉案件的认识上,认为刑事案件,无论轻重,都应当通过公诉程序,以最大限度的打击和惩罚犯罪,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会大大降低刑罚的震慑力度,难以切实地预防犯罪。片面地强调对犯罪的打击,忽视了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导致诉累。

2、片面追求案件移诉数量,不惜浪费诉讼成本。在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中,有一项是移送审查数。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公安机关将多数应当自诉或调解成功、危害不大可以作撤案处理的轻伤害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导致大量的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程序。

3、被害人选择自诉的途径不畅,其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一方面由于自诉人举证责任大,因而举证不力、胜诉难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被害人愿意走公诉的途径;另一方面在案发当时,派出所介入后,就直接立为刑事案件,而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也就无从谈起自己提出诉讼。

4、调查取证工作不到位,轻伤害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由于轻伤害案件数量较多,案情不复杂,因此在侦查阶段得不到足够重视,加之轻伤害案件本身的特点,在证据方面存在较多问题:(1)单人作案时,证人少,且相当部分证人因为与当事人双方均有利害关系或者熟悉,而不愿意出面作证;(2)证据种类少,绝大多数案件仅限于证人证言,难以固定,容易翻供或者是出现假证;(3)在多人引起的轻伤时,很多情况下难以查清直接致害人。一般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进展就较为顺利。然而一旦证据发生变化,在案件进入审查阶段,就变得相当棘手,有些证据因为时过境迁,难以补查;(4)案件证据大多是言辞证据,证人的作证水平和素质不高,导致本来简单的案情变得复杂,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势必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既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又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5、从审判结果来看,轻伤害案件判刑较轻。有98%的轻伤害案件被判处缓刑。此类案件经公诉部门审查提起公诉后,除2%左右的案件,因为被告人不认罪,或因为被告人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外,其余均被法院判处缓刑。且绝大多数案件在结案前,被告人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损失通过调解得以赔偿,并提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此类案件走公诉程序意义不大。如果在侦查阶段就积极进行调解结案,既能节约诉讼成本,又能进一步缓合双方关系,真正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四、 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建议

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应当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弄清案情,分辨是非,处罚犯罪;二是调处矛盾,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因此,从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出发,不宜全部毫无区别地一味提起公诉。

1、对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做调解结案。一是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害,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的;二是双方当事人系工友、同学、同事、邻里、朋友、亲属关系;三是当事人双方主动申请调解处理;四是双方以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五是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但不具备上述所有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以调解为主,并可以辅之行政处罚。调解不成,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自诉。

3、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致害人有较重罪过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也应给予致害人以治安处罚。

4、对确实需要经过侦查,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轻伤害案件。如公安机关已经查清案件事实,而致害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作撤案处理;对嫌疑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将案件移交审查。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致害人又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而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作不处理,或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对在审查期间仍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对不计后果,动辄行凶伤人的累犯、惯犯,或者持械多次打击人体要害部位的,则不能仅以其伤害程度来论,而应以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来论。对这类犯罪,应依法走公诉程序。